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同住要課稅?!國稅局你違法違憲了,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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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羅吉強

不景氣,高雄近期有位民眾因住家尚有空房,而弟弟沒地方住,就讓他搬來和自己住,順勢讓弟弟把戶口遷進來,明明沒向弟弟收房租,結果卻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租金所得,要求補稅,因為加上虛構的租金所得金額,造成個案的綜所稅累進稅率會變成上跳一個級距,害他得多補好多稅,民眾無辜認為,明明租金,所得也沒增加,為何國稅局硬要認定他有收租?還認定他漏稅?除了補稅還要罰款,讓他覺得非常不合理,認為國稅局的補稅加罰款,根本就是無理的強取豪奪。

違法一、國稅局用內部細則強徵課稅,明顯違法違憲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之規定辦竣公證。」,國稅局更解釋所謂「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換句話說,房子只要不是給配偶、或爸媽子女等直系親屬居住,就得辦理無償使用公證,否則國稅局就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認定為出租,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收入,要求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的說法可真的是強詞奪理,依中央法規第5條規定「有關人民的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並不是法律,更不可侵犯到憲法保障人民的利,國稅局自行解釋的「他人」所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如此解釋直接限縮了裡旁系親屬的權利,已經違反上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所規範的。另外國稅局又表明,若同住未收租,就要雙方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公證,否則就視為出租,計入租賃收入。此舉等同是強制要求人民一定要遂行的手段,不僅影響到人民生活及財產上的權利,否則可能因此被國稅局開罰補稅。法律沒有明文下,國稅局僅依內部規定的細則來作課稅依據,明顯違反租稅法定原則,也明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的規定。

違法二、稅捐機關要課稅,就要負舉證責任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1 條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所以國稅局主張當事人有出租的事實及漏報,依法自應負舉證的責任。意思就是,依法國稅局要自己調閱資料證明該民眾確實有收租,才能課稅。但國稅局卻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違法將舉證責任推給民眾,反說民眾要自證清白,才不課稅。形成內規(施行細則)外用,細則凌駕法律之上,不僅完全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更讓無辜者憑空多了一筆沒有的收入,應因此要多繳稅甚至加罰。離譜又不合理到了極點。

違法三、解釋函令當法律,違憲!

而當事人若對課稅有不服,必須先繳1/3稅款的金額,或提供相當的擔保,才能提起訴願,且依訴願法93條第1項的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也就是不會因為你已經提起訴願了,就不你的財產,這令當事人在金錢及時間上非常窘迫,而不得不選擇與國稅局協商「多少繳一點」,國稅局常態就藉著這樣利用函釋當法律,違法曲解引用,就讓每年超徵千億的事實不斷上演,去年更超徵達5000億元以上,讓人民苦不堪言。

很有名的稅災戶比比皆是,例如葉揚春博士的技術入股,駱俊光博士的專利權作價入股,在沒有處分售出以前,都只是虛擬的所得,當事人根本沒有實質的收入進帳,但國稅局卻直接計算他們的股票或專利價值,說是實質所得硬要課稅,要求當事人立即交納高額的所得稅,但當事人根本沒有實質所得入帳,無法繳納高額稅款,財產就被國稅局強制執行,弄得幾乎家破人亡。

國稅局真正的課稅標準就是要「多課稅」,有時連自家的解釋函令也不採,像曾建元博士,因家電故障失火,獲得的廠商[wiki]損害賠償[/wiki]金,國稅局也說是一般所得要課稅,稅單是在3年後才開出,不僅要他補稅還要罰款,曾建元博士找出財政部的解釋函令,載明若是訴訟的損害金不算入所得。想不到台北國稅局竟還是要他補稅,除非能提出3年前的帳單佐證,讓他氣得在媒體上投書「我家失火,國稅局卻趁火打劫」,才讓國稅局不依法課稅的手段公諸於世,讓人不得不感嘆,國稅局為了超徵,竟然可以無所不用其極。

違法四、應作為而不作為,明顯瀆職

國稅局課稅不用自己舉證,想開就開,人民接到稅單,卻必須自己舉證沒有稅務的問題,才能免責,根本違法。再者,人民屬於弱勢,有時已經想辦法舉證後,國稅局卻常無視,完全不理會,讓人民只能硬吞冤稅單,像李泳賢案,當初是購屋自住,後因經濟問題,無法繼續繳納貸款,於是就將房屋賣掉,還處於虧損的狀態,竟接到國稅局的稅單,讓他百思不得其解,原來國稅局以他戶籍未遷入為由,認定他沒有自住,有炒房之嫌,而課奢侈稅。李泳賢提出繳納水電及電信的帳單,里長也出面證明他確實有居住的事實,但國稅局卻都不採納,只強調戶籍未遷即非自住,硬要他繳奢侈稅。國稅局理由實在牽強,現今社會許多人的現居地經常都不是戶籍地,法律上也有的分別。國稅局僅憑戶籍未遷即認定人民沒自住,卻沒主動依職責實際查核當事人是否有自住的事實,公務員明顯應作為而不作為,是否已經瀆職?依法國稅局要課稅,就是要舉民確實未居住,但卻是相反,要人民自證清白,卻又不採納明確。還是說穿了,國稅局就是只要人民多繳稅就對了,甚麼都可以?如果一個政府,長期允許國家稅捐單位如此傲慢、違法、肆無忌憚的強取豪奪人民的財產,那麼我們還不該用選票來輪替執政管理系統嗎?後來奢侈稅取消了,但是國稅局仍未撤銷或停止李泳賢的奢侈稅,也是滑天下之大稽,錯誤政策都取消了,人民卻在為歷史的錯誤揹枷鎖,任何有良知的行政官員,看到這裡應該都要慚愧,立即取消李泳賢錯誤的稅單,並償還他過往的錯誤課徵。

結語:獎金是魔戒,濫稅害死千萬台灣人

國稅局為何狂濫用解釋函令來曲解法律,以達到超徵的目標,背後最大的驅動魔力,就是沒有法源依據的稅務獎金,其實在2004年立法院就發現獎金容易引發濫稅問題,所以立法院當時就通過立法刪除稅務獎金,但財政部卻在2008年又巧立名目自行制定「財政部核發作業要點」,把獎金藏在預算中而死灰復燃,違法制定內規說要如何發放稅務獎勵金,當然是稅課越多,額外的獎金就發越多。因此長年下來,如同前述各種名實不符的濫徵課稅就在獎金的誘惑下幻化而出。現任台中市長盧秀燕在當立委時,就曾調查稅務機關的超徵情形,發現當時國家高達1/3的稅捐收入,竟然都是來自於惡意查稅,而高額稅務獎勵金正式是背後的魔戒。現在執政的民進黨在未執政時,也強力主張應該刪除稅務獎金,但執政後,全黨立委卻又全數護航,讓該預算全額通過,才讓財政紀律日益敗壞迄今,近幾年幾乎年年都超徵千億以上,去年超徵數更狂飆近5倍,高達5000億以上,而超徵款的流向與用途卻都說不清楚,儼然形成政府私下的大金庫,所以將至,人民必須擦亮眼睛,選賢與能,徹底廢除無法源依據的稅務獎金,讓稅務回歸正常,每個人才能避免成為濫權課稅下的下一個稅災戶。




作者簡介

羅吉強
法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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