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黑金槍毒!「選罷法」明定:犯國安三法、洗錢防制法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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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00691

壹、《》修正草案無共識,召委決議全案保留送院會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766
按在「陳水扁上凱道為兒,批洗錢剝奪終身參選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758 一文提及:「

壹、終身不得任用
按在「政院提修法:公立校長、教師犯性侵、貪污罪,終身不得任用」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296 一文提及:「按有關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之免職及終身不得再任或僱用之相關規定(乃由行政機關作成免職處分),涉人民服公職及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規定,自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在憲判字第9號判決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1368 中,有關行政機關得免職處分,就「權力分立原則」部分,乃做成合憲解釋;又依情節輕重不同,分別於法律上明定不同之處罰規定,初看是符合比例原則;但犯之罪,予以終身不得再任用或僱用,是否與「再教化」「給予更生機會」等目的相背離?是否過苛,得否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視,也有疑慮?

爰根據2022年7月2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999552,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在校園任職,並加速淘汰機制,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等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皆終身不得任用,且無須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就能解聘或免職。

配合6月底修正公布的教師法,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育部所擬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以及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程序等。

草案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的法律效果,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等,若犯性侵害、內亂、外患、貪污罪、學生致身心嚴重受創,或是知悉服務學校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等等,皆終身不得任用。

若教育人員被認定性騷擾,或體罰、霸凌導致學生身心受侵害等行為,草案規定,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草案並明定,教育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或性侵害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草案同時增訂教育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規定,包含若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是性侵害、情節重大的性或性霸凌行為,以及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遭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皆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予免職。……

其中,本文認為,較有疑慮者,為終身不得任用之規定,得否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視?」。

貳、終身不得參選
又在劍指?藍委提修法:「學位遭撤銷者,永不得參選」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4359 一文也提及:「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61181

壹、政治道德、政治誠信、政治揭露及政治現實
就此等事項,在桃園市長候補人「張善政」爆「研究報告」疑似「抄襲」~政治誠信、政治道德、政治揭露及政治現實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9262 一文提及:「

壹、政治誠信、政治道德及政治揭露
按一個的言行舉止及所行所為,均須依「政治誠信」「政治道德」及「政治揭露」等三面向去檢視之,尤其是在職及候選人;而且基於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不論是那一政黨或無黨籍?男或女或其他性別?均應如此(至於所謂政治現實或現實政治主義,與政治誠信中的「政見是否應全部或部分實現」有涉部分,則在下次再談)。
爰在從「3+11會議紀錄、高端相關政府資訊之公開」到「候選人的自我揭露」~從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之角度去思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7657 一文提及:「

壹、繼林智堅後,南投縣議長及縣長候補人也爆論文抄襲疑雲~台灣政治人物,有「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嗎?(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7616
按有關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之相關事項,在從「論文抄襲」「誠信及道德上之瑕疵」到「退選及罷免」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7369 一文中提及:「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815003397-260407 按誠信、道德與政治,究有何關連?近來隨著論文抄襲案的紛擾」及「六都首長選舉投票日的越來越近」等原因,而變成一個極須釐清之問題。
就此,本文認為,政治乃管理眾人之事,民選總統、副總統、縣(市)地方首長、鄉鎮(市)長及里(村)長等,即是代表人民管理國家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所涉權勢、金錢等自不少,為免其代表人民管理時,趁此圖私利謀私財,及對整體國家、社會及人民不利,爰要求這些代表人民管理的人,在道德上,比一般更高的標準,是可理解的;而且随著位置所帶來的權勢或所管理的資源愈來愈多,其道德上的要求,自是隨之更高。
但誠信呢?是否含在道德內?如不含,其是否如同道德一樣,同樣適用於這些人身上呢?
就此,本文也認為,候選人所開出的競選政策及刊登在競選公告上之事項,均是與選民所意定之內容,而且也與「選民是否投票給此候選人」有所影響;爰候選人此誠信與否,實為重要,人民自得依誠信檢視之,如誠信上有瑕疵,並依輿論及罷免之方式,使其退選或失去其職位(在選舉公告刊登假學歷或經歷,除有誠信上的瑕疵外,也有道德上的瑕疵;如未在選舉公告上刊登,僅是論文抄襲,則是道德上的瑕疵)。
至於當選後,能力及政策均獲得選區或轄區內多數人之同意或滿意,是否就得治癒之前道德或誠信上之瑕疵?本文認為,應比照「法律上,授益上之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撤銷(這種利益是不值得保護的)」之角度去思考,只是在實務上,人民只得以輿論及罷免之方式為之(以上,民選代表也同)。
另外,有關「林智堅撤銷學位案」所生法制上極需處理及解決之問題,請參閱就「林智堅撤銷學位案」之法律思索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6764 一文。」。
而今,繼「林智堅爆出論文抄襲經台大撤銷學位」後,南投縣現任議長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816001334-260407 及南投縣長候選人也爆出論文抄襲疑雲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20818soc003/,其或是國民兩黨之政治鬥爭所致,但即有人檢舉,如係依各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向該校為之,該校就須依前揭規定辦理,如確有抄襲等,因而符合學位授與法第17條所定應予撤銷學位情形之一者,各校自應依法為之。
但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之檢視,與學術倫理、學術誠信之檢視,係不相駁斥的,而且兩者間也有所交錯,爰政治人物確有論文抄襲情事,並非僅止於「撤銷學位」而已,如有前揭文所稱道德或誠信上的瑕疵,人民仍應嚴格看得,且不分政黨或男女,一律「平等」視之。

