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且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之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是否如此,是以有無房價增值或利用的一定差額收入標準,甚至連續繼承的免遺贈稅與土地增值稅不同問題。
為何土增稅是地主退稅而不是買方?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343021
從房屋賣方可以調控價位的非經濟弱勢來看:
(1)土地增值稅實質上是買方從房屋買賣契約先(或同時)給付價金中負擔,否則賣方如何有錢先從契約外稅負付款?這種由私人炒作而非完全社會建設增值的土地增值稅,與三民主義完全由社會增值的土地(買賣)增值稅意義些微不同,自然非必然應該屬於賣方全部增值稅利益而獲得抵減免,反而是在買方才應該在難於計算之溢徵下,賦予由買方權利抵退該土地增值稅才是。
(2)因為房屋買賣契約稅負規定的形式外加各付,在不動產交易的二稅合一所得稅,應該扣除土地增值稅稅目的抵退稅下,其鼓勵長期持有而非短期2年內投機交易,自然沒有鼓勵賣方可以抵退土地增值稅,而破壞二稅合一制度精神,其受益者自然應該是買方,才有公平稅負與促進交易機能。
(3)繼承房屋自住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而不適用買賣之抵減免土地增值稅,但實際上並無買賣行為而推定(上一次【交易】行為)之不當,反而會造成多數脫法低價買賣,而移轉繼承會計財務科目,致使課不到房屋等稅的窘境。
對土地增值稅是否另區分課奢侈稅看法
大陸土地增值稅法修正 KPMG:3 關鍵影響稅負
(1)土地增值稅超過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實際貸款加20%的請求權利範圍外,是否另屬於非法定消費權利的「奢侈稅」的不同稅務種類與負擔問題。
(2)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房屋買賣,在消保法賠償額度5至12倍,當然與一般消費品在消保賠償責任不同的是,不是以買賣土地房屋總交易價格計算,而應該以「土地增值稅」計算消保法[wiki]損害賠償[/wiki]額度,自然其計算依據應該有法令依據與規定,而不是任意上調土地或房價在是否屬於「奢侈稅」標的外的帝王條款問題。
(3)土地增值稅是要所有權人實施「有益(且增值)費用」的「權利所得(稅)」,始排除在社會建設增值始予課稅前提,但是事實上個人增值之有益費用權利所得,其稅負反而比土地增值稅要高出很多,顯然在法律上是如何作出不同的(三種)稅負衡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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