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303671
壹、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21~「馬英九訪陸」「蔡英文與麥卡鍚」及「似太極自然法則 (動禦自然法則+千層霧自然法則)」(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6896)
按在「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20~如何掌控台海戰爭之諸因、諸緣及合和之道」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6665 一文也提及:「……
參、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9~定數、未定數及似太極自然法則 (空禦自然法則+百里度自然法則)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6410)
在「寫在32項自然法則之後~似太極自然法則(空禦自然法則+百里度自然法則)之初悟」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6255 一文中提及:「按萬事萬物,均因「因緣合和自然法則」之運作,而使諸因諸緣合和而成;但「未因緣和合」者,雖「未能見其果」,但不能謂「其等均未啟因」,其等「僅因諸因或諸緣欠缺其一」或「雖已具諸因及諸緣,但因未符合和之道」,而未「合和而見其果」而已。
而這些「諸因或諸緣欠缺其一」或「未符合和之道」而「啟因非果」者,乃似太極自然法則(空禦自然原則+百里度自然法則)運作之結果。
而所謂空禦自然法則,乃掌控「諸因、諸緣及各種合和之道」之自然法則,至於百里度自然法則,則隱瞞、遮蔽「諸因、諸緣及合和之道」之自然法則;兩者間,空禦自然法則似為陽,百里度自然法則似為陰,陽中有陰,陰中有陽,相對而生,很像太極,但非太極,故謂似太極自然法則(空禦自然法則+百里度自然法則)。」。
又在「知因果了因果」及「知因果塑因果」中,所謂「知因果了因果」,乃善用「因果自然法則」「因緣合和自然法則」及「因緣在動自然法則」,在「不好的結果(例如發生台海戰爭)」之諸因諸緣中,斷其一因或了其一緣,使不好的結果,不要發生;但此雖得「了因果」,但因「諸因諸因」均因「因緣在動自然法則」之牽引下,一直隨時在變動,故斷此A因所可能導致的台海戰爭,也可能因之後新生的B緣,而使得台海戰爭因而合和而成,爰以此處理台海危機,僅係在「推遲」台海戰爭之發生,而且須隨時查察諸因諸緣之變動情形及變動後真正之事物本質,擬具及施為「有效」之「斷一因了一緣」作為,始得「再次推遲或一直推遲」台海戰爭之發生(即避免某些定數,一直往未定數走)。
但台海戰爭之諸因諸緣及合和之道,雖因善用「空禦自然法則」,得掌控「少數之因、緣」及「合和之道之部分」,但「大部分的因、緣」及「合和之道的大部分」則為「百里度自然法則」所隱瞞及遮蔽,加上,台海戰爭之諸因諸緣,因「因緣在動自然法則」之牽引,而一直隨時在變動,故在「台海長遠和平安全」之知因果塑因果上,除「善用空禦自然法則,掌控更多的因、緣及合和之道」「善用前揭知因果了因果,推遲台海戰爭之發生」及「善用弦道自然法則之台灣此點之強化與緊密的弦,對中共(大陸)產生一定的弦力」外,「綜合善用及適當結合」各自然法則,始得妥善解決台海危機。
肆、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20~如何善用「空禦自然法則」掌控「更多諸因、諸緣及合和之道」
在人類的5000多年歷史中,乃透過「唯心對話」及「唯物研究」,歷經眾人不斷的付出及努力,而掌控了約5%萬事萬物之「諸因、諸緣及合和之道」。
而所謂「唯物研究」,乃指透過「因果自然法則」「利導自然法則」「空禦自然法則」「複爻自然法則」及其他自然法則,進行研究、探索、推論及反覆實踐,進而掌控萬事萬物之「諸因、諸緣及合和之道」。
至於「唯心對話」,乃善用「累世因果心法或其他方式」及「空禦自然法則」等,與宇宙、地球自然環境、人體及靈等,進行對話;從中,發現萬事萬物之「諸因、諸緣及合和之道」,並進而「日常印證」及「反覆實踐、回饋與修正」,得到較完善者並掌控之。
台海戰爭「諸因、諸緣及合和之道」的掌控,也須透過「唯心對話」及「唯物研究」等二模式併行為之,缺一不可。」。
其中,所謂「須随時查察諸因諸緣之變動情形及變動後真正之事物本質」,乃指善用似太極自然法則(動禦自然法則+千層霧自然法則)中的動禦自然法則,並以「唯物研究」及「唯心對話」,去掌控「變動之因、變動之緣及變動之道」,並降低「千層霧自然法則」(隱瞞及遮蔽「變動之因、變動之緣及變動之道」之自然法則)之影響。
而在「台海危機之處理」上,近來馬英九訪陸 https://www.storm.mg/article/4770259,如係代表國民黨之立場(縱非如此,很多台灣人民也可能會認為是如此),則就是國民黨在「台海危機」上,下了一個「變動之因」,而這個變動之因,究係有助於或有害於國民黨所推出之2023年總統候選人?有助或有害之量或程度,究是多少?均須透過「唯物研究」、「唯心對話」及「動禦自然法則」去處理,蓋「2023年台灣總統由誰擔任,實與台海危機息息相關」之故也。
