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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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經工字第11251022500號

主旨: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基於公平、合理及收支平衡之使用者付費原則,修正本部工業局大社工業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

二、「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規定,如附件。

部長 王美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00/ch04/type1/gov31/num10/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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