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羅吉強
近日媒體爆料法務部近年出現多位菁英檢察官出走潮,今年上半年就有17名檢察官辭職到民間工作,引起社會關注。在我國《法官法》的規範下,檢察官與法官都是終身職,待遇更是遠遠高於一般社會的薪資水平,但為何法檢寧願放棄高薪的鐵飯碗出走?烏龍法檢屢屢躍上版面,但有公義風骨的法檢也所在多有,許多因為理想與現實衝突,不得已選擇離去。目前執政黨當初雖以司法改革口號贏得政權,但執政後以行政控制司法的手段不但鑿斧斑斑,更是越演越烈,屈從政治黑手擺佈的司法人員雖能快速獲得升遷,但失了自己的道德,更讓人民越來越不信任司法,卻也連帶讓守法用心辦案的司法人員同遭汙名化,久而久之劣幣驅逐良幣,公正審案者因未能順應上意而反遭升遷之路冰凍,更難有獲重用的機會,還不如掛冠求去,以期對得起天地良心。
老實說,我國目前的司法制度,其實還停留在威權時代,對人民極度的不友善,甚至連人民要司法救濟條件都非常的嚴苛,反觀對司法人員的保護,幾乎是滴水不漏的包庇,從法官法的設計,就可看出刻意規範多數司法評鑑人員的決定權,全都操控在司法人員之手,讓人民想藉此評鑑懲罰違法濫權的司法者,幾乎是完全無隙可乘,再若人民想依民法對違法的司法者提告侵權求償,法官會以國賠法為民法的特別法而直接駁回,若依國賠法求償,更會被法院以該司法人員並未被定罪確定(國賠法第13條規定違法濫權的司法人員須被判有罪確定才能適用)為由駁回,官官相護昭然若揭,如此長期嚴重包庇違法濫權的司法人員脫罪,不僅助長濫權違法司法者的有恃無恐,也重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現在更讓身處司法界的「從業人員」都選擇離去,可見我國的司法環境敗壞程度,已非同小可!再不加以檢討與修正,恐將動搖國本,難以想像。
在如此艱難的司法制度裡,人民要獲得救濟已經相當不容易了,想不到法院又藉著內部解釋來限縮人民的訴訟權利。國家為了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的訴訟權,特別規範讓人民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也就是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以免因檢察官的蓄意不作為而侵害了人民救濟權。其實該法條並未規範被害人有直接或間接之分,但法院卻自己用內部的解釋將被害人範圍限縮在直接被害人,自行認定只要不是直接被害人,就通通駁回。
就李亦芳產後死亡案來看,家屬認為法醫研究所的孫姓法醫所做出的鑑定報告虛偽不實,致檢察官不起訴,而讓醫生逃過了刑責,家屬憤而自訴提告孫法醫作偽證,竟很快被法院以「非直接當事人」判決不受理,該法醫所出具的鑑定書是否有不實,就因為法院不受理而無法受到調查檢驗,李女產後死亡,家人身心遭受極大悲傷與痛苦,其實很難說家人不是受害人,若家人覺得李女有冤死之疑,只因為當事人死亡,她的家人就不能代為討回公道?這哪是法律追求公平正義之理?該事件著實證明了法院內部的解釋顯然直接侵害了憲法所賦予人民的訴訟權,讓人民有冤無法申訴。
鑑定書的記載,常關乎事實真相的發現,若有虛偽不實,將誤導法院的判決,使當事人蒙受不公,但李女案法院卻在駁回書寫到「驗斷書如有虛偽陳述,在他人是否因此被害,尚繫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其陳述與否而定,該他人並非因其偽證行為而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即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所稱之被害人不相當,無提起自訴之權。」竟將是否因鑑定書真偽而受害繫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其陳述與否而定,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未採信虛偽的鑑定內容,固然當事人未受有損害,若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該虛偽的鑑定內容,而讓當事人受有法律上的不利益,還能說未受有損害嗎?且損害有實質損害與精神損害之分,豈能一概而論?前述法官以此作為駁回自訴的立論似有偏頗。
事實上,我國鑑定人所出具的鑑定書,法律沒有必須具結的規定,所以縱使有虛偽陳訴,只要沒有具結,依法還是無法以偽證罪來論處。但是鑑定書的內容卻足以決定他人在法律上的責任,所以鑑定書當然要力求呈現事實真相,但因主觀因素或其他人為因素,鑑定書仍有可能因而做出虛假報告,讓人因而曲解事實,江國慶案依事後調查資料顯示,當時法醫室在2001年9月30日驗屍完成,但鑑定報告竟然是引用之後10月7日自白書的結果,疑似是法醫驗屍完之後為了配合錯誤自白書所做的出的假驗屍報告,也因此讓軍方認定江國慶犯案,造成江國慶冤死。因此當事人若對鑑定報告有疑慮,法院自應另尋求其他方的鑑定,以判斷鑑定資料真偽,且能否建構出事實真相,不能只有一方之詞,當兩份鑑定報告出現不一致時,則更應尋求第三份的鑑定報告,才能力求真正發現真實。但我國法院因結案效率的考量,對當事人提出另為調查的請求,常是以「不必要」為由就駁回,讓當事人連調查的機會都沒有,日積月累自然民怨就高,類似案件一多,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也就越來越低。
我國現行的法律,僅賦予法官與檢察官有權可以選任鑑定人,而且所選鑑定人皆以公家機關為主,導致常有公正性及中立性的疑慮。前述法醫研究所的孫姓法醫,就曾被多人以偽證罪提告過,顯見其鑑定的品質常引起民眾質疑,但卻因為是公職的法醫鑑定書而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根據,國內雖然也有一些民間鑑定機構,但因法院長期習慣,還是喜歡直接指定公機關為鑑定人,即或鑑定報告與民間鑑定機構內容有所出入,還是會選擇相信公機關所出具的鑑定報告。但由上述兩案可知,公機關的鑑定報告不一定是對的,再由江國慶案可了解,公家鑑定書更易受公務行政的牽扯干擾,反而有時離事實真相更遠。
近日法務部擬將法醫研究所直接升格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引發學者憂心,若將原本的法醫鑑定範圍,再擴大包含了刑事鑑識,等於所有犯罪相關的科學鑑識都將被「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獨占了,而且再將「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設於法務部轄下,等同受制於法務部管理,近年行政權伸入司法領域甚深,犯罪證據的鑑識是所有判決的關鍵線索,若將執掌該權責的「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納於行政部門下,恐怕未來可能難以維持犯罪鑑識的獨立與公正性。
學者多數主張應該將司法科學研究院變成第三方公正獨立單位,鑑定書可由民間或公家鑑定單位出具,而司法科學研究院要負責的則是犯罪科學鑑定方法強化與研究,而非目前規劃的最終司法鑑定權,否則將不利於真實的發現,攸關到的是每一個百姓都可能遇到的司法與公平正義問題。
政府常利用制定法律來剝奪人民的權利,以利於行政權容易操控司法與人民,所以人民必須覺醒,勇於表達自己的聲音,利用輿論的壓力,阻止「司法科學研究院」這個非常攸關全民訴訟權的重大行政機關改制謬誤,並好好善用手中選票,選出具有良心的民代、立委與總統,修改目前法制中不符人權思維的許多規定,才能真確保攸關自身的人權與公平正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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