又「蔡英文與麥卡鍚是否會面」「會面又會談什麼」以及「中共(大陸)對此反應」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401003612-260407,也均是「民進黨」「美國」及「中共(大陸)」對「台海危機」事項,各下了「變動之因」,也須透過「唯物研究」「唯心對話」及「動禦自然法則」去處理。
另外,也須特別注意折變自然法則之介入。
貳、蔡麥會之效應及朝代之更替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7081)
又有關蔡英文與蔡英文會面,所引起之效應(即變更之道),目前看來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8%E5%95%9F%E5%8B%95%E5%8F%B0%E6%B5%B7%E8%81%AF%E5%90%88%E5%B7%A1%E8%88%AA%E8%A1%8C%E5%8B%95-%E5%89%8D%E6%B5%B7%E8%BB%8D%E8%89%A6%E9%95%B7-%E7%9C%8B%E7%88%86%E5%87%BA%E9%A9%9A%E4%BA%BA%E5%85%A7%E5%B9%95-090517590.html、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7079208、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276277,尚在得預估之範圍,尚未有折變自然法則之介入,但仍須注意在大陸(中共)以武力更加進逼、威脅下,台灣應如何理性、客觀,並善用「唯物研究」「唯心對話」及「動禦自然法則」處理本次「馬英九訪陸與蔡麥會」變動之因。
至於朝代之更替,雖仍受「生成自然法則」及「壞空自然法則」之牽引下,仍脱離不了「生、成、壞、空」,但中華民國在創立(即合和)之初,本因「諸因諸緣薄弱(即混沌不足)」「諸因諸緣的歷次劇烈變動」及「壞空自然法則等自然法則之牽引下」,未因生成自然法則之牽引下,而有昌盛繁榮之期,而直接退守台澎金馬;更甚者,此時,更面臨中共(大陸)武力犯台之威脅。
就此,除前揭等文所揭「知因果了因果」及「知因果塑因果」外,善用混太極自然法則(生成自然法則+昌禦自然法則之掌控「昌盛之因、昌盛之緣及昌盛之道」+衰禦自然法則之掌控「衰敗之因、衰敗之緣及衰敗之道」+降低萬里深自然法[隱瞞、遮蔽「昌盛與衰敗之因、昌盛與衰敗之線及昌盛與衰敗之道」之自然法則]之影響),應是妥善解決台海危機之另一思路。
參、人民投下2024年總統選票之「決擇衡量點」(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7400)
(前略) 可見,不論前揭文所提,或是「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這系列的文章(目前為No.1~No.22),均指向「台灣之民主、自由及人權」「台灣2300萬人的生命」及「台灣獨特之制度、文化與歷史傳承」等三點面向,係妥善解決台海危機所欲達成之目標,而這三個目標,也是台灣大多數人民所繫,而非僅著重於台灣2300萬的生命,而完全不顧「台灣的民主、自由、人權」及「台灣獨特的制度、文化與歷史傳承」,或僅在乎「台灣的民主與自由」,而謂「無自由,吾寧死」。
而2024年此次總統選舉,攸關台海危機得否妥善處理,也與前揭「台灣2300萬人民的生命」等三面向息息相關,即您的選票,將決定「未來台灣的前途」及「前揭三面向得否確保」?爰我們均要客觀、理性地傾聽各總統所提出之兩岸主張及政策,評價何者得同時確保「台灣的民主、自由與人權」「台灣2300萬人的生命」及「台灣獨特的制度、文化與歷史傳承」,始投下這與自己生命、自由等息息相關的一票(註一)。
肆、中華民國昌盛之道及其基礎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8633)
按與台海危機有關之諸因、諸緣、變動之因及變動之緣,確實很多,而且在百里度自然法則及千層霧自然法則之隱瞞及遮蔽下,很多諸因或諸緣或變動之因或變動之緣,縱使已善用空禦自然法則及動禦自然法則,也「難全部掌控,因而全面知因果塑因果」;但如只是掌控其一因或一緣或一變動之因或一變動之緣,就不是那麼難,進而「斷其該因或了其該緣」,避免不好的結果發生(即知因果了因果),就是一件較容易的事。
另外,在妥善解決台海危機上,除「知因果了因果,使台灣(中華民國)繼續存在」及「儘可能掌握更多因及更多緣,儘量知因果塑因果」外,如何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成為「經濟強大」且「軍事達到一定程度」的實體,得與中共(大陸)平等的對話,也是另一思路。
在這思路上,恐須先費一短不少的時間(約15~20左右),打下一些基礎,始有可能;而這些昌盛之道及其基礎,或得循「數位國家」及「綠能經濟」等諸面向去思考。
又有時也須想一想臨近的日本,也是一個礦產不豐富的島國,為何得二次昌盛(一次是軍事,一次為經濟)呢?
