炫耀自我功力,怎可侵入他人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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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一位就讀大學二年級的張姓學生,電腦功力超強,利用坊間俗稱的「隱碼攻撃」手法,先後侵入各公私立大學和公司機構的電腦網站,利用這些網站管理上的漏洞,竊取存放電腦中的帳號密碼,並故意留下入侵痕跡,讓電腦的主人知道這台電腦曾被「駭客」光顧,需要加強管理。這位電腦高手入侵他人電腦,並不是想從中得到什麼好處,純粹是好玩同時也顯示一下自己對電腦的功力,絕無半點危害他人的意思。

電腦是集合多數人的腦力結晶物,不允許無使用權的人任意使用,每次開機與定時都會要求輸入密碼,密碼不正確,電腦就無法使用。電腦的主人除了用密碼的設定控制電腦以外,別無他法足以防止他人侵入電腦。政府相關部門為了保護電腦所有人與合法的使用人,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由公布刑法修正案,在刑法中増列第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並増加六條與電腦犯罪有關的條文,所増加的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為「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其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犯這罪者,即是俗稱的「電腦駭客」,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另在第三百六十三條中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有這法條的規定,雖然知道有人是名「電腦駭客」,也不可以馬上進入偵查,必待這些犯罪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才可以進入偵查程序。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2年8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 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作者簡介

葉雪鵬檢察官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網址 http://www.moj.gov.tw/(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感謝法務部及葉雪鵬先生同意轉載,推廣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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