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羅吉強
二年多前,中天電視台因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被裁罰次數過多無法自律為由,不予以換發執照,導致中天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家被關台的電視台,中天電視台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二年多審理,行政法院撤銷NCC的所有裁罰,包括撤銷不換照的行政處分,有人以為中天電視台應該可以復播了,但事實不然,因為行政法院僅撤銷NCC不換照的行政處分,竟把重新處分權踢回NCC,讓NCC另找適合法條來處分中天(另為適法之處分),所以中天是否可以取得執照復播,還需NCC重新審議,等於中天電視台二年多的訴訟一切都要重來,因此只要NCC審議委員組成不變,恐怕想取得應有的正義,還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這個案例凸顯了行政訴訟最為人民所詬病的,就是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時,僅撤銷原行政處分,卻不真正下裁判,而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要求原行政處分機關自己另外找合適法條來做處分。想也知道,行政機關會自己承認錯誤而更正原處分的,根本是鳳毛麟角,少之又少,絕大多數都是硬拗死不認錯,再將你一軍!大部分行政機關都是以另一種不同的文字表達方式,換句話說,或換數字呈現出原處分的內容,所以人民當然又會不服,一定又提行政訴訟,就會開始陷入惡性循環,前述中天電視台就是最好的案例說明,所以行政法院不自己裁判,不但沒有解決問題,且又增加法院的訴訟量,等於增加法官體力負荷,更影響法官裁判的品質,不僅人民權益受損,更影響了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
而稅務單位就常利用行政法院不自為裁判的陋習,來動手腳。因為沒有明文撤銷原處分,於是稅務機關就常會曲解,稱說訴願及行政訴訟是因不服復查決定,所以法院撤銷的就是復查決定而已,原有的處分依然還在,所以始終不會撤銷到原稅單,除非行政法院直接判決,原處分撤銷,但多數不熟稅制的行政法官,誰會願意承擔自己不熟悉領域的責任,而不選擇踢皮球呢?
但是另一方面倒楣的人民,卻因為稅捐稽徵法35條規定,若不服稅單,須先提出複查,若對複查不服者,依稅捐稽徵法38條才能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服稅單竟然不能直接提起訴願,疊床架屋的法規害死百姓,更讓行政司法有聯手弄法的空間。
而複查的步驟,其實只是稅務單位的自我確認而已,照道理來說,若複查的結果與原處分相同,就與原處分併成同一處分,若複查結果不同,原處分就因為複查結果而覆蓋,僅剩新的復查決定而已,再怎麼樣,複查後,也是會只有一個處分,否則法律執行依據也將無所適從,所以復查決定就是稅務單位對外所做的最後、最新的單一的決定,訴願及行政訴訟所撤銷的處分當然是針對稅務單位對外所做的最後的單一的處分,哪有什麼原處分還在的道理,否則多複查幾次,是否稅單就多出幾份了?這不是見鬼了嗎?!依邏輯來看,根本完全不通,而臺灣人民的行政救濟權就是長期這樣被架空,完全違反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超級不合邏輯思維的司法行政運作模式,竟一直斲殺台灣人民的人權,卻始終死性不改!
像太極門稅務冤案,在訴願及行政訴訟已贏了18次,但至今27年尚未完全落幕,一樣也是這個問題,這就是台灣稅務界很有名的「萬年稅單」的問題,太極門案就是這樣被撤銷了18次,但行政法院的撤銷根本無用,因為國稅局說只撤銷複查的,原處分還在,所以老是把發球權又給了稅務單位繼續再開稅單,人民就像是老鼠籠裡的老鼠,永遠跑不完這些司法程序的滾輪,陷在萬年稅單的漩渦中而無出期,要能終結這些輪迴,只能找稅務機關協商「多少繳一點」,但是為何不該繳稅的百姓,陷入這個萬年稅單滾輪就要「多少繳一點」?行政法院與稅務單位豈不是成為,另類抽頭的「乩童與桌頭」,用這種方式在聯手坑殺無辜百姓的錢?難怪稅務單位亂開稅單爽領稅務獎勵金的風聲不斷,當局者可以不好好查一查嗎?
監察院最近察覺到萬年稅單的嚴重,提出了調查報告,希望政府單位能藉機解決結萬年稅單的問題,不要再玩文字遊戲殘害民主法治,或者直接修改法律,把要先提出複查才能訴願及行政訴訟的規定拿掉;或者明文複查後的決定一律覆蓋前述處分,成為唯一處分;並廢除沒有法源依據的獎勵金預算,讓稅務單位不必為了多領獎勵金而費盡心思來曲解法律,自然就沒有解釋作手的空間,同時學習美國,定額小錢就能讓人民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確保人民有完整的救濟權,畢竟人民若無冤屈是不會多花時間與金錢來走救濟程序的!
希望政府能多體恤民意,盡快解決萬年稅單的貓膩,讓台灣稅務制度能更透明、更公平有正義,也儘速依兩公約的人權精神來修訂相關法規,相信台灣濫稅的國際惡名就能早日洗刷,國際來台灣的投資會更日益蓬勃發展,台灣經濟指日可待再度高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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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吉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