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創意與編輯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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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著作權法的創意與編輯看法

(1)編輯是整理不是創新,總是認定編輯,好自己找下臺階或另辟途徑自稱新創,但事實上是已經被提醒過的,而不是自己研究發展發現的新創創意。

(2)抄襲與編輯區別是在是否加入上述些許元素,而不是全部創意的是否抄襲而可以合理使用成立編輯問題。

(3)全部合理使用的編輯並不具備創意,原則上不是著作權強調的創意,只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同意成立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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