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美芳律師
勝訴的喜悅終於降臨!對方卻再度提起上訴?上訴究竟意味著什麽呢?
勝訴非終點責任
經過漫長的司法纏鬥,終於迎來了最終審判的判決,勝訴的喜悅讓人如釋重負。然而,有時候敗訴方卻不肯按照判決支付應得的賠償,堅持向法院提出上訴。難道一場勞民傷財的訴訟官司,僅僅依靠最終審判還不能夠結束嗎?只要敗訴方擁有雄厚的財力,他們就可以不斷要求上訴庭重新審理案件,讓這場官司永無止境嗎?
甚麽情況可以上訴
現在讓我們簡單解釋一下加州法院對於上訴流程的規定。首先,上訴法院的目的在於審查原判決是否違反法律或犯下司法錯誤,而不是要求法院重新進行一次最終審判,也不能提供新的證人或證據。此外,上訴申請並不能阻止勝訴方要求敗訴方履行判決,最多只能暫時推遲執行該判決。那麽,什麽是司法錯誤呢?舉個例子來說,法官可能引用了錯誤的法律條文,對陪審團給予了錯誤的指示,律師可能違法辯護等等。如果在最終審判時,明顯地使用了薄弱的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上訴方可以對此提出質疑。
民事訴訟法上訴流程
當然,如果敗訴方決定一路上訴到底,就必須嚴肅對待這項上訴申請,並提供充分的理由,而不是一時的賭氣。否則,無故提出上訴可反而能會讓他們受到法院的懲罰。在正式進入上訴程序之前,敗訴方首先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表達他們對判決的不滿。 敗訴方的訴訟律師可以向原判決法院申請撤銷判決,但這必須符合複雜而繁瑣的法律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一次新的最終審判,但必須基於以下種種理由:陪審員失職,原告被告或代表律師行為不當,發現新的重要證據,賠償金額過高或過低,或案件中有任何特殊情況造成判決上的偏差和不公平。如果敗訴方完成了上述步驟,仍然決定繼續上訴,那麽上訴狀的提交是否有期限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加州法律,從判決通知之日起或根據判決書上的日期,上訴期限最短為30天,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延長至180天,具體視訴訟涉及的金額和性質而定。 一路上訴到哪? 一旦上訴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了法律文件並進行了口頭辯論(或選擇放棄辯論),上訴法官將有90天的時間來作出判決。一旦判決出來,在30天內沒有反對意見,事情就告一段落,此時上訴法院將把案件送回原判決法院繼續處理,並可能指定由誰承擔原被告上訴時產生的訴訟費用。
結論
假如上訴人仍然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可以考慮一直上訴到加州最高法院,但需要知道並不是所有上訴申請的案件都有機會獲得最高法院的審理。一般來說,加州最高法院只考慮接受州內各上訴法院對不同判決產生衝突的案件,或者涉及前所未有的爭議議題,以及對大眾有深遠影響的重要議題等等。直到案件經歷這一切,才能讓具有爭議的訴訟判決最終達成定案。
作者簡介 |
劉美芳律師,加州西南法學院法學博士, 1986年起於美國加州開辦律師事務所至今,歷經多年執業淬煉,精通商業、民事、婚姻、遺產法律訴訟,服務範圍擴及爾灣、洛杉磯、河濱市、聖貝納迪諾地區( Irvine / Los Angeles / Riverside / San Bernardino )。劉律師執業之馀,不遺馀力為社會貢獻, 97至01年期間連續四年被甄選為加州律師公會常務委員。曾任職洛杉磯地檢處,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調庭官,幫助無數纏訟多年的案件取得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