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退休恐違憲?!從「强制退休」到「延後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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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20231206003990-260407

壹、強制退休與延後退休年齡

一、延後退休年齡
就此,在【新聞疑義1532】臺灣希臘化、年金改革、延後退休年齡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29451 一文提及:「
【新聞】
國民黨準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昨天批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渲染希臘問題,套在台灣年金改革上,過度簡化問題。她提兩大改革方向,「改革高階年金」、「改善基金投資績效」,不會輕易延後公務員退休年紀,排擠年輕人就業空間。洪辦發言人游梓翔指出,年金改革相當複雜,應該要由各黨、各當事人團體出面對話,「改對」比「改快」重要;基層公務員領取的退休金是基本生活保障,傾向不變,而是調整高階公務員的退休金領取比例,未來會請相關專家換算出修正公式,盡量不影響基層公務員。他說,另一改革方向則是要改善政府各項基金投資績效,例如先前傳出勞保基金將入不敷出或勞退基金問題等,洪秀柱主張改善績效,才能保障人民退休金。洪秀柱說,不應歧視軍公教人員,將財政健全變成階級鬥爭戰場,民進黨提的簡化年金制度、延後退休年齡,都不能冒進,「延後退休金請領年齡等於排擠年輕人就業空間,不能說改就改,當務之急是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洪說,民進黨將年金改革泛政治化,用希臘化聳動言詞恐嚇民眾,去年台灣GDP成長率為百分之三點七,希臘只有百分之零點八;今年三月統計台灣失業率百分之三點七,希臘高達百分之廿五,且台灣四千一百億美元,相較於希臘六十二點四億美元,兩者公務員體系、政府財務結構完全不同。她說,希臘最大問題是進入歐元區後欠下巨額「外債」,蔡英文卻誤解為「國債」。希臘公務員薪資比一般企業多三倍;但台灣公務員比率約占總人口的百分之一點五,組織改造後,軍公教退撫支出占國家總預算比例更逐年下降。洪秀柱說,蔡英文應停止用錯誤資訊誤導人民。近來苗栗縣債務非單一個案,高雄市一年以上未償債務也有兩千三百多億,短期債務高達兩百廿七億元,也需好好檢視。高市新聞局長丁允恭說,高雄和苗栗不一樣,「台積電不能和雜貨店相比」;高市財產是負債的五點二四倍,苗栗只有一點○八倍;高市每年預算規模一千兩百多億元,苗栗只有兩、三百億 (聯合報104年7月14日報導: 洪秀柱年金改革提2方向 不延後退休年齡)。
【疑義】
按希臘會造成如此財政困境,原因很多,有社會福利太多、人民勞動力未提升、文化附加價值未善加利用與開發、觀光資源未有效整合與利用等原因,而且其所欠的是國際外債,與臺灣國內舉債不同,加上,希臘民情與台灣民情的差異,及歐元區成員與非區域體成員的不同(縱使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註一】或融入一帶一路【註二】,其情況亦與歐元區有所差異,例如歐元區貨幣統一,一帶一路並沒有貨幣統一,人民幣國際化與貨幣統一仍有差異),使得臺灣希臘化的機率,大大降低。
惟臺灣各政府舉債有增多的傾向,年金制度也有破差的疑慮,從社會安定性及(註三)的角度來看,自應慎重因應;所以,抑制各政府舉債、改革年金制度、提高基金收益、評估檢討社會福利、人民整體勞動力的提升(例如延後退休年齡等)、文化附加價值的善加利用與開發、觀光資源有效的整合與利用、企業結構的再塑等開源節流手段,均有必要去思考。
換言之,洪秀柱所提「改善基金投資績效」思維,本文予以贊同;惟「改革高階公務員年金」,可能只能「向後生效」,終究不能解決真正的問題,但,雖能解決真正的問題,但又與信賴保護原則相違,值得再三思量。
至於延後退休年齡,則可從另一方向去思考;如在目前自請退休、屆齡強制退休(註四)之外,給予另一種選擇(而不是強制),並有助於人民整體勞動力的提升,或可思考。」。

二、强制退休
就此,在【新聞疑義444】強制性退休,成為過去?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6999 一文提及:「
【新聞】
在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加拿大相關勞動法規定強制性退休年齡為65歲,個別行業允許例外,諸如消防和警察等(對體力要求條件高,退休早)。近年來開始取消強制性退休規定,實際上強制性退休已經成為過去(人民網2008年11月10日報導:加拿大:強制性退休成為過去)。
【疑義】
按60歲或60歲以上老年人(或有謂65歲或65歲以上者,始謂老年人)的社會、經濟、利,在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雖未特別明定,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是老年人仍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之相關權利。
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老年人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28.中,指出「委員會請各締約國在適當考慮到人口、經濟和社會各類因素情況下,根據老年人所從事的職業和工作能力來確定退休年齡,從而使退休年齡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是規定強制性退休年齡,尚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不許,惟應適當考慮到人口、經濟和社會各類因素情況下,根據老年人所從事的職業和工作能力來確定退休年齡,使退休年齡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從而,我國,在第5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而存有部分之「靈活性」,本文認為雖尚值得贊同,惟該項調整,僅以「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為限,與「根據老年人所從事的職業和工作能力來確定退休年齡,使退休年齡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尚屬有間,行政院委員會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檢討、修正之。」。

