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中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審查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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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令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產策字第11300199880號

修正 「部工業局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中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審查認定原則」,名稱並修正
為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中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審查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中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審查認定原則」

署長 連錦漳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中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審查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等原則之認定事宜,特訂定本審查認定原則。

二、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指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屬高附加價值及低污染之投資事業。
(二)於受託經營期間創造一定本國國民就業機會。
申請人除符合前項所定資格條件,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予認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二)依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取得本部核發臺商資格核定函。
(三)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取得本署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四)取得本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五)通過本部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之審查,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符合前點所定資格條件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定:
(一)申請書。
(二)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三)投資及營運計畫書。

四、本署由產業政策組(以下簡稱政策組)為受理窗口並進行初步審查。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營內容違反實施要點第六點或第十八點規定
(二)申請應備文件缺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識,經本署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為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

六、本署就通過政策組初步審查之申請案件,應由申請人所屬產業業務組(以下簡稱業務組)成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下列事項之審查:
(一)第二點所定資格條件。
(二)第三點第三款之計畫書。
(三)其他應提報審查會議審查或確認事項。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組組長或副組長擔任,其餘委員組成如下:
(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名。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一名。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一名。
(四)本署永續發展組代表一名。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經濟及環保主管機關(單位)代表各一名。
第一項審查小組會議,出席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進行。

七、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政策組據以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35/ch04/type2/gov31/num11/Eg.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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