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修正「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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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經能字第11258024850號

主旨:修正「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現行除濕機之能源基準自107年1月1日生效,迄今已實施5年,目前1級、2級產品市占率達9成以上,為引導業界研發生產或引進高效率產品供國內使用,實有必要調升除濕機能效基準。
二、「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如附件。

部  長 王美花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一、本公告適用之除濕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2492規定,且列入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除濕機應依CNS 12492規定試驗能源因數值,其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該實測值不得低於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附表一),且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除濕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
(一)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附表二)。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附表三)。
(二)除濕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書,並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驗室作成之除濕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影本或電子檔;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影本上。
(四)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係於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並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附表四),切結願依該聲明書所載文字負起相關責任。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除濕機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載能源因數值標示值,按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附表五)核定所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除濕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一)附加於使用說明書中、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或黏貼於本體正面明顯處;廠商陳列或銷售除濕機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懸掛或以其他方式揭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除濕機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二)。如除濕機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能源因數值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廠商製造或進口除濕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除濕機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
測試結果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前項指定型號產品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配合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系統。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各廠商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除濕機之總數量,每五千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五千台者,亦檢查一台。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附件: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23/ch04/type1/gov31/num11/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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