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張貼於 法令新知(2023年)
友善列印、收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環署氣籌字第1129100952號

主旨:
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名稱並修正
 為「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自即日生效。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符合前項附表應盤查登錄及查驗之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署長 張子敬

附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00/ch07/type1/gov60/num25/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