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罵人是「狗」後,又罵人是「太監」~總統候選人如果沒有人權高度,又如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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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59913https://tw.news.yahoo.com/%E6%9F%AF%E6%96%87%E5%93%B2%E6%9C%80%E6%84%9B%E7%BD%B5%E4%BA%BA%E6%98%AF%E7%8B%97-%E5%8F%A3%E8%AA%9E%E5%82%B3%E6%92%AD%E5%B0%88%E5%AE%B6%E5%89%96%E6%9E%90-%E6%9F%AFp%E5%A4%B1%E8%A8%80%E9%A2%A8%E6%A0%BC%E6%BA%90%E8%87%AA-%E9%80%99%E5%80%8B%E7%90%86%E8%AB%96-020645126.html

壹、柯P駡人是「狗」
就此,在柯P駡人是「狗」~除「守護台灣及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外,候選人也須有「人權高度」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8927 一文提及:「

壹、言論自由及其等之限制
一、表意自由之内涵及其限制
(一)按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均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與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
(二)又國家雖對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非不得以法限制之,惟其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509號、第577條、第656號解釋參照)。
(三)至於當事人間,雖得基於私法自治下(釋字第576號解釋參照),為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之限制約定(例如保密約定等),惟該約定苟違反強行規定、等,也可能因而無效;該約定苟因而無效,當事人自得不從之。
(四)次按表意自由,固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二)保障國家安全或,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明定,惟此項自由,各國非不得在「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下,以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下,限制之,此從人權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4.第3款明確強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到某些限制,這些限制關係到他人利益或集體利益。但是,締約國如對行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實行限制,不得有害於這一權利本身。第3款規定了條件,實行限制必須服從這些條件,即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並且理由必需爲第3款的(甲)、(乙)項所列目的;必須證明爲了這些目的,該締約國“必需”實行限制。」可稽。

二、言論自由之限制
(一)又我國有關言論自由之限制及言論過當所生效果,主要規定於刑法第310條:「意圖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09條:「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相關規定,
(二)而刑法第310條亦為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自訴人於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肯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或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三)另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從而,言論自由,自應在「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之下,為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也應為適當之評論,而非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
三、但須注意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意旨(註一);另近來實務裁判中,也有主張公民不服從,進而強化其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之行使者(註二),其雖非一定有理,但仍值得注意。

貳、柯P駡人是狗
即不論何人,固有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但仍須尊重他人,避免侵害他人之及其他權利與自由,何況是未來可能管理眾人之事且與大家息息相關的總統。
或造謠或傳播不實訊息者,固應依法追究(仍須注意寒蟬效應),但身為總統候選人的柯P,實不宜罵人是狗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45674
而人民,除要求總統候選人須在「如何守護台灣」「如何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註三)等項目上,以國政白皮書呈現之(註四),供人民檢視外,也須要求其等須有「人權高度」「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

貳、柯P駡人「太監
而今,根據2023年7月10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59913,柯P借北流,遭北流依法拒絕 (北流音樂中心租借辦法第11條第1款參照),卻駡人「太監」,雖然其子弟兵道歉,但柯P的人權高度恐須「加強」。

其實,柯P的人權概念,一直很差 https://tw.news.yahoo.com/%E6%9F%AF%E6%96%87%E5%93%B2%E6%9C%80%E6%84%9B%E7%BD%B5%E4%BA%BA%E6%98%AF%E7%8B%97-%E5%8F%A3%E8%AA%9E%E5%82%B3%E6%92%AD%E5%B0%88%E5%AE%B6%E5%89%96%E6%9E%90-%E6%9F%AFp%E5%A4%B1%E8%A8%80%E9%A2%A8%E6%A0%BC%E6%BA%90%E8%87%AA-%E9%80%99%E5%80%8B%E7%90%86%E8%AB%96-020645126.html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14533,真的,須好好加強。

[註解]
註一:請參閱「誹謗除罪釋憲出爐」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6617 等文。
註二:公民不服從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8279 等文。
註三:如何守護及使中華民國昌盛,請參閱自然法則與第一册 https://readmoo.com/book/210272862000101 及第二册 https://readmoo.com/book/210278367000101
註四:請參閱如果郭台銘也要競選總統,也須提國政白皮書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8685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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