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對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看法
憲法增修條文對二岸條例對大陸地區無統治權,是憲法當然解釋結果,尤其是1947年制定憲法規定時,明定於非淪陷區域實施憲法,自1949年中共建政其後自然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其效力是始於1947年制憲國民大會(已修憲廢除),而不是行政院秘書長函的違憲廢止問題。
增修憲法條文及二岸條例是否屬於事後擴大解釋適用長臂管轄權,是基於國際私法原則制定,而不是相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修憲同意可以主張台灣地區主權的任何形式默契的切割上,也是增修憲法條文同樣否定對大陸可以行使主(治)權,而追溯自始至終在1947年即開始切割出大陸地區外的憲法(華獨)獨立國家,其大陸地區人民非中華民國國民,與是否適用台灣憲法無關,而是二岸條例基於法律上賦予大陸地區人民權利或限制,在對憲法外的國家的國際法性質法律上特別人民往來關係規定而已,誠如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性質一樣的與台灣的二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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