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6號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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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6號前00鄉長林00等人貪污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2-05-31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有關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00前鄉長林00等人,本院於112年5月31日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判決主文
林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無罪。
黃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
胡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4年。均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譚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黃00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邱00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鄭00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陳00無罪。

二、關於有罪部分的犯罪事實
1、00能源公司於106年間在00縣00鄉興建「0000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下稱0000案場),並於106年7月14日另設立子公司00公司,由譚00出任董事長,00公司向00公所及00縣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後,動工施作「0000案場」,因為「0000案場」埋設管線工程施作期間,經00鄉當地村長及居民多次向00鄉公所及00縣政府陳情,指摘該案場施作過程有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等情形,當地居民及漁民呂00、呂00、呂00、王00、王00等人發動抗爭阻擋案場施作,向00能源公司要求鉅額,譚00為求工程順利進行,透過黃00向林00表示願意支付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擺平民眾陳抗,惟需取得相關憑證供公司支出帳務沖銷。林00指示黃00居中協助處理,黃00即欲透過自己實際負責的00公司來設法替譚00能核銷這筆對上開民眾損失的支出款項。譚00以00公司與黃00實際負責之00公司虛偽簽立報酬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黃00再指示知情之胡00虛開立金額385萬元之發票,連同已用印之書寄回00能源公司,00再生能源公司之後如期匯款385萬元至00公司。黃00、胡00將這筆款項透過林00代為轉交給呂00、呂00、呂00、王00、王00等人。

2、00公司與00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及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合作,規劃在00鄉申設「漁電共生型」之水產養殖設施太陽能光電系統案場(下稱0000案場),委託黃00取得所需土地之使用權。「00案場」涉及農地使用及室內養殖設施建築工程,除了相關文件備齊外,最重要是要向00公所申請取得建照執照及核准開工後,始能動工施作室內養殖設施興建工程,並於完工後經00公所核定竣工及核發,方能正式在該建物進行水產養殖及發電使用。黃00、邱00、鄭00透過黃00介紹而認識林00,黃00、邱00、鄭00之後於109年8月又來拜會,並表達00案場需要鄉公所這邊多協助,也擔心建照相關程序有拖延,林00認為機不可失,就透過黃00充當白手套,由黃00代表林00出面向00公司的黃00、邱00、鄭00索賄,由黃00和他們達成400萬元的合議,分別由黃00、胡00陸續向00公司拿取款項,並將金額交給林00,在這過程中,00公司於109年8月21日經00公所發函通知,並於同年8月24日順利獲00公所發給0000案場之;繼於同年9月10日,順利經00公所核准同意開工。

三、有罪部分的法院判斷:
1、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部分,法院主要是認為林00雖然沒有就譚00給予的款項有拿取一分一毫,但林00想要處理好居民跟漁民的抗爭,不過譚00這邊表示350萬元的金額必須有辦法核銷,所以林00授意黃00處理,黃00和譚00就想用「工程顧問委任合約」方式來假造支出成本,並由黃00、胡00開立發票讓譚00可以讓筆賠償漁民的款項有名目。

2、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
主要是被告黃00、胡00的說法跟卷內兜的起來,而且也有行賄的廠商黃00、邱00、鄭00的證述及相關補強,尤其在00案場的建照核發上,雖然在鄉公所內是分層決行,可是林00作為鄉長,對於鄉內的政務有最終決定權力,尤其是林00在109年8月間與黃00、邱00、鄭00會面後,就透過黃00向00方面拿取金錢,從109年8月到9月間拿取400萬元,而00案場也順利拿到建照並核准開工,這讓法院認為有對價關係。

3、本案量刑的考慮:
針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為何要判處林0010年,因為法院認為林00理應知道在00風頭水尾的00鄉間,如果能讓光電產業落地生根,對於地方的發展會帶來絕大的助益,尤其在光電經國家列為要推動的能源政策下,作為地方首長理應盡心盡力為在地謀福利,但林00看到00方面的代表來訪後,就對不屬於自己的金錢來源起心動念,彷彿看到源源不斷的金錢來源,透過被告黃00前前後後拿取400萬元的費用,這樣的金錢數額是多少人可能要數年勞動才能賺取的報酬,被告林00卻輕易利用身處公職的機會讓00方面付出高額賄款費用,這勢必讓00方面金錢周轉上產生困難,甚至會影響光電工程的施作,明明是人在公門好修行,但被告林00卻讓公部門成為民間光電業者心中的夢魘,彷彿是00版的官場現形記,地方首長是能撈就撈,水清則無魚,是否是一則不能說的秘密?,被告林00在00鄉為最高行政權力來源,隨時可以去影響建照核發、透過白手套收取金錢、金額達到400萬、並未違背職務仍給予發照等顯著量刑因子、收賄行為影響國家重要政策去考量,被告林00所顯示的都是從重量刑因子,而以其所犯之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來看,為最低7年以上有期徒刑,佐以被告林00仍為地方上知名所存在的影響力、家庭狀況、過往仍可以算是對地方上有所貢獻、身為家中大哥要照顧父親及家人等一切情狀去量刑。

四、無罪的部分
1、法無罪
林00所收取的400萬,依照其說法是放在身邊零用支出一些花費,並沒有證據證明有進到林00向陳00借用的銀行帳戶或保管箱的跡象,所以林00雖然向陳00借用帳戶及保管箱,認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不過因為不法所得並無法認為有存入上開借用戶頭或保管箱,所以這部份無罪。

2、財產來源不明罪無罪
檢察官認為林00像陳00借用的戶頭及保管箱內的現金、股票、黃金是來源不明財產,但林00早於犯本案(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前就跟陳00借用,檢察官並沒有足以舉證到讓法院認為這些金額跟林00財產來說有顯不相當的狀況,尤其檢察官是把犯罪前3年的金額都列入,但法條的規定是犯罪時及之後3年,這部份讓法院不足以形成有罪心證。

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6號貪污案件新聞稿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876825-292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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