貳、勞基法強制65歲退休恐違憲,民眾黨借鏡荷蘭「區間制」改善

根據2023年12月6日之報載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20231206003990-260407,2025年台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近日拋出55歲以上「壯世代運動」,將銀髮海嘯轉為長壽經濟。民眾黨今舉行壯世代記者會,探討當前勞動基準法中「雇主得強制65歲員工退休」的制度下,高齡者持續面臨非自願的「被退休」的狀況,將借鏡荷蘭採「區間制」務實,改善勞動環境。

壯世代教科文協會指出,依據「民眾對現行退休制度觀感調查」顯示,66.6%的40歲以上民眾認為勞基法中「雇主得強制65歲員工退休」之制度不合理,更有74.9%贊成廢除此制度,改由勞工自行決定退休年齡,另有62%感受到台灣求職環境對40歲以上不友善。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參選人吳春城表示,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律竟限制高齡族群的「工作自由權」,不僅有違憲之虞,還讓壯世代失去工作自主權,阻礙其實踐理想的第三人生,因此應借鏡荷蘭的「彈性工作法案」提出「區間制」,鼓勵雇主為壯世代勞工提供更彈性的工作模式。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劉梅君也說,壯世代若能順利回到職場,除了對比有貢獻,還能減緩年金壓力,更能降低臥床的風險,進一步減低家庭照顧的負荷。

另外,根據統計有高達47.5%民眾希望「65歲以後能持續工作」,吳春城表示,若直接修改現行的的勞動基準法,延長退休年齡恐讓重回職場的壯世代依舊保障不足,取消退休年齡又可能讓雇主不願意雇用退休者。

吳春誠指出,荷蘭除了有「彈性工作法案」保障員工改變工作時間、增減工時的權利,2022年通過的「隨地工作法案」給予員工要求在家工作的權利,若企業要拒絕員工要求,須書面向勞動部舉證其涉及企業重大利益,此做法讓荷蘭低迷的勞動參與率獲得提升。

吳春誠說,60至0歲是壯世代的「黃金十年」,將荷蘭概念引入後,將賦予這10年彈性調適時間,勞工可以決定未來自身規畫,增加彈性之餘,保有勞保請領、累計等均按現行體制,不影響勞工既有權益。

就此,本文認為,「強制退休,確實限制與自由,自須符合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註五),而不分老年人之職業種類及工作能力,逕以法律明文一定年齡強制退休,除違反前揭工作權及其內涵,各級政府機關須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8條之規定,檢討及改進勞動基準法第54條等相關規定外,恐違反平等原則;至於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及狹義之比例原則,也有疑慮」,爰就「勞動基準法第54條等相關規定所明定之强制退休年齡,是否違憲」此問題,自得討論(就此討論之時,也須一併討論延後退休年齡之問題);但同時,各級政府機關,仍應依兩公約第4條、第8條之規定,在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下,檢討及改進勞動基準法第54條等相關規定。

[註解]
註一: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之相關說明,或得參閱下列連結 https://tw.search.yahoo.com/search……
註二:一帶一路之相關說明,或得參閱下列連結 https://tw.search.yahoo.com/search;_ylt……

註三:所謂「世代正義」,即所謂「代際正義」,其著重於「代與代之間」、「已出生與未出生之間」,「實質正義」的追求以及「後世代權」的探討,並強調「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不應該債留子孫」以及「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是源自於環境保護議題的「後世代權」,目前內涵,已經從「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之內涵,延伸至「財政上債留子孫」、「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註四: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第5條第1項:「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等參照。
註五:、立法上及適法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檢視等

一、立法上的比例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及相關法令之檢視

按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國家固得對言論自由及工作權等人民之利與自由為限制,但其限制仍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換言之,立法上應遵守比例原則。而且,實務上,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者,不在少數(可上司法院大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 查詢)。
另在立法前及立法後,要避免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被不當侵害,也實有必要以憲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予以檢視之,例如【新聞疑義1778】雇主違反工時,應究刑責?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6511 、【新聞疑義480】限制醫師執業年齡?違反比例原則,加歧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7906
、【新聞疑義1708】強制拍賣,閒置工業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5765 等文

二、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適用

又在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之適用,此有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等可稽。
故實務上,也常以比例原則來檢視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實務上,行政判決很多,可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 查詢)。
例如【新聞疑義1769】張貼「功德院」,罰與不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6333
、【新聞疑義499】愛滋病患註記於健保卡,違反比例原則+岐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8992
、【新聞疑義845】教師染愛滋,家長促調職,違反比例原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8265
、【新聞疑義1645】學生服儀規定,解禁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074 等文。
另除前揭比例原則外,在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行為時,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以下之規定,仍須受法律、法規命令及、平等原則(合理)、信賴保護原則、、裁量逾越禁止原則及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拘束。

