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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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令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8981號

茲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修正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公布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08/ch09/type10/gov80/num28/images/Eg01.pdf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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