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調整法規範違憲失效之判決效力規定,包括哪三大重點

張貼於 司法新聞(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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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調整法規範違憲失效之判決效力規定,明確化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憲法審查程序更完備

發布日期:112-05-26
發布單位:憲法法庭書記廳

立法院於112年5月26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以及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兼顧法安定性。此外,亦明確化規定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司法院表示,本法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大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程序訴訟化、審理結果裁判化,鑑於因應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現行條文部分規定有優化調整之必要。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本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明定憲法法庭之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得為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之諭知。現行條文未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之諭知者,明定其效力規定,本法第53條規定修正後,除完備效力規定外,並使所有以該溯及失效違憲法規範為基礎之各類確定判決,均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實現實質正義。

(二)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使適用違憲立即失效之法規範所作成之確定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效力不受影響,兼顧法安定性之維護。

(三)本法第59條規定修正後,明確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人民之聲請,以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必要;聲請時,得僅指摘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亦得併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指摘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本次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要旨如下:
一、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憲法法庭判決書。(修正條文第33條)

三、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者之效力規定;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並刪除現行法有關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時,刑事以外確定裁判於違憲範圍內一律不得再予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3條)

四、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要件更加明確化。(修正條文第59條)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53條,修正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關於判決宣告法規範失效時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63條)

六、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95條)

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正完備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之判決效力規定,實現實質正義,兼顧法安定性之維護,完備程序規定,完善保障人民之

1120526新聞稿附件-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873997-5af3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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