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之容許性」及「人工生殖法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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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62522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1220113.aspx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27544

壹、有關「之容許性」及「人工生殖法之修法」等相關事項

就此,在目前代理孕母無效,未來呢?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251 一文(本文刊於2021年8月9日)提及「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09676

一、及其限制
(一)業經大會議解釋肯認,屬憲法第22條範疇內之,乃是係指「我要不要簽約是我的自由」「我要與誰簽約是我的自由」及「我要簽什麼樣的契約內容是我的自由」等內涵而言。
(二)契約自由原則,如同其他人民利與自由一般,是相對的,國家自得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在同時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之。
(三)目前現行規定,對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很多,例如所定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禁止、等等。
另外,某些行政機關(含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訂定之契約,須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通過,始得簽訂,也是一種對契約自由的限制(例如第25條);
常提到的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法及其應記載及,對租賃或有關事項之限制,亦同。
(四)又違反此等限制之法律效果,從各自法律各自條款所明定者;可能有「」「」「某約定條款因而無效或調整其法律效果」等等。

二、合意!就可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
(一)換言之,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約定,除違反誠信原則、、強行規定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屬有效;而且基於及契約嚴守原則,除「條件尚未成就」或「有情事」或「依約、適法」等外,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債務不履行,自得依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向債務人請求之。
(二)故並非當事人間有所合意,就可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苟當事人間有關此類約定,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等,當事人之一方,非不得主張「該約定無效,不受該約定之拘束(即另一方不得據此約定,侵害其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
(三)縱內之(團體協約)内容、推特等平台之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也是如此。何況是未經合意或未經當事人同意呢?

三、無效法律行為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wiki]損害賠償[/wiki]之責任。

四、侵害等人格法律之
按名譽或隱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
又所謂相當之金額,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等可資參照。

五、所謂公序良俗
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584號、65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係分云:
(一)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有背於公序良俗之情形而言,至構成法律行為要素之,倘因所為時,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僅得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並非當然無效。
(二)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
換言之,公序良俗之内容,並非一成不變,仍會隨著國家社會道德觀念及一般利益之改變,而有所不同。

六、違反取締規定並非無效
按違反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始得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認其無效。
但如僅是違反强行規定之取締規定,尚不得謂無效。
而人工生殖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24&flno=8 經查係取締規定,並非效力規定,違反之,仍不得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認其無效。

七、本案分析及其他建議
(一)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内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本案當事人間代理孕母契約之内容,即就孕母提供生殖細胞及所生子女給付報酬的約定,使生殖細胞、子宮及懷孕生子行為得以金錢化,成為交易標的,雖違反人工生殖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惟該規定非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爰尚不得謂因此而無效。
但代理孕母契約中約定報酬的協議,與目前國家社會的道德觀念與一般利益相背離,仍係違反公序善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本案呂男、曾女自得依約定及民法第113條之規定,向本案林男、吳女請求回復原狀。
(二)又本案吳女在社團發文內容涉及呂男個人的身體健康和醫療情形,且和公益無關,也無正當性,相關行為已侵害呂男隱私權,故本案呂男也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及參酌前揭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33號判例之意旨,向本案吳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其他建議
代理孕母,雖有一些道德風險,也有一些實際上須處理之問題,惟這些道德風險與問題,非不得在法制及強化配合措施上,予以解決,加上部分人民確實有代理孕母之需求,目前人工生殖法相關現定也過於嚴苛,爰基於人民身心(其内涵,包含掌握自已身體與健康之權利、傳染病之預防與治療等)之落實、尊重及積極實現,仍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修正或增訂人工生殖法有關規定,更加承認代理孕母及滿足人民需求之必要。」。

貳、國民黨主張修人工生殖法,籲補助凍卵、建立代理孕母制

爰國民黨今日2024日1月25日上午召開「做自己的宮主!修人工生殖法救少子女化」記者會,該黨主張補助女性凍卵,保留未來的生育,該黨立委當選人陳菁徽表示,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僵化,希望社會與各黨派有共識的部分能優先通過,至於代理孕母等爭議部分,可以透過舉辦公聽會,持續尋求社會對話與共識,未來建立代理孕母制度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62522;與前揭文(本文壹部分)之建議是相呼應的,本文自是賛同。

但民團也指出有8成2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1220113.aspx,此不同聲音雖不可忽視,但本新聞報導內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62522,陳菁徽表示「……現行的人工生殖法規定過於僵化,條件限制且必須具有關係的女性,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應該開放單身女性或女女戀、男女戀,但不想者,也都可以適用。
目前台灣結婚女性平均生育1.3個子女,未婚女性拉低整體國家生育率,政府應該重視單身女性這一塊,讓她們可以透過凍卵保留未來生育選擇,至於已婚女性,應再配合托幼等措施鼓勵她們生育更多子女。
根據調查,相較6、7年前,現在為生育子女而結婚的女性比例,只剩下25%,很多人進入婚姻但不生子,選擇單身不進入婚姻的人也愈來愈多,政府不能只是單方面促進已婚者生育,應該透過補助凍卵,提高目前不生女性的未來生育成功率,像她自己就有凍卵,現在只要解凍卵子,人工生殖的成功率可達6、7成以上,而且有機會生1胎以上的子女。」,並指出「至於代理孕母爭議,最近在網路社群平台Treads上面引起熱烈討論,部分網友指稱代理孕母可能會造成不孕,明顯有知識落差,她在線上舉辦假投票,結果顯示不支持代理孕母的比例有40%,支持者有45%,目前全球有30多個國家開放代理孕母,總統當選人賴清德過去擔任立委時也曾經贊成開放20歲至40歲女性擔任代理孕母」。

則目前台灣支持或不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之比率,究竟是多少?仍須由衛福部及其他相關公正、客觀之民意調查機構進行調查,做為「是否開放代母孕母」之審酌因素之一。

當然,爭議的部分仍須「持續尋求社會之對話與共識」(衛福部表示召開公聽會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27544)。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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