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顏議員質詢:性工作專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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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06721

壹、性工作及其專區之設立
有關性工作及專區的設立,筆者一直是持肯定的態度,此有【新聞疑義627】除基隆外,終於又有地方,打算規畫易專區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2027:「……
【新聞】
立法院通過修法「性交易專區內娼嫖不罰、專區外娼嫖皆罰」,東勢鄉民代表會為「維護國民健康、防制相關犯罪」,決議把鄉內私娼寮規畫為性交易專區,建請縣政府辦理;縣府則表示中央應先設示範區,才不會讓地方政府無所適從。東勢鄉公所後方有一排私娼寮,已有四十餘年歷史,原本僅有近十間矮房,但台北市廢公娼後加上台塑六輕建廠引入大批勞動人口,私娼寮日益興盛,目前已增至卅戶左右,每當夜幕低垂,不少尋芳客在此徘徊流連。本月中東勢鄉代會召開,副主席張揚科與多名鄉代、村長聊起地方發展,認為東勢鄉缺乏觀光景點,若能將原有的私娼寮合法化,應能帶動地方發展,於是在會議中提議成立「性交易專區」,獲出席七名鄉代一致通過。張揚科表示,為維護國民健康、防制相關犯罪及規範性交易行業,所以才會提出此案,目前公文已由鄉公所轉請雲林縣政府參酌,希望相關單位提出對策評估可行性,落實性交易管理。張揚科說,東勢鄉私娼寮約於四十餘年前形成,一開始只有幾名被環境逼迫而下海的私娼,在約十間矮房從事性交易,因矮房對面有一處竹林,因此便被稱為「竹仔下」,通常都是老年喪偶男性因生理需求去光顧,大家基於人情,也都睜一眼閉一眼。私娼寮附近住家說,近年來六輕吸引大批外來人口,有些男性在六輕鄰近鄉鎮租屋,長期離家需要解決生理需求,私娼寮生意日益興盛,增至約卅間,還引進年輕妙齡女子,令尋芳客趨之若鶩。不過縣府表示,中央把設置專區的權責交給地方政府,卻沒有訂定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希望中央先設置一處示範區,才不會讓地方無所適從,否則草率立法,實在是不負責任(中國時報100年12月29日報導:維護國民健康?雲林東勢鄉 要規畫性交易專區)。
【疑義】
有關性交易是否規畫性交易專區等問題,曾於【新聞疑義447】(含性自由)、工作權VS公序良俗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7087 表示意見如下:「
【新聞】
南韓國會在2004年通過性交易特別法後、大力掃黃,引發性工作者每年數度上街、爭取,昨天又有四百名性工作者走上首爾街頭,還有人企圖潑汽油自焚,場面一度非常火爆。臉上塗上厚重小丑妝、身上也是色彩凝重的彩繪,僅穿內衣的女性在街上潑汽油自嘶吼、哭聲淒厲、令人不寒而慄,這不是只是演演的抗議行動劇、而是真真實實、以性命相搏的沈痛指控,二十名企圖自焚的抗議者想藉此表達、作為被政府打壓漠視的性工作者,心中的悲憤怒火。1948年就禁止賣淫的南韓,雖然反賣淫法一條條制定,性產業卻是少數不受衰退、持續蓬勃成長的產業之一,根據官方統計,南韓的性工作者約有50萬人,每年產值高達220億美元、超過農業和漁業的總合,但因為事涉國家面子,南韓政府始終以沒看見就當不存在的原則處理。但2004年迫於婦女團體和美方要求配合打擊人口販賣、通過性交易法加強取締、妓院老闆、皮條客以及嫖客通通論罪,甚至關閉多個紅燈區,但卻使性產業四處流竄、化整為零,性工作者指責當局只會一味打壓、沒有輔導,完全無視他們也有生存的,而警方在處理時也流於大小眼、只因附近百貨公司抗議而頻頻到紅燈區找碴,看來這個糾結著人性、儒教和法律的古老課題,隨著時光荏苒、觀念蛻變更加難解、抗議恐怕一年復一年、很難止境(民視新聞100年5月18日報導:南韓性工作者爭生存權欲自焚)。
【疑義】
一、我國,反而應以「性自由(自住)及維護國民(包含嫖客)健康」之由,承認性工作是一項工作,而非再以「維護國民健康」之由禁止之。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而且是權利也是自由(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註二】,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註三)。是我國,反而應以「性自由(自主)及維護國民(包含嫖客)健康」之由,承認性工作是一項工作,而非再以「維護國民健康」之由禁止之(註四)。當然,基於「性自由(自主)」,自不得有「須經配偶同意」之規定。
二、「」之意涵已改變,我國再以「公序良俗」之由限制之,難以說服「眾人之口」。
,為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應予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所保障,依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規定,雖得限制之,惟「公序良俗」之意涵亦非絕對的,現今社會一般道德觀念(註五),已經改變先前的道德觀念,達到足以容許性工作之狀態(註六),所以我國再以「公序良俗」之由限制之,自難以說服「眾人之口」。
三、規劃地方政府可以自主決定性產業專區,但實際上仍困難重重。
根據報導(註七),內政部正在修法,地方政府可以自主決定性產業專區,未來若違法在專區外從事性交易,娼嫖都要挨罰,最高可罰三萬元,但高雄市與台北市都回應,不設性交易專區,可想而知,未來如果其他縣市跟進,性產業專區的成立更是難上加難;屆時,性工作者仍將四處流動,除「性工作者之工作權,實際上仍未受保障」外,國民(含性工作者及嫖客)之身心健康權亦未受保障,內政部縱朝「地方政府自主決定性產業專區」之方向規劃,也應再慎思「如何實際兼顧性工作者之工作權以及國民(含性工作者及嫖客)之身心健康權」。(筆者2023年5月19日按:本文原註解略)。

