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5號蕭00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發布日期:112-11-21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5號蕭00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即第一審原告)、被上訴人蕭00(即第一審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本件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壹、第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摘要:原告之訴駁回。
貳、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摘要:上訴駁回。
參、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事實概要:
一、蕭00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00縣議會第00屆議員選舉第0選區(00鄉、00鎮及00鄉)之候選人,並當選為縣議員。張00(已於112年10月7日死亡)為蕭00之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張00於競選期間,為求蕭00能順利當選,竟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於111年11月25日交付賄款2000元給羅000,其中1000元用以行賄羅000,另1000元即委請羅000轉交羅00,要求渠等將選票投給縣議員候選人蕭00、鄉長候選人蘇00、鄉民代表候選人陳00;羅張00收受後,即於翌日將1000元轉交羅00。
二、蕭00上開所為,違反公職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爰依112年6月9日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蕭00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張00雖有向羅000、羅00買票,然依證人羅000於彰化地檢署偵訊時之供述,無法認定張00為蕭00之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且無法認定蕭00知悉張00之買票行為。
二、張00於00縣調查站調查時並未承認有買票行為,另供稱其與蕭00並無私交等語,蕭00則辯稱張00曾擔任村長及現任宮廟主委,結識眾多村民及信徒,所以才拿口罩及文宣品請張00幫忙發送等語。依上開兩人之供述,無法認定張00為蕭00之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
三、蕭00於111年11月26日選舉前40餘天始與張00加LINE,至選舉前僅有二次傳送訊息及一次通話之聯繫,二人互動並不密切;而LINE中無選舉策略及競選細節之討論,蕭00所傳送者係競選廣告且與自己臉書之公開貼文相同,該LINE文字紀錄亦無從認定張00係蕭00之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
四、蕭00雖於111年10月22日在鄉長候選人蘇00競選總部誓師大會中站台,而鄉民代表候選人陳00亦在場,惟蕭00、陳00並未披掛候選人綵帶,僅拿旗幟和其他人站在蘇00身後排成一列;又蕭00於競選期間除為鄉長候選人蘇00站台外,亦曾為另一鄉長候選人鄭00及鄉民代表候選人藍00站台,尚難僅以蕭00、陳00同場為蘇00站台之行為,推論其與蘇00、陳00係聯合競選關係並由張00共同買票賄選。
五、本件無法證明張00係蕭00之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亦無法認定蕭00對張00之買票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之行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張瑞蘭、陪席法官林孟和、受命法官廖穗蓁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986373-ffb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