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1)非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者,不得修法以違反刑法總則適用的成為特別法律上刑罰處罰的罪刑犯罪構成要件之一。
(2)犯貪污罪終身不得任用為公務員資格者亦是如此。
(3)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刑法總則並無褫奪公權終身規定,不僅比例原則上不符,且因為包括反黑金洗錢其他犯罪,在一年以下宣告刑不得褫奪公權規定下,沒有修刑法總則就修特別法一律褫奪公權終身包括一年以下擴大解釋為[以內]包括本數時者,就會均與終身褫奪公權屬於牴觸刑法總則規定而剝奪法官司法裁量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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