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界記者組織:聯合國不應以國籍決定採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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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311150

按新聞自由及,乃國際中所承認之普世價值,任何人或組織或團體,不該因國籍之不同而為不合理之,此有1948年12月10日通過之人權宣言第19條:「人人有權享有版權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某些權利包括持有人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並且通過任何媒介和恰當的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2條 https://www.humanrights.com.tw/what-are-human-right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articles-01-10.html、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二)保障國家安全或,或公共衛生或風化。」、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10條:「人人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應當包括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機構干預和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條不得阻止各國對廣播、電視、電影等企業規定許可證制度。行使上述各項自由,因為同時負有義務和責任,必須接受法律所規定的和民主社會所必需的程式、條件、限製或者是懲罰的約束。這些約束是基於對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為了防止混亂或者犯罪,保護健康或者道德,為了保護他人的名譽或者權利,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報的洩漏,或者為了維護司員的權威與公正的因素的考慮。」、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 一、人人都有思想和發表意見的自由。這種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或者通過口頭書寫、印刷和藝術形式,或者通過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手段表達出來。 二、前款規定的權利的行使不應受到事先審查,但隨後應受到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的限制,其程度達到下列條件所必需: (一)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或者 (二)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 三、發表意見的權利不得以間接的方法或手段加以限制,如濫用政府或私人對新聞、廣播頻率或對用於傳播消息的設備的控制,或者採取任何其他有助於阻止各種思想和意見的聯繫和流傳的手段。 四、盡管有上述第二款的規定,但依照法律仍可事先審查公開的文娛節目,其唯一目的是為了對兒童和未成年人進行道德上的保護而控制觀看這些節目。 五、任何戰爭宣傳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構成煽動非法暴力行為,或以任何其他理由,包括以種族、膚色、宗教、語言或國籍為理由,對任何人或一群人煽動任何其他類似的非法活動,都應視為法律應予懲罰的犯罪行為。」、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9條 :「一、人人有權接受信息。 二、人人有權在法律範圍內表達和傳播自己的見解。」等可稽。

爰聯合國因中共(大陸)施壓,以國籍(護照)來決定採訪權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311150,已違反新聞自由及平等權,自是不宜,無國界記者組織呼籲「聯合國不應以國籍(護照)判決採訪權」,本文予以贊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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