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價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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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2023年第19號公告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保護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製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公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23年12月1日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估值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為提供債券估值和債券殖利率曲線而進行的研發、編制、發布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估值產品,指估價機構對外發布的,以債券為編制對象,對市場定價有重要影響且應用廣泛的債券估值和債券殖利率曲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估價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估值機構應隨時保持客觀中立,持續提升估價產品的公允性,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長期穩定營運的能力。
(二)清晰的組織架構、完善的內部管理流程及有效的監督機制。
(三)穩定、可靠的資料來源,完備的資料蒐集與處理流程。
(四)科學的估價技術與方法,完善的估價產品研發、編製、發布及品質監控流程。
(五)配備開展估價業務所需的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及高效完備的資訊科技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估值機構應建立清晰、規範、透明的資料使用標準及層級,所選用的資料能真實反映市場狀況。
(一)對於市場成交活躍的債券,應優先選取債券成交或可交易報價等市場資料。
(二)對於成交不活躍或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債券,在選用市場成交數據時,應當充分考慮成交規模、成交目的等多種因素,審慎評估成交及報價價格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優先採用市場參與者認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市場數據。
(三)市場數據確實無法使用的,可透過模型或組織專家判斷、報價團報價等綜合確定適用市場狀況的合理數據,相關判斷及報價應可確保客觀性與合理性。

第六條
估值產品的編製方法應具有科學性、可比性、可校驗性和可回溯性,能夠廣泛適用於各類場景。
(一)債券估價應以準確計量債券公允價值為目標,債券估價方法與估價模型應充分考慮債券條款、人財務信用狀況、市場流動性等因素;證券化類產品的估價,還需考慮基礎資產的估價與信用狀況。
(二)債券殖利率曲線的編制應選取科學可靠的曲線構造模型,能充分反映所衡量對象的真實殖利率水準。
(三)債券指數的編製應充分考慮指數標的債券的市場狀況及產品特徵,及時且準確反映指數標的債券的價格走勢。

第七條
估值機構應至少公開披露以下信息,並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一)估值產品信息,包括估值產品名稱、發布方式、傳輸管道、發布頻率等。
(二)估值方法,包括計算模型、關鍵假設等資訊;涉及篩選樣本的,應明確樣本篩選標準與規則。
(三)資料來源及使用層次,使用專家報價、報價團報價的,應揭露採用專家報價、報價團報價的適用條件及具體規則。
(四)內部控制、內部監督安排及重大情形。
(五)估值產品品質年度檢驗報告。
(六)編製方法修訂的,應提前揭露擬修訂的具體內容、修訂原因、預計修訂時間、對使用者意見的採納情況等。
(七)傳輸方式發生調整的,應事先告知使用者並合理設定過渡期或平行期。
(八)其他對估值產品有重要影響的資訊。

第八條
估值機構應建立包括事前分析、事中監控和事後檢驗在內的估值產品品質監測機制和內部評審機制,定期對估值產品的可靠性、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和編制流程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對編制方法新增或進行實質修訂的,應在發布前廣泛徵求市場機構意見,並經內部評審機制審議。內部評審機制人員應由獨立於估價業務的編制人員組成。

第九條
估價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利益衝突避免機制,包括但不限於:
(一)估價機構及其所屬人員不得參與所估價資產的交易,不得與相關市場機構進行不當利益交換或操縱估值。
(二)估值業務與其他業務應當相隔離,確保估值業務不受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
(三)估價機構應制定估價業務編制人員及品質監控人員的隔離措施,建立可靠的授權程序及監督機制。
(四)估值業務相關人員應獨立於估值產品的直接利益相關方,且其薪酬不直接或間接地與估值產品結果相關聯。
(五)市場機構認為與估價機構利益衝突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估值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對估價產品的諮詢與回饋機制,明確諮詢與結果的回饋管道及回饋時間。對所諮詢的估值結果,應提供可回溯、可校驗的相關信息,保留諮詢與投訴相關文檔,確保投訴處理人員與估值業務編制人員相獨立。
對市場機構回饋集中的問題,估值機構應公開回饋意見,並定期進行使用者估值業務滿意度調查,不斷優化諮詢與申訴流程。

第十一條
估值機構應針對市場中斷、不可抗力、系統故障等可能導致估價產品中斷的極端情形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估值產品發生中斷的,估值機構應及時披露相關原因和處置方案並儘快恢復。
估價產品發生錯誤的,估值機構應及時向用戶揭露,並說明原因及修正方案。

第十二條
估值機構因市場環境、產品變化等原因暫停、變更、終止估值產品的,應充分徵求市場機構意見,並經內部評審機制通過後實施。
估值機構因破產導致無法繼續進行估值業務的,估值機構應及時向市場投資者告知。破產估值機構轉讓估值產品的,受讓機構應滿足本辦法對估值機構的要求,破產估值機構應與受讓機構簽訂協議,並移交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
估值機構應妥善保存估值業務相關文檔,文檔保留期限為估價產品終止後至少20年。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編製估價產品所用資料、編製方法及修訂情況、編製人員資訊、諮詢與申訴記錄。

第十四條
估值產品使用者應定期評估所使用估值產品的質量,並擇優選擇估值機構。鼓勵使用者加強內部估價系統和品質建設,鼓勵選擇多家估價機構的產品,發揮不同估價的交叉驗證作用,防範單一估價產品錯漏或終止的風險。
估價產品使用者發生估價機構變更的,應充分評估變更的合理性,及時向客戶揭露並說明原因,不得透過隨意變更估值產品來源調節投資損益。

第十五條
鼓勵估價機構聘請獨立且具有豐富經驗和能力的審計機構,在充分防範利益衝突的前提下,對估值機構內控機制、估值產品編制流程等的遵循情況進行定期評估。

第十六條
估值機構應依本辦法要求制定完善內部管理流程,並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估值產品品質報告。發生重大問題的,應第一時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七條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依據章程和自律規則對估值業務進行自律管理,進行自律調查和業務檢查,要求提供估值業務相關資訊。違反相關自律規則的,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進行自律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515674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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