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幼兒園疑似餵食巴比妥案,檢調須一併偵查釐清之點;各級政府機關,除台北市外,其全方位防制之道又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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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329687

壹、新北市八童遭餵食巴比妥,劑量值嚗光~行政調查資訊之公開及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6741
按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禁止為例外。其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6,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至於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2,則規定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18)及其他法律內。

即新北市幼兒園妥巴安中毒疑義案中,有關「新北市就該幼兒園內兒童,所為體內妥巴安劑量」之檢測結果,及本案其他相關資訊,如為行政機關依及其他特别行政法內相關規定所為之行政調查,所得之訊息,應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3:「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所稱政府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限制公開各款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69」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須注意行政調查人員或相關人員是否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8 所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或「違反其他法令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規定」情形之一者,即應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1 之立法目的及精神,及第6條等相關規定,適時主動公開才是。

至於本案行為人「為何餵食之原因」及「藥品之來源」等 https://tw.yahoo.com/today/%E5%B9%BC%E5%85%92%E5%9C%928%E7%AB%A5%E9%A9%97%E5%87%BA%E5%BE%AE%E9%87%8F%E5%B7%B4%E6%AF%94%E5%A6%A5-%E6%AF%92%E7%90%86%E5%B0%88%E5%AE%B6%E8%88%89-3%E7%8B%80%E6%B3%81-%E6%89%93%E8%87%89-%E6%A0%B9%E6%9C%AC%E4%B8%8D%E5%8F%AF%E8%83%BD-051220454.html,與案情之釐清及刑法第57條所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57 有關者,除「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行政為行政調查」外,本案檢調單位自應儘快依法偵辦,並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下,適當說明之。

貳、檢調仍須一併釐清之點
按有關新北市巴比妥疑似餵食案,除前揭文 (請參閱本文壹部分)所提「行為人為何餵食」及「藥品之來源」等兩問題外,恐仍有下列值得注意之疑義,尚待檢調一併偵查釐清。

一、究是零檢出?或得在法定標準內?
就此,固有民代或醫生或賴清德指出應零檢出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6140263.aspxhttps://tw.news.yahoo.com/%E5%B7%B4%E6%AF%94%E5%A6%A5%E6%AA%A2%E9%A9%97%E5%96%AE-%E4%B8%8D%E6%98%AF%E9%99%B0%E6%80%A7-%E5%B0%88%E5%AE%B6-%E6%87%89%E8%A9%B2%E8%A6%81%E9%9B%B6%E6%AA%A2%E5%87%BA-030012589.html;但新北市則認為,在法定標準內即可https://udn.com/news/story/123545/7235739,衛福部則在本新聞報

https://tw.news.yahoo.com/%E5%B9%BC%E5%85%92%E5%9C%92%E7%96%91%E9%A4%B5%E8%97%A5%E6%A1%88%E5%BB%B6%E7%87%92-%E4%B8%80%E7%AB%A5%E7%95%99%E5%B0%BF%E6%AA%A2%E5%87%BA%E5%BE%AE%E9%87%8F%E8%8B%AF%E4%BA%8C%E6%B0%AE%E5%B9%B3-034613964.html 內稱:「有兒童微量」。

二、究有無餵食委託書或委託單?
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47&flno=11 及實務做法 https://linnei.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5571&s=277408,教兒之父母、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以餵食委託書或委託單之方式,委託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而教保服務人員協助用藥,應以醫療機關所開立之藥品為限,並在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依所載方式用藥。

爰究有無餵食委託書或委託單?如有,其委託内容為何?與案情息息相關 https://tw.news.yahoo.com/%E5%B9%BC%E5%85%92%E5%9C%92%E7%94%A8%E8%97%A5%E5%96%AE%E6%9B%9D%E5%85%89-%E5%AE%B6%E9%95%B7%E6%80%92-%E6%B2%92%E6%9C%89%E5%A7%94%E8%A8%97%E9%A4%B5%E5%B7%B4%E6%AF%94%E5%A6%A5-%E7%94%A8%E8%97%A5%E5%96%AE%E9%9D%9E%E5%90%8C%E6%84%8F%E6%9B%B8-003010986.html

三、至於該個案,除新北市政府須依法為適當處置外,究在今年四月家長有無打1999或其他類似方式,向新北市教育局或衛生局通報或告知?
如有,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有法違法或行政怠惰之情形?
如是「造謠」或「不實指控」,並故意傳播,是否涉及、刑法相關刑責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呢?

參、全方位防制之道在那?
另外,各級政府機關(含行政院、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教育部與衛福部、縣市政府及其轄下教育局與衛生局等),就此類情事,又如何全方位思考防制之(就此,目前似只有台北市提出相關做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329687)?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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