貳、政治道德、政治誠信與候選人資訊之完整揭露
https://tw.news.yahoo.com/%E5%A4%A9%E5%A4%A7%E7%9A%84%E7%AC%91%E8%A9%B1-%E9%99%B3%E6%99%82%E4%B8%AD%E5%96%8A%E5%A4%A7%E5%B7%A8%E8%9B%8B%E5%B0%87-%E5%85%AC%E9%96%8B%E9%80%8F%E6%98%8E-%E5%A5%B9%E5%88%97%E8%88%897%E9%90%B5%E8%AD%89%E6%89%93%E8%87%89-%E6%97%A9%E5%B0%B1%E4%BF%A1%E7%94%A8%E7%A0%B4%E7%94%A2-083058682.html
按保密之政府資訊,其是否公開?須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4、政府資訊公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6 及其等內之相關規定。
但在職之民選公職人員,其個人的資訊是否基於政治道德及政治誠信之要求,而須在一定範圍內揭露出來,供人民檢視?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5 及其相關子法觀之,應採肯定見解。
惟候選人呢?如也同,在未有法令規定下,人民又如何使其揭露,便於以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予以檢視呢?
僅以輿論,得達到此目的嗎?是否也須依法律定之呢?其相關條款又如何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之要求呢?
但相關條款未訂定之前,尤其是此時,如果是該選區之合格選民,得請該候選人自我揭露嗎?如其願意,又揭露到那種程度,何種範圍?但其不願意,選民又應如何評價其不願意呢?」。

貳、桃園市候選人張善政也爆疑似抄襲
而今,根據2022年8月30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7%A0%94%E7%A9%B6%E5%A0%B1%E5%91%8A%E9%81%AD%E6%89%B9%E6%8A%84%E8%A5%B2-%E5%BC%B5%E5%96%84%E6%94%BF%EF%BC%9A%E8%92%90%E9%9B%86%E6%95%B4%E7%90%86%E8%B3%87%E8%A8%8A%E5%92%8C%E8%AB%96%E6%96%87%E5%AF%AB%E4%BD%9C%E4%B8%8D%E5%90%8C-040526430.html,桃園候選人張善政之研究報告也爆疑似抄襲事件;其客觀事實如何?又應如何處理?當然,仍須由補助機關或單位釐清後,再依「該行政」「公法不當得利相關規定」及「其他法律内之相關規定」為之。
但在政治道德、政治誠信及政治揭露之檢視上,選民則須一視同仁,不論那一政黨候選人。」。

貳、鄭文燦論文遭撤銷與擔任民進黨主席之合適性 (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2295 一文)
而此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1203000329-260118 之內容觀之,本案鄭文燦,其論文即因抄襲遭撤銷,除「爾後依法或訴訟,獲得平反(註一)」外,自與政治道德有涉,如此時仍擔任民進黨主席,恐使人民或選民更加不相信民進黨及其所屬候選人,自是不宜。
但究以何人擔任民進黨主席為宜?除「民進黨各派勢力的權衡」及個人利益的考量等事項」外,本文建議,或得選擇「政治道德優」「政治誠信佳」及「勇於政治揭露」,且「能力佳又得獲得年輕選民認同的人」任之。
當然,如欲再獲得廣大選民的支持,則須從「從民進黨2022年縣市首長選大敗到大陸白紙運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2045 此文所揭二個核心問題思考之。

