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壹、陸男單車環台被電死,獲國賠463萬?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1376)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1 係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是有關大陸人民得否適用我國國家賠償制度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恐較傾向於須在「兩岸關係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就此事項有所明定,大陸人民始得適用之。
然兩岸關係條例雖並未就此事項有所明定,但在第1條後段也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1,是大陸人民似得依此規定,並在國家賠償法並未明文禁止之情形下,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而本文雖基於「平等原則」「兩岸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規定」及「國家賠償法並未明禁止」之由,較傾向贊同「本案高雄地院等兩院之判決中,有關大陸人民得適用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之見解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KSHV%2c110%2c%e9%87%8d%e4%b8%8a%e5%9c%8b%2c5%2c20230215%2c1&ot=in (註一),但仍建議須在兩岸關係條例中,明文規定「大陸人民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以杜絕爭議。
貳、政院通令:即日起停止適用該函釋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4088)
又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中所稱之法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0,依憲法第17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70 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4,雖乃指立法院三讀通過且經總統公布施行者,但在實務之見解及裁判上,法官仍須受法律及法規命令之拘束,至於解釋性行政規則(即函釋)仍得拒絕適用或援用。
爰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13125 中所言解釋性行政規則,雖經廢止不得再援用,但基於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仍得依法律及法規命令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最後,本文仍建議,有關大陸人民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之問題,仍須在兩岸關係條例中明定「得否適用」,以杜爭議。
參、國賠法第15條是否删除「平等互惠」此限制
就此問題 https://tw.sports.yahoo.com/news/%E5%9C%8B%E8%B3%A0%E6%B3%95%E9%9B%99%E6%A8%99%E5%B0%8D%E5%BE%85%E6%97%A5-%E9%99%B8%E4%BA%BA-%E5%AA%92%E9%AB%94%E4%BA%BA%E7%BF%BB%E5%87%BA%E7%B6%A0%E7%87%9F2%E8%8D%89%E6%A1%88-%E7%B0%A1%E7%9B%B4%E7%AC%91%E8%A9%B1-160509716.html,固也屬重要,惟「兩岸關係條例」中,是否明定「大陸人民得否適合國家賠償法」?則是此問題之前提。
如兩岸關係條例如已明定「大陸人民不適用國家賠償法」,那沒有必要「因大陸人民得否請求國家賠償之原因」,而去討論「國家賠償法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15 是否删除平等互惠此限制」之問題。
反之,兩岸關係條例如已明定「大陸人民得適用國家賠償法」,則「因大陸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之原因」,再去討論「國家賠償法第15條是否删除平等互惠此限制」此問題,或還有意義。
至於不論兩岸關係條例是否明定「大陸人民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就逕予删除「國家賠償法第15條平等互惠此限制」,「大陸人民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此問題,恐仍會持續爭議;爰不論是否删除「國家賠償法15條平等互惠此限制」,兩岸關係條例仍先須就「大陸人民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明定。
[註解]
註一:不同意見者,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567876、https://tw.news.yahoo.com/%E6%B3%95%E5%AE%98%E5%88%A4%E4%B8%AD%E5%9C%8B%E4%BA%BA%E7%8D%B2-%E5%9C%8B%E8%B3%A0-463%E8%90%AC%E5%85%83-%E7%8E%8B%E5%AE%9A%E5%AE%87-%E9%A0%AD%E6%AE%BC%E7%A0%B4%E7%A9%BA%E4%BA%86%E5%97%8E-011508645.html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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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