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入不正當場所飲宴應酬是否賄賂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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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禁止出入不正當場所飲宴應酬是否賄賂罪看法

(1)行政法沒有構成刑事處罰問題,只是補充等相關規定而已。

(2)賄賂罪的滿足慾望是空白刑法的類型,個人認為應該是可以依法令阻卻違法,在行政法令競合下選擇對當事人有利較輕者,而不是刑法的過度擴張解釋的限制在法律規定上競合從一重,對超出廉政倫理規範的個人分攤所得始得作為處罰新判例考量,而放寬以行政處分處理才是。

(3)斡旋之具有與賄賂罪的的毫無裁量權,在賄賂罪犯罪構成要件上是完全不一樣的,而滿足慾望當然是出於不法行為,而不當然是非出於違法裁量權之合規斡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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