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院臺法字第1121043343號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刪除第七章(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七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四、第三十八條之七至第三十八條之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及刪除第八十四條,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院長 陳建仁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31/ch01/type1/gov01/num3/Eg.pdf
附:
總統 令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71號
茲增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七章章名、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四、第三十八條之七至第三十八條之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內政部部長 林右昌 出國
政務次長 花敬群 代行
增訂、刪除並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20/ch09/type10/gov80/num68/images/Eg01.pdf(共38頁)
資料來源: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