參、劍指民進黨?藍委提案:「撤銷學位,永不得參選」根據2022年12月21日之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61181,藍委提案「撤銷學位確定,永不得參選」。
就此,本文認為,撤銷學位之原因眾多,並非均是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有關,而且永不得參選之法律效果,限制人民之被,極為嚴重,如非情節重大,恐不宜「限制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免與比例原則之相背離(註二),加上,台灣各級民意代表(立委、縣市議員、鄉鎮代表等)及各級地方首長(縣市長、鄉長、鎮長、村長等)眾多,而且其法定職權下之管轄範圍及得掌握之權勢等均有所不同,縱人民因故撤銷學位,也須基於「管轄範圍及得掌握之權勢等」之不同,依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為合理之(即須為不同之詳細規定),而非一律「永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至於是否劍指民進黨?本文認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之修正後條款,除法律另有明定外,基於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不論是那一政黨或那一個人,均適用,故縱此提案最初「或有所指」,但最終仍適用各政黨及所有人。」。

參、陳水扁為兒子請願
即因「觸犯某些刑責」或「違反相關規定」或「與政治道德、政治誠信,相背離」而終身不得參選或任用,實涉被或政治參與權或工作權等與自由之限制,而且此限制,實屬嚴重,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自須符合比例原則。
而不論所犯情節是否重大,一律終身不得參選或任用,實違反比例原則。爰陳水扁為兒子請願乙節 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288957,除「其是否違反相關保外就醫規定,須釐清及查處」外,所言也非均無理由,相關機關仍有思考之必要。」。

而今,根據2023年5月9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9%81%B8%E7%BD%B7%E6%B3%95-%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7%84%A1%E5%85%B1%E8%AD%98-%E5%8F%AC%E5%A7%94%E9%99%B3%E7%8E%89%E7%8F%8D%E6%B1%BA%E8%AD%B0%E5%85%A8%E6%A1%88%E4%BF%9D%E7%95%99%E9%80%81%E9%99%A2%E6%9C%83-072719999.html,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9)日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立委邱顯智都認為,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輕重比例失衡,經討論後,內政委員會召委陳玉珍決議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內政委員會4月中初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對於行政院版曾犯《法》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的修法內容未達共識,相關條文均保留送朝野協商。

邱顯智指出,若犯罪人意圖、販售持有嬰粟種子,最重可判刑3年,但最終可能僅判幾個月,但犯罪人卻會因此終身不得參選公職,明顯是比例失衡,行政院不能因為近期的治安問題,而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來開刀,讓民主又往後退。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也認為行政院版本草案不符比例原則,接著表示若犯罪人對其他人砍手、砍腳、挖眼睛,若自首一定輕判,為何重罪可參選,輕罪不行,他主張全案保留送協商,直接送給立法院長召集協商,讓更多委員參與討論。

內政部次長吳容輝回應,行政院當初在擬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時,主要是針對「黑金槍毒」採用高道德標準來規範,現在各位委員認為還有檢討的空間,內政部會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

最後由內政委員會召委陳玉珍裁示,並與在場立委及行政官員討論,大家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達成共識,因此送交立法院會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部分條文則未有共識,將送交立法院長主持朝野協商。

就此,本文認為,此結果,應得理解。至於最後修正版本為何?是否將觸犯洗錢防制法判決有罪確定者,明定終身不得參選?本次政院修正草案相關條款中,有無其他類似違反比例原則情事呢?均須持續瞭解及釐清。」。

貳、陳水扁「死諫」也沒用!陳致中終身不能選;拒絕黑金槍毒!「選罷法」三讀:犯國安三法、洗錢防制法不得參選
而今(2023年5月26日),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在關鍵條文第26條中,朝野政黨上演表決大戰,最後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通過民進黨團版本。法案新增排黑條款,曾犯「黑、金、槍、毒」,以及國安三法、反滲透法、洗錢防制法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00691

至此,陳致中如未來仍要參選,也只能依之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以兹救濟了。

[註解]
註一:有關論文,抄襲之法律思索,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6764 等文。
註二:本新聞報導內,藍委之提議修法草案為「曾犯學位授與法第17條,經撤銷學位確定者」,始永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從學位授與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10&flno=17 第1項各款(只有2款)之規定觀之,其違規行為,似均為情節重大,或符比例原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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