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臺教高(四)字第1132200197A號
修正「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修正「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長 潘文忠
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大學日間學士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招生:
(一)屬宗教、藝術或體育學系。
(二)私立大學經自我評估分析認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全校招生較適合。
(三)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無法及時參與申請入學或分發入學作業。
(四)其他因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經許可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次二學年度單獨招生計畫報本部許可;次二學年度申請增設前項第一款之學系或學位學程者,亦同。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依據新設或改制期程、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之提報規定辦理。
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除前經本部同意以單獨招生之私立學校外,不得再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辦理全校單獨招生。
三、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單獨招生:
(一)經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進行檢核未通過。
(二)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三)三年內經本部認定有重大招生違失或有缺失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應於當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始得辦理,並應於每學年結束前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部。
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單獨招生者,不得參與大學考試入學分發之招生作業。
九、大學單獨招生名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報本部核定。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名額流用原則如下:
(一)特殊選才、運動績優單獨招生、繁星推薦入學、申請入學管道之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二)辦理單獨招生之放榜及通知備取日期於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管道放榜日期之後者,其於前揭管道放榜後產生之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十、招生考試項目由大學定之,其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實作等方式,或採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術科考試、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擇一項或多項辦理,連同各項分數所占比率,載明於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考試方式採面試、術科或實作者,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35/ch05/type2/gov40/num18/Eg.pdf
資料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