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訂定「雲林科技工業區石榴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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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經工字第11251035990號

主旨:訂定「雲林科技工業區石榴班區一般維護費費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說明:雲林科技工業區石榴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如附件。

部長 王美花

雲林科技工業區石榴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維護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每月按每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零點八一五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以上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土地使用人屆期未繳納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按應納總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上年度消費者與前年同期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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