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32號陳00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發布日期:112-05-23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年度上訴字第2332號陳00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在第13法庭宣判。陳00前經一審彰化地院認其犯刑法第277條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9年6月;另犯傷害罪(2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及陳00均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原判決傷害致人於死罪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傷害罪(2罪)部分上訴駁回。本案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陳00與被害人胡00為男女朋友,彼此並曾同居在外,陳00因質疑胡00與陳姓友人曾發生性行為,且陳姓男子將對陳00不利,而二次將胡00毆打成傷。於110年10月14日下午,陳00與胡00在00縣00鄉入住之汽車旅館內,陳00因懷疑胡00與該陳姓友人私下聯繫,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胡00,再以手抓胡00頭髮撞擊地板,使胡00因頭部受創,造成廣泛性硬腦膜下出血,引發創傷性休克,於翌日(15日)凌晨送醫時已無呼吸心跳,經醫院急救無效後宣告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陳00承認有毆打胡00之行為,但否認有傷害致死之故意,本院依據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定胡00係遭陳00傷害致死:
一、依胡00之解剖報告,死亡原因為遭人施力碰撞致受有廣泛性硬腦膜下出血,造成創傷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方式為他為。
二、胡00死亡前與陳00獨處,可排除第三人所為。
三、經鑑定證人法醫師證述,指明胡00頭部出血部位,係遭他人以暴力方式控制其頭部撞擊平面所致,並因右側顳頂枕葉遭受撞擊力量,致硬腦膜下出血大於50CC,造成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四、現場勘察報告顯示胡00血跡位置偏低,地板有胡00毛髮,陳00並曾坦承出手毆打胡00、拉扯胡00頭髮及打胡00巴掌,到場勘察員警並證明現場胡00毛髮非自然脫落。
五、依鑑定證人法醫師之證述,確認胡00腦部受傷及出血之情形,是屬於外力造就之衝擊傷,非跌倒造成之對衝傷,排除胡00非外力性跌倒或自殘致死之可能。
六、本件經送000000醫學院鑑定,認胡00右後枕部皮下出血8×12公分與右側顳頂枕葉大範圍出血16×9公分位置相對應,應是死亡相關的外傷。無證據顯示胡00為跌倒或非外力所致。
七、認定陳00所為係傷害致死而非殺人之理由:
1.依陳00與胡00之爭執強度,尚不足以萌生殺人之動機。
2.基於前二次傷害行為後,陳00均曾拍攝胡00受傷後之情形,本次傷害胡00後,陳00同樣再次拍攝胡00受傷部位,依此行為模式無法排除陳00此次犯行依舊是出於傷害之犯意。
3.陳00體內檢出有第二、三級毒品反應,且坦承於事發前曾施用毒品咖啡包,以陳00所施用之毒品類型,施用者會產生興奮感,無法排除陳00係於施用毒品後因難以控制力道,造成胡00頭部重創。
4.陳00於發現胡00身體產生異狀、呼吸困難後立即將胡00送醫。
八、本院審酌胡00腦部傷勢嚴重,足見陳00行為時用力之重,並致年僅22歲之胡00死亡,而陳00始終否認傷害致人於死之犯行,亦未與胡00之母達成和解,其犯後態度實屬不佳,原審就傷害致人於死罪部分,量處陳00有期徒刑9年6月,相較正值青春年華之胡00死亡之結果、胡00之母終生需承受其女往生之劇痛,原判決之量刑應嫌過輕。本院因而撤銷原判決關於傷害致人於死罪部分之刑,改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至陳00所犯傷害罪(2罪)部分,原判決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傷害等情,所為量刑,難謂不當,故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上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陪席法官邱顯祥、受命法官李明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870967-8bf6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