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共同舉辦2023年公法研討會新聞稿
發布日期:112-11-22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日前共同舉辦「2023年公法研討會」,本次研討主題為都市土地及其建築物使用之管制與權利救濟,特別邀請最高行政法院新任吳東都院長與會,另外除該院審判業務同仁出席外,也吸引關注本項議題之法界人士、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業務人員及建築師公會等約百餘人踴躍參加。
研討會共分3場,第一場次由沈應南院長主持,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辛年豐副教授就「建築法關於建築物使用管制與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是否具保護規範性質?-以屬H2類組之大樓式集合住宅為例」進行論文發表,最高行政法院梁哲瑋法官及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擔任與談人。辛副教授以建築技術規則中與人民「住」的安全最有關的建築物使用類組H2(即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之類型及使用項目,以及其所涉及的主要法規如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法制結構,就保護規範理論的內涵及發展,進一步探討建築物使用管制與建築技術規則是否具有保護規範性質。2位與談人則分別以日前臺北大直建築工地引發之鄰房倒塌案、鄰人訴訟案,及建築法中關於棟距、防火巷設置等相關規定與德國法關於「達致嚴重無可忍受程度」之判斷標準,討論有關保護規範理論之適用。
第二場次特別邀請甫卸任之最高行政法院吳前院長明鴻擔任主持人,先由與談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築管理組高文婷組長詳細解說建築基地申請建築之要件,並以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為例,搭配圖示說明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現有巷道指示建築線與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之差異。隨後,由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陳立夫教授就「現有巷道認定涉及財產權侵害之救濟」提出論文報告,陳教授先就各直轄市關於現有巷道認定之規定探討現有巷道之概念,及現有巷道認定之法律效力,並從各直轄市現有巷道之認定標準,探討現有巷道之公用限制是否形成特別犧牲,以司法實務見解為中心,探討此特別犧牲損失補償之請求權依據,及損失補償之方法。與談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愈杰庭長亦舉出數則司法實務案例見解,討論現有巷道之認定及財產權侵害之救濟。
第三場次由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陳信安院長主持,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何彥陞副教授就「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問題之檢討」發表論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鄭凱文法官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林憲谷專門委員擔任與談人。何副教授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之「回饋」制度為核心,先探究國內對於土地開發回饋之法規及理論基礎,以及美國土地開發許可概念及開發回饋之課徵及其法理,再檢視美國法院對於開發許可收費制度之見解,及國內司法實務見解,建議針對開發者的額外負擔,我國應有更為具體的規範,對於該等額外負擔應有雙階審查機制。與談人鄭法官則以我國實務見解及德國立法例、美國立法例做制度之比較,認美國立法例與德國立法例均應可供我國實務參酌,形成本土之司法審查理論。另一位與談人林專門委員則著重於介紹都市計畫類型、變更方式、審議程序、附帶條件等,以及臺中市現行都市計畫現況。
本次研討會透過見解精闢、多元的論文發表,及學界與實務界不同觀點的意見交流,除充實學術研究內涵外,亦提供實務界於處理都市土地及其建築物使用之管制與權利救濟問題時不同的思考角度,有助於解決紛爭,與會人員均感獲益匪淺。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987486-ea86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