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地的取得日,是以房地買賣契約的簽約日為準,還是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張貼於 法令新知(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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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取得之房地,取得日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以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應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而非買賣簽約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簽約購買並已付清價金,迄至105年9月始辦竣停車位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110年6月以130萬元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甲君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停車位已於103年簽約並付清價金,實際購買時間是103年,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相關規定。該局援引第758條第1項規定「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以甲君於105年9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日即屬於依法律行為取得停車位所有權的取得日,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之後所取得的房地,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30日內未依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的利息,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稅逃漏稅處罰。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綜所稅組(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908c4ef99b043a3a1a1b9088e8f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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