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應追究加害人的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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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杜日

司法制度是一個社會中的重要支柱,然而,時常也充滿爭議和困難。蘇炳坤案、謝志宏案和就是鮮明的例子,它們彰顯了在司法追訴中可能面臨的不確定性和挑戰。

刑求與司法不服從:蘇炳坤案

1986年,蘇炳坤捲入了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案,並在同案被告郭中雄遭受刑求的情況下被判定犯下強劫和殺人未遂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儘管蘇炳坤也遭受刑求,他一直堅持自己的清白,但最終在法庭上被判有罪。

蘇炳坤選擇了司法不服從的道路,拒絕前往罰。1998年,他在醫院被逮捕,開始了他的監禁生活。儘管經歷了檢察體系的多次救濟,包括檢察總長的聲請,法院的大門始終未曾為他打開。最終,他在2000年經由的赦免獲得釋放,宣告罪刑無效。

在蘇炳坤案中,刑求爭議彰顯了官員可能的不當行為。如果有官員違反法律程序,尤其是使用刑求等違法手段,應該受到刑事法律制裁。這不僅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司法公正的堅守。而這樣的懲罰應當無追溯期限,確保追求公義的原則得以實現。同時,強調無論身份地位,犯法者皆應平等受到法律的制裁。

無辜者的掙扎:謝志宏案

2000年6月24日,台南縣歸仁鄉發生一起雙屍命案,男女遭人以利刃殺害,謝志宏與郭俊偉被法院認定為共同持刀殺害二名被害人。謝志宏在逮捕後曾多次自白犯案,但後來撤回陳述,一再主張冤屈。本案因缺乏血跡、指紋等物證,法院以案發時扣案的蝴蝶刀無血溝,認定持刀殺人者除郭姓被告外還有他人,但在歷經多次審判後,謝志宏於2011年被判確定。

司法爭議與

然而,謝志宏案的冤獄爭議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8年,監察院提出調查意見,指出案件存在五大疑點,要求法務部檢察機關進行非常救濟。臺南高分檢林志峯檢察官在調查中發現當初承辦員警未移送的新資料,包括謝志宏手寫行蹤交代稿、郭姓被告畫像等。檢察官重新調查,發現判決疑點,並提出再審聲請。這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由檢察官為死刑定讞案件的第二次案例。於2019年3月,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謝志宏重啟審判。

經過長達14個月的再審程序,臺南高分院於2020年5月15日宣判謝志宏無罪,檢察官未提出上訴,謝志宏終於在關押18年後獲得自由。這個案例凸顯了司法冤獄的現實存在,也突顯了再審制度的重要性。對謝志宏而言,走出監獄的一刻是對正義的肯定,同時也引起社會對司法體系改革的更多關注。

謝志宏案的結局呼籲社會對司法體系進行更深入的檢討,強調在刑事審判中,應該更加謹慎處理,防範冤獄的發生。同時,再審制度的健全與透明也是保障無辜者權益的必要手段。這起案件提醒我們,司法公正是社會穩定的基石,而無罪者得以昭雪,也是司法制度不斷進步的動力。

謝志宏案是冤獄的經典案例,顯示了司法判決可能因官員的不當行為而產生重大錯誤。如果官員在調查和審判中有不當行為,導致冤獄,他們應該受到的制裁。這有助於維護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和人權的尊嚴。同時,無論身份地位,都應當受到平等對待。

稅務冤案與司法漏洞:太極門案

太極門案揭示了官員違法執行的惡行。官員若因違法執行,應該被視為刑事犯罪,並受到懲罰。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官員都應該對其行為負刑事責任,而這種責任不應有追溯期限。同時,強調不論社會地位,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應平等,實現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理念。

在這三個案例中,違員應負刑責的觀點得到強化,同時無追溯期限的要求也更為迫切。這呼籲著司法體系進行更全面的改革,強化監管機制,提高官員的專業水平,確保判決的正確性,並加強冤獄防範機制,以構建一個更加公正、透明且公信力的司法體系。

司法公正的反思與呼籲

這三個案例共同凸顯了司法體系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包括刑求、假證據、司法不服從以及救濟過程的艱難。社會對法治公正的不確定在這些案件中得到體現,也強調了司法制度應該更加透明、公正且追求真相的重要性。也凸顯了司法體系中官員可能的不當行為,而這樣的行為應受到更嚴格的懲罰。在這樣的背景下,有人主張違法官員應負刑責,並且應無追溯期限,同時強調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概念。

以上個案所經歷的漫長歷程提醒我們,司法機構需要不斷自省,確保其程序公正而透明。同時,社會也應該更加關注司法爭議,呼籲建立更完善的救濟機制,以確保每一個人都能在法治的框架下獲得公正對待。




作者簡介

退休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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