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18171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按從「因應電動車充電需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法建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803:「本文新聞報導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238%2F5788299&h=AT28LTmfPL6ooqFxxd06He9oX2XKSnDTXYEeFZG-hIuTxlDpbwvdhFtAufVMQfAvjxG9wiwqQI-fUB5saXacKLr_55q-AxAoOV1Pi0PEdczqdSL9YKo0LrfRr4OUK41zE3hzuYbTINZxaG6-Rv9I
按因應電動車充電椿等設備之實際設置需求,確有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0 等相關規定,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惟設置、維護管理及修繕該充電椿等充電設備所生之費用(含電費、電錶費),自應由該使用人負擔。
而且設置位置,也應以該使用人之分管契約範圍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為原則,共用部分為例外。
當然,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只是所謂無正當理由,應以例示+概括為之,兼顧明確性及保持彈性避免過度僵化之要求。
至於降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及表決門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1、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2 所定者,已不高且常發生多數暴力或少數暴力情事,又也得以規約另定之,爰實不宜再降了。」一文中,可知有關「住户在公寓大廈內裝設電動車充電椿」此事項,雖已擬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修法,但該修正草案目前仍未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爰目前「住户擬在公寓大廈內裝設充電樁」,仍須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6、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11 及第2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23 等相關規定。
倘住户使用共用部分(一般裝設充電椿均會使用共用部分),「未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同意,即逕行裝設充電樁」或「未依該社區規約裝設充電椿相關規定為之」,則遭管理委員會訴請回復原狀,並判敗訴者,尚不意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KSHV%2c111%2c%e4%b8%8a%2c132%2c20220622%2c1&ot=in、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0%2c%e8%a8%b4%2c1354%2c20220217%2c1&ot=in、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0%2c%e8%a8%b4%2c1082%2c20220302%2c1&ot=in 等可稽。
爰本案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181711?from=udn-catelistnews_ch2:「當電動車成為趨勢,充電樁設置需求愈多,電動車主與大樓管委會的衝突也加劇。高雄市議員郭建盟今天在工務部門質詢中表示,統計全國未經大樓管委會同意私設充電樁訴訟案,法官一致判決車主敗訴,須拆除設備並回復原狀,建議宣導指南需明確。
郭建盟表示,依全國各級法院民事庭的訴訟案件查詢,涉及大樓住戶私設充電樁的民事訴訟案件共有4宗,皆由管理委員會提告。法院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等規定,裁定車主敗訴,除需拆除設備恢復原狀,還需負擔訴訟費用。這些判決對被告車主來說是雙重打擊,不僅傷荷包,也傷害了與其他住戶的關係。
為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明確規定,住戶在進行維護、修繕或設置管線等需要使用共用部分的行為,必須經過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同意,民眾還要私自設置充電樁呢?電動車主反映,電動車業務員多半建議「表後私接」,理由是大部分的管理委員會因費用問題不會同意,且經濟部能源局的《社區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Q&A》也模稜兩可,讓車主誤以為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的「表後接線」行為,只是「有爭議」、而非「違法」。
郭建盟強調,電動車車主在安裝充電樁時,有兩個重要前提,一是須經由管理委員會或區權會的同意,二是要聘請專業技師向台電申請核准後進行施工。他查詢台電相關的申請規定,只要管理委員會同意且有專業技師進行設計和施工,同時大樓和車主同意設置獨立供電,並願意承擔相應的費用,大樓並有足夠的電器室空間增加變電箱,台電將全力配合。台電提供的額外電力不會影響大樓原有的供電容量,所以住戶們無需擔心因充電樁的使用導致大樓用電不足的問題。
郭建盟要求工務局在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的主管權責以及鼓勵綠能電動車發展的初衷下,製作適合本地的電動車充電樁安裝Q&A指南。他建議向各大樓的管理委員會發函,提供可靠的指引,讓電動車車主與大樓住戶能建立良好的信賴關係。經發局與消保官應加強與電動車商的溝通與合作,確保所提供的資訊是正確且不會誤導消費者。
「這是全國性的問題!」高雄市工務局長楊欽富表示,新大樓建案對設置充電樁較無問題,舊大樓的充電樁用電評估系統電置,此需管委會同意。新建建築物於建造執照及竣工階段應依建築技術規定,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設空間圖說,及電機技師簽證表。既有公寓大廈住戶於公寓大廈設置電動車充電樁時,若未變更主要構造或防火區劃等,無需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線如需經過共用部分時,應由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設置。
有關目前對大樓充電椿的補助內容,工務局表示,已公告「112年度高雄厝智慧雲補助計畫」,公寓大廈公共區域增設電動車充電設施設備,每案補助為工程款49%,以30萬元為限。
高雄市議員郭建盟在工務部門質詢中表示,統計全國未經大樓管委會同意私設充電樁訴訟案,法官一致判決車主敗訴,須拆除設備並回復原狀,建議宣導指南需明確。」中,高雄市議員建議「宣導指南需明確」,在「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未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前,尚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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