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國會「擴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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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1033

一、新國會「新民意」開議,三黨優先法案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213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5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3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2

新國會新民意開議,三黨各提出優先法案;其中,民眾黨提出「人工生殖法及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5,國民黨則推「國會及國會聽證」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2z,至於民進黨係表示「優先民生法案」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3(但那一個或那些民生法案則未明)。

而就「不在籍投票」「人工生殖法」及「國會調查權與國會聽證」等三項之建議與意見,筆者也於韓國瑜當選立法院長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9697、國、眾兩黨立委,紛表示「推動不在籍投票」,綠委卻反對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354、「之容許性」與「人工生殖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495 等文中有所敍及;至於「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增訂立法院特偵組,或違,但國會調查權與國會聽證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仍須視增訂後相關條款而定」。

二、藍國會擴權主張,學者:兩釋憲案已明定界線

根據2024年2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1033,立法院下週二開議,國民黨團提出國會調查權、入法等「國會改革」主張,引發憲政疑慮。對此,憲法學者、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受訪時指出,相關權限在大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六一三號皆做過闡釋,立法院確實有相關權力,但非常有限;就釋憲結果看,也確有其界限。對於立委如何修法尚無相關條文草案可參,但部分主張在上述釋憲業已被宣告違憲。

針對國會調查權,陳英鈐指出,釋字第五八五號說明,涉及彈劾、糾舉、審計皆為監察院之職權,立法院不可為之。因此,立法院不能為彈劾政府官員進行聽證或調查,也不能為糾正政府機關進行調查與彈劾。至於若以「監督」為名,雖目前尚未看到相關草案,但就當年釋字第五八五號之起因「三一九真調會」來看,其調查權過大,很多條文最後皆被宣告違憲。立法院就算要行使調查權,仍有其明確界限。

調查權只能「監督」 不能彈劾
陳英鈐說,若立法院要行使調查權,只能以「監督」為前提,不能與彈劾、糾舉等目的相關。相關政府官員或民間人士就算不出席,立法院也僅能課以「罰鍰」,不會有「藐視國會罪」、也不會有刑期或等,這在第五八五號皆已,是不被允許的。若涉及偽證或其他犯罪行為,也不是立法院說的算,應交由司法調查。因此,立院調查權事實上相當有限。

至於有國民黨立委宣稱行政機關都不給資料,陳英鈐則意有所指說,「很多機密文件,國防部也都給立委看了」,應不成立。釋字第五八五號也提及,若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文件,行政機關可以不給。大法官認為,這是行政機關之「行政特權」,除有涉犯罪行為交予進行司法調查,則另當別論。司法調查與立法調查有所不同,後者確有其侷限性。

針對國會聽證權,陳英鈐說明,立法院僅能針對「立法」進行聽證程序,要求專家學者或利益相關各方代表表述意見,而不能涉及彈劾、糾舉與糾正等。

至於要對「人事案」進行聽證,陳英鈐認為,目前立法院對獨立機關中選會、NCC或監察院、考試院等人事,會召開全院委員審查會,現行程序應可滿足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與監督之需。

若立法院針對內閣閣員進行「人事同意權」,陳英鈐直言:「這必須要修憲。」他以釋字第六一三號說明,大法官認同因考量專業性而設立的獨立機關,其委員要經立法院同意。然而,也有兩項但書:一,法律不能規定任命要依政黨比例;二,除獨立機關外,不能擴大到所有閣員。

就此,本文認為,釋字第585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85、第613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94,確實對國會調查權之界線有所提及,然目前有關此部分之修法及修憲,仍處於討論中,相關修正條款草案(國民黨版)尚未見及,爰在前揭文(本文一部分)始謂「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仍須視增訂後相關條款而定」。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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