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金管證期字第1120384131號
修正「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三條。
附修正「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三條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維護期貨交易之秩序、公正及保護期貨交易人或委任人事項。
二、關於防止期貨交易之操縱、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委任人或第三人誤信等不法之行為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期貨管理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事項。
六、關於會員及會員代表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章程、規則等之處置事項。
七、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訂定或修正,經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84/ch04/type1/gov36/num7/images/AA.pdf(第7頁~第9頁)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