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聯合國歧視我國新聞記者」「勇士隊柯瑞獲頒社會正義獎」「台大學生歧視案」到「反歧視族群法之倡儀」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31107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3348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4311179

壹、我國新聞記者受到聯合國歧視
就此,在「無國界記者組織:聯合國不應以國籍決定採訪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3664 一文提及:「按新聞自由及,乃國際中所承認之普世價值,任何人或組織或團體,不該因國籍之不同而為不合理之,此有1948年12月10日通過之人權宣言第19條:「人人有權享有版權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某些權利包括持有人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並且通過任何媒介和恰當的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2條 https://www.humanrights.com.tw/what-are-human-right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articles-01-10.html、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二)保障國家安全或,或公共衛生或風化。」、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10條:「人人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應當包括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機構干預和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條不得阻止各國對廣播、電視、電影等企業規定許可證制度。行使上述各項自由,因為同時負有義務和責任,必須接受法律所規定的和民主所必需的程式、條件、限製或者是懲罰的約束。這些約束是基於對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為了防止混亂或者犯罪,保護健康或者道德,為了保護他人的名譽或者權利,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報的洩漏,或者為了維護司員的權威與公正的因素的考慮。」、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 一、人人都有思想和發表意見的自由。這種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或者通過口頭書寫、印刷和藝術形式,或者通過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手段表達出來。 二、前款規定的權利的行使不應受到事先審查,但隨後應受到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的限制,其程度達到下列條件所必需: (一)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或者 (二)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 三、發表意見的權利不得以間接的方法或手段加以限制,如濫用政府或私人對新聞、廣播頻率或對用於傳播消息的設備的控制,或者採取任何其他有助於阻止各種思想和意見的聯繫和流傳的手段。 四、盡管有上述第二款的規定,但依照法律仍可事先審查公開的文娛節目,其唯一目的是為了對兒童和未成年人進行道德上的保護而控制觀看這些節目。 五、任何戰爭宣傳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構成煽動非法暴力行為,或以任何其他理由,包括以種族、膚色、宗教、語言或國籍為理由,對任何人或一群人煽動任何其他類似的非法活動,都應視為法律應予懲罰的犯罪行為。」、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9條 :「一、人人有權接受信息。 二、人人有權在法律範圍內表達和傳播自己的見解。」等可稽。
爰聯合國因中共(大陸)施壓,以國籍(護照)來決定採訪權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311150,已違反新聞自由及平等權,自是不宜,無國界記者組織呼籲「聯合國不應以國際(護照)判決採訪權」,本文予以贊同。」。

貳、國內反歧視族群法之立法倡議
就此,在「烯環納」爭議~反歧視族群法之立法倡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527 一文提及:「
壹、平等原則及歧視禁止
就此,在全世界怎麼了!也有這種「女」總統!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708 一文提及:「
一、平等原則(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之工作。五、辦理聘僱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4,行政行為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乃行政程序法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6 明定之法律原則。而道路交通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也是行政行為,如違反平等原則,即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同此意旨)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不法之平等。」;故徒以「為何只處罰我,不處罰他」之由,逕謂違反平等原則,則無理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7237

二、又各國(締約國)須符合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兩公約分别於第2條、第3條所明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且國際上,已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故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普世價值。

三、然根據報載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649934,據外媒《BBC》等報導,東非國家坦尚尼亞(Tanzania)女總統哈山(Samia Suluhu Hassan)近日爆出失言風波,直呼女性足球員「平胸」、「不適合」等字眼。

此種歧視言論或用語,實已「背離」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之普世價值,全世界除「集權共產或威權統治國家」外,仍有這種女性總統,這世界,到底怎麼了?

難道,當地人民仍要忍受這種不當歧視言論?這種女總統?

這種人,如果是台灣政客,人民應發動罷免,或不該使這種人成為一市之長,及給予更高的位子。」。

貳、「烯環鈉」爭議!政院版反歧視族群法明年送審,陳建仁稱需要時間
根據2023年5月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5424,台中一中學生在園遊會以歧視性諧音「烯環鈉」(讀音似台語「死番仔」)命名攤位,引發爭議,內政部表示說明年會送政院版「反歧視法」,但遭藍營批評「明年就要大選了,為何現在不送?」行政院長陳建仁今天(9日)回應,修法過程需要嚴謹、周延,需要一點時間。

陳建仁指出,校園裡不應該有族群歧視的情形,這件事情教育單位有處理,相信會有最好的安排,確實政府現在要推動族群平等法,因為牽涉到人事相當多,包括學者專家、人權單位和立委,未來修法也會在北中南東召開公聽會,蒐集更多意見,所以修法過程要求嚴謹和周延,希望能夠讓法案修下來的時候,符合族群平等的需求,所以需要一點時間,相信法案能促進族群平等,避免族群的歧視。

就此,本文認為,以「歧視性諧音」命名攤位,確實有歧視之嫌,除該校應依法釐清及處理外,此類歧視事件確實已發生不少(註一),基於平等原則與歧視之禁止,及人民平等權之保障,有關「反歧視族群法」之立法,行政院應儘速將該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為是。」。

參、從「台大學生歧視案」到「勇士柯瑞獲頒社會正義獎
從前揭等文及所揭相關規定可知,平等權之保障及歧視禁止,不論是國際或國內,均極為重要;尤其是中華民國實際得管轄之台澎金馬,各級政府機關更應依各法令之禁止歧視規定、第4條、第8條等相關規定,去尊重、保護及積極實現之,學校也不例外。

爰台大近來所發生的歧視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31107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3348,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法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學校自訂之性別平等相關規定及校規等,為適當之處置(是否退學?仍須視「所犯情節輕重」「該學生之歧視行為、言詞或文字之動機為何」「是故意過失」及「行為後之態度」等綜合判斷之)。

至於台灣體育界或其他各界或各校,如得如同「美國體育界,給予勇士隊柯瑞社會正義獎之表彰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4311179」一樣,也設立此種社會正義獎,表彰對消除歧視、實踐人權及其內涵,有實際事實並著有適當貢獻者,或在各級政府機關著手於「消除歧視」之同時(例如反歧視族群法之倡議等),也得透過此種表彰制度之建立,引導「國民」往「保障平等權」之方向前進。

[註解]
註一:其他歧視案例,請參閱 [新聞疑義40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6288 等文。
註二:反歧視族群法之立法,團2016年曾提出該草案,其條款內容,請參閱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6506.00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