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 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觀業字第11230026671號
訂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
署長 周永暉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
一、 本基準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及領隊人員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專用制評量測驗申請外國語免測,其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三、 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專用制評量測驗申請外國語免測,其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如附表二。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三點附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20/ch06/type2/gov50/num15/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