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案相關裁判/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4號判決等
按鄰地日照及景觀權益,為建築法所保護,固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4號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07%2c%e5%88%a4%2c134%2c20180315%2c1&ot=in 所肯認(此判決主要乃涉及「是否為利害關係人,而得提撤銷訴訟」之論斷,其中乃以保護規範性理論為之)。
但此日照及景觀權益之內涵及受保護範圍,仍須以建築法令所明定者為限(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39-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5&flno=39-1),而非上綱至「以日照或眺望為設定目的之不動產役權(蓋他項權利須依法設定也)」或「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權利(蓋非固有權利也)」或當事人間所約定之債權(蓋乃建築法令所明定,非當事人間所約定)。
但不動產買賣中,倘當事人間就日照及景觀事項上有所約定,如該約定並未違反公序良俗等因而無效,且契約也成立、生效,此時,該意定義務就成為債之本旨(註一)之一部分,則出賣人如有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即債務不履行,買受人自得依當事人間有關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及規定[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民法第354條以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等],向出賣人請求之,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KLDV%2c101%2c%e9%87%8d%e8%a8%b4%2c41%2c20140829%2c2&ot=in 等可稽。
至於前揭建築設計施工篇第39-1條等有關規定,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則得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CHV%2c111%2c%e4%b8%8a%2c602%2c20230621%2c1&ot=in、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09%2c%e4%b8%8a%2c1334%2c20210427%2c1&ot=in 等之意旨判斷之。
[註解]
註一:債之本旨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債之本旨與債務不履行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6425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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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