並於【新聞疑義11】「性工作室」經營地點,如何比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0747 敘明相關意見如下:「……
【疑義】
問題是先不論採「個人工作室」或「三、五人經營」與「專區」(紅燈區),何者為宜(考量面向不同,見解自然不同)?但什麼是「電子遊樂場」經營地點之「負面表列」?「性工作室」經營地點,又如何比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
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第2條參照),其營業分級,有普通級、限制級之分,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則不得營業級別經營(第5條參照)。
至於其營業場所,除「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前開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第9條參照;其乃由於電子遊戲場對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之故也,釋字第646號解釋參照)」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第8條參照,其乃由於電子遊戲場業其營業場所之公共安全攸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故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與消防法令之規定之故也,釋字第646號解釋參照)。
所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對於營業場所之規定,應係採第8條「符合要件」規定,加上第9條「距離限制」之方式。
惟違反前揭距離者,並無直接罰則,而是在第11條第1項規定,申請營業時,須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等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此時,未符合第9條距離限制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准其登記並營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本件被告審認原告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營業場所設置地點不符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第4 條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990 公尺以上之規定,所為否准原告申請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參照),但此距離限制之規定,縣(市)固得依其地方環境之需要,以另定較高之限制標準,但係對於人民營業權之限制,未以自治條例為之,即與法第28條第2款之規定不合,僅以公告為之,要非合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96號、97年度判字第789號、97年度判字第00285號判決參照),應予注意。
換言之,考量「個人工作室」或「三、五人經營」對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而比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禁止在類似文教、住宅等特定區域設置,並非不可;惟在訂定相關條文時,仍應考量「醫院是否有必要列入」、「何種住宅區域列入,較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得否以自治法規另定較高之限制標準」等問題。」。

是東勢鄉民代表會為「維護國民健康、防制相關犯罪」,決議把鄉內私娼寮規畫為性交易專區,本文自予以贊同;另縣府表示「中央把設置專區的權責交給地方政府,卻沒有訂定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希望中央先設置一處示範區,才不會讓地方無所適從,否則草率立法,實在是不負責任」也非無理,中央是否先設置一處示範區,使地方有所適從,也值得中央深思。」等文可稽(其他文章,請參閱從「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同性」到「兩岸同婚有望」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490 等)。

貳、質詢「性專區」議題,嘉市「顏議員」誇口:希望任期內達成
爰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06721:「嘉義市議員「顏色不分藍綠支持性專區顏色田慎節」於去年底競選提出政見「成立性專區」,今天上午總質詢市長黃敏惠對此看法?黃答詢「有待大家進行討論,要有共識才來推動」;顏議員認為,「成立性專區」可保障性工作者、消費族群權益,並增加政府稅收,很多人關注此事,她會持續努力,希望在議員任期內達成此事。

顏議員受訪說,「成立性專區」是她的政見,也將支持性專區作為她的名字,訴求性工作者權益需要被重視,目前在檯面下的非法性交易容易藏污納垢,讓更多污罪行為包含其中,由政府列管「成立性專區」,可杜絕相關犯罪,此觀念需要大家一起推廣,理解性專區並非那麼可怕,由於對它的不了解,易遭受污名化,透過總質詢,希望大家正視此事。

顏議員認為,黃敏惠市長對於「成立性專區」的看法相當正面,需凝聚高度民意共識來推廣設置,而不是武斷、獨裁式的指定設置在哪,需要民意贊成,及地方規劃等配套,這都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很多人很關注此事,未來她會持續努力。

今天是議會本次定期會總質詢最後一天,顏議員登記最後一位進行40分鐘總質詢,針對成立性專區議題,有備而來,她提出質疑指出,2011年3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規範縣市政府得自行規劃性交易專區,但時至今日,台灣仍沒有一個地區成立性專區,質疑有政治選票考量、房價等考量,未能落實有效管理性產業,並保障性工作者的權益。

顏議員說,性產業年產值可觀,成立性專區對性工作者、消費族群及政府,是三贏的好事,成立性專區需要民意贊成,這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創舉,嘉義市府應進一步思考「成立性專區」問題,也呼籲大家持續關注此事。」內,顏議員有關嘉義市成立性專區之建議,本文是支持的。

而黄市長所言「須凝聚高度民意共識來推廣設置」雖也有理,但各級政府機關仍應依第4條之規定,積極實現「人民掌握自已身體與健康的權利及其內涵」,並保障性工作者之工作權。

台灣各級民意代表及人民,也應基於「理性思辨」「尊重多元」「避免歧視」及「保障其權益」等角度,好好去思考「性工作者及其專區設立」之問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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