三、法律保留原則等之要求

(一)即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國家固得限制表意自由、言論自由及工作權等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惟須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二)又除公益原則外,前揭各法律原則之要求如下:
1.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1)釋字第443號解釋
又法律保留原則,係以釋字第443號解釋「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為基準。
(2)原則
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在罪刑法定之原則下,處罰犯罪必須依據法律為之,犯罪之法定性與犯罪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密不可分。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要求
(1)比例原則之要求
按所謂「比例原則」,除「目的正當性原則」外,其內容,主要明定於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平等原則之要求
至於所謂平等原則,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之,不等之」,即「性質相同者,應相同之處理; 性質不同者,應為不同之處理」。 換言之,平等原則是要求「性質不同者,要有合理的差別待遇」。至於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則端視「差別待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
(3)平等原則與
法律係由各編、章、節及條文構成,此一法律整體即該法律之「外部體系」。惟法律之制定,係用以達成一定之立法目的,實現一定之法律價值。該等表現法律價值之法律原則整體,即構成該法律之「內部體系」或「價值體系」。惟法律非單一孤立之存在,故又可構成法律之「上位體系」、「下位體系」及「同位體系」。在整體之各部分間,應協調一致,始能成就該整體。故在法學方法上,一般所重視者,為構成一法律之內部體系。一法律規定,對所規範之事物,不能貫徹其法律原則或法律價值,形成相同事物之不同處理,如無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差別待遇。故立法者對特定事物或社會生活事實,已為原則性之基本價值決定後,於後續之立法中,即應嚴守該基本價值,避免作出違反既定基本價值之決定,導致法秩序前後矛盾,破壞法律體系之一貫性與完整性。此即體系正義(Systemgerechtigkeit) 之思維。故在學理上已普遍肯定,得依據法律內部體系之一貫性要求,審查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常以法規範是否存有違反體系之情形為據,進行平等原則審查。

四、相關案例 (禁止「抖音」擴及民間)

而禁止「抖音」擴及民間 https://tw.news.yahoo.com/%E7%A6%81%E7%94%A8%E6%8A%96……,即涉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在法律保留原則部分,須符合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層級化保留」中的法律保留),如欠缺法律依據或授權違反原則,自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顯然不妥。」。
而今(2023年3月10日),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71196,美國聯邦調查局長瑞伊指TikTok帶來國家安全隱憂,認為中國政府可以透過TikTok控制美國數百萬用戶數據,並藉此影響公眾言論,包括台灣論述。至於我方政府是否擴大禁用,行政院官員昨表示,尚需蒐集研析國際相關作法,評估在技術面及法制面的可行性。但民進黨立委認為,台灣應加速凝聚共識如何擴大管制抖音,否則放任中國的認知作戰影響,恐面臨更大的國家存亡危機。
官員指出,二○二○年十二月,行政院就函令行政部門及其他四院秘書長,不得採購與使用中製影響資通訊安全的產品,抖音APP也在禁止範圍。基於資安與國安理由,公部門的電腦、手機都不能使用抖音。至於抖音禁令是否擴及民間?官員強調,由於目前尚無法律明文授權的依據,將蒐集國際相關作法及國內社會各界意見,審慎研商評估。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昨受訪表示,台灣第一線面臨中國的大量認知作戰,且抖音具有中國統戰資金的疑慮,公部門受「公務員服務法」約束較易管制,應確切落實;台灣做為一個自由民主國家,在民間很難立法全面禁止,即便封殺了一個抖音,後續不排除出現更多類似平台或軟體。劉認為,儘管如此,面對錯假訊息及犯法言論,政府相關單位除防範嚴查,也應盡速對外說明澄清,在各個傳媒平台加強公共論述。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指出,當歐美各國都注意到威權體制威脅並有所因應,台灣更不能等閒視之,切勿成為認知作戰下的最大受害者,由公部門帶頭落實禁令、審慎面對。賴說,民間方面,如何在法制面擴大管制,應加速凝聚朝野共識,團結一致對外,以確保台灣自由民主為最優先考量,若任由部分人士打著反對旗號,甚至放任認知作戰滲透,恐怕會面臨更大的國家存亡危機。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抖音之禁止,擴及民間」,乃限制言論自由、企業自由、新聞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其相關法律及其條款,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又從「比較法」及「各國民俗等有所不同」之角度來看,各國之相關法令雖不得直接引用於台灣,但蒐集「各國之法令」及「其立法背景、沿革與理由」,做為我國立法之參考,也非不可。

另從自然法則與 No.1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2334、No.1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3466、No.1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3724 等文觀之,部分抖音之內容即已危及台灣安全,在符合前揭憲法上法律原則下,予以適當限制,也是「台灣此點之强化」的範疇,確有必要;但除「須符合前揭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外,如台灣各界或人民尚對此議題之意見,存有很大的紛歧時,實有賴透過「和諧的溝通」,凝聚共識,得出大多數人得接受的方案,始得妥善完成「禁止抖音之立法」。
爰「台灣是否擴及民間,禁止抖音」?政院表示,尚需再蒐集研析各國作法,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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