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陳平
台灣被封為過勞之島,近來,周休三日更成為熱門的話題。其實,不僅勞工過勞情形嚴重,司法人員過勞問題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之前,就曾有一名獲選辦案績效優良的法官,因法院的分案超量經常加班至深夜,以致開庭到一半腦中風,當庭昏倒而送醫急救。
雖然,政府一直說要疏減頌源,減緩法官壓力,但是,就以行政法院來說,依據112年3月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業務提要分析資料,112年3月行政訴訟案件: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新收案件合計3, 420件,未結案件高達8,862件。這不僅對法官來說是個沈重的負擔,對人民而言,也是倍感辛苦和無耐,因為,行政訴訟案件都是老百姓為原告,官府為被告,為何多年來行政訴訟案件量居高不下?是老百姓普遍不守法、濫訴?還是另有問題?值得吾人深思。
日前,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三位律師共同撰文「談減少訟源」,其中提到繁多耗時的稅務案件問題。眾所皆知,在行政法院受理案件中,稅務事件為最大宗。以稅捐行政救濟程序而言,在提出行政訴訟之前,需先經訴願、復查等程序。原制度設計應是讓稅務機關透過審查、自我修正,以減少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制定、修訂,確是一大進步。然而,現行稅捐稽徵及納稅者保護相關法規,在實務上仍有進一步修訂的必要。
首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1 條第 3 項「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然而,實務上如何界定「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這不是為稅務機關開了方便之門嗎?不僅會造成「萬年稅單」,折磨人民,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更違反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訂定的目的,應儘速修訂。
再者,納保官設置亦應全面檢討修正。納保官應該是一個仲裁者角色,但現行的做法卻違反了稅務行政救濟的本意,由稽徵人員擔任必然會有利益衝突,球員當裁判,無法獲得人民信賴,也無益於疏減訟源。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有關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及相關法規,應務實改革,以符人權之保障。行政機關更應主動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修正錯誤之裁處,解決問題,不能讓人民處於錯誤稅單的絞肉機中。
身在公門好修行,相關司法、稅務官員更應以民為主、依法行政,讓台灣的民主法治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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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