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佛心得分享(7336)–云何為『眾生發菩提心第五因緣念眾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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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水鎮居士

眾所周知:『眾生』者,又名有情,即一切有情識的動物。集眾緣所生,名為眾生,又歷眾多生死,名為眾生,十法界中,除佛之外,九界有情,皆名眾生。
至於云何為『眾生發菩提心第五因緣念眾生恩』?依《省庵法師語錄》開示:眾生發菩提心第五因緣念眾生恩。所謂:
(一﹚我與眾生。從曠劫來。世世生生。互為父母。彼此有恩。
(二﹚今雖隔世昏迷。互不相識。以理推之。豈無報恩。
(三﹚今之披毛帶角。安知非昔為其子乎。今之蝡動蜎飛。安知不曾為我父乎。
(四﹚每見幼離父母。長而容貌都忘。何況宿世親緣。今則張王難記。
(五﹚彼其號呼於地獄之下。宛轉於餓鬼之中。苦痛誰知。飢餓安訴。
(六﹚我雖不見不聞。彼必求拯求濟。非經不能陳此事。非佛不能道此言。彼邪見人。何足以知此。
(七﹚是故菩薩觀於螻蟻。皆是過去父母。未來諸佛。常思利益。念報其恩。是為發菩提心第五因緣也。

由此觀之,如是『七者』,即所謂眾生發菩提心第五因緣念眾生恩此為吾等學佛修道者不可不知。何以故?
蓋『發菩提心』者,菩提者無上正真道也,發求無上正真道之心,曰發菩提心。如同《觀無量壽經》曰:「三者發菩提心,深信因果。」《無量壽經》曰:「捨家棄欲而作沙門,發菩提心,一向專念無量壽佛。」
又『因緣』者,謂一物之生,親與強力者為因,疏添弱力者為緣。例如種子為因,雨露農夫等為緣。此因緣和合而生米。如同《大乘入楞伽經》曰:「一切法因緣生。」
又『念眾生恩』者,謂繫念無始來,一切眾生輪轉五道,於多生中,互為父母。以互為父母,故一切男子即是慈父,一切女人即是悲母;以是因緣,諸眾生類,亦有大恩,猶如現在父母等無差別也。

總而言之,眾生有多義:
(一)眾人共生之義。如同《法華文句》曰:「中阿含十二云:劫初光音天,下生世間,無男女尊卑眾共生世,故言眾生。此據最初也。」
(二)眾多之法,假和合而生,故名眾生。如同《法鼓經》曰:「萬法和合施設,名為眾生。」《注維摩經》曰:「生曰:眾生者眾事會而生,以名宰一之主也。」《大乘義章》曰:「依於五陰和合而生,故名眾生。」《大經慧苑疏》曰:「眾法成生,亦名眾生。」《法華文句》曰:「若攬眾陰而有,假名眾生。此據一期受報也。」
(三)經眾多之生死,故名眾生。不曰眾死者,以有生者必有死,有死者必有生故也。如同《般若燈論》曰:「有情者數數生,故名眾生。」《大乘義章》曰:「多生相續,名曰眾生。」《法華文句》曰:「若言處處受生,故名眾生者。此據業力五道流轉也。」《俱舍光記》曰:「受眾多生死,故名眾生。夫生必死,言生可以攝死,故言眾生。死不必生,如入涅槃,故不言眾死。」願與諸仁者共勉之!




作者簡介

林水鎮居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碩士;乙等關稅特考法務類及格;
得受[三皈五戒]於上淨下空法師,又受[在家菩薩戒]於台北[法鼓山]上聖下嚴法師;法號[果前].專修[念佛法門]求上品上生[西方],俟證得[八地菩薩]果位後,再倒駕慈航到[娑婆世界]普渡眾生,滿菩提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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