伍、台灣守護神就是中華民國要昌盛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9232)
按妥善解決台海危機之道,乃綜合善用與適當結合「弦道自然法則」「守一自然法則」「洦汘自然法則」「利導自然法則」「球太極自然法則」「似太極自然法則」「混太極自然法則」等各自然法則。
其中,位於創造、秩序、毁滅、混合及混太極等六大自然法則體系的「守護自然法則」,自也是綜合善用與適當結合之對象。
又守護自然法則此一體系,下有「守護自然法則(達到一定的防衛能力+適當的量與質得以進入+非適當的量與質得以排除;例如人體的皮膚、樹木的樹葉等)」「防禦自然法則(僅在於防止外力之入侵)」及「類駁平自然法則(此自然法則,乃秩序自然法則體系中駁平自然法則(其主要內涵為不相交及隔離)延伸而來,其主要內涵為不干涉)」等自然法則。
而其應用於台海危機處理上,乃綜合善用與適當結合各種柔性或非柔性守護方式或手段,及各自然法則,達到守護台灣,並同時確保「台灣的民主、自由與人權」「台灣2300萬人的生命」及「台灣獨特之制度、文化與歷史傳承」等三項目標。
而在前揭「知因果了因果」「知因果塑因果」「中華民國昌盛之路」等處理台海危機之思路上,在短期內,台灣及人民要持續以「知因果了因果」,使從未昌盛的「中華民國」繼續存在;中期及長期則須「知因果塑因果」及「使中華民國真正昌盛」;蓋「使中華民國在經濟上非常強大且軍事上達到一定的程度」,始得與中共(大陸)平等的對話,並達到相互尊重及儘量不干涉之可能,進而守護台灣,同時確保前揭三個目標。
至於如何昌盛?除數位國家及綠能經濟等兩個面向外,台灣科技島此面向 https://tw.news.yahoo.com/%E9%83%AD%E8%91%A3%E8%A8%AA%E7%BE%8E-%E6%89%93%E9%80%A0%E5%8F%B0%E7%81%A3%E7%A7%91%E6%8A%80%E5%B3%B6-%E9%9D%9E%E5%BD%88%E8%97%A5%E5%B3%B6-161114972.html,也得思考。
但須注意「台灣科技島」「數位國家」及「綠能經濟」等面向,乃為使中華民國在經濟上非常强大,得思考之面向,而「彈藥庫的設置」及「與各國合作軍備生產」(註二)等,則為善用弦道自然法則中,須著重之「台灣此點之强化」與「維繫台灣此點與其他各點間,長遠緊密的弦」等二面向;兩者,均同時重要,得併行思考及進行,並不相駁斥。
陸、候友宜的杯水理論與郭台銘的鋼索論
至於侯友宜的杯水理論,主要在强調「台灣與中華民國是唇亡齒寒」(註三),而郭台銘的「鋼索論」,認為目前台灣夾在中美衝突之間,應該保持在「鋼索中央」位置較平穩。對於郭的說法,侯友宜昨回應,讓中華民國充滿自信,讓台灣這塊土地能夠走出康莊大道,只要能夠讓國際看得到中華民國,都是值得肯定的事 https://udn.com/news/story/123307/713254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就此,有關妥善解決台海危機之道,筆者一直認為「乃綜合善用與適當結合各自然法則」,以同時確保「台灣的民主、自由與人權」「台灣2300萬人的生命」及「台灣獨特的制度、文化與歷史傳承」為其目標;並提出「短期以知因果了因果,使中華民國持續存在」(註四),中期及長期則以「知因果塑因果」及「使中華民國昌盛」為其策略。
又欲使中華民國昌盛,筆者係建議「以數位國家+綠能經濟為主要思路,搭配以Al人工智慧產業為基礎之台灣科技島等其他思路」昌盛之(註五)。
柒、台灣五缺與數位國家、綠能經濟、循環經濟 (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33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612)
按台灣五缺(註六),是「中華民國要昌盛、台灣要繁榮」,首先須面對的問題;在「缺人才」及「缺工」部分,筆者係提出「數位國家」此策略,除「提高資訊普及率、完善資訊之基礎建設等」外,培育「數位+專業+多語」三合一人才,為其主要目標之一,而非僅著重於「Al人工智慧等專業人才之培育」或「發展英語等雙語教育」(註七)。
又缺電部分,則提出「綠能經濟」此策略,以「台灣、地球環境永續、不缺工業、民生等用電」為主要目標(註八);至於是否使用核能或火力發電,請參閱
郭台銘重啟「核四」,侯友宜同意嗎~重啟核四之路或加快綠能之發展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502 一文。
另缺地及缺水部分,則以「循環經濟」為策略,利用水資源循環再利用技術及土地活化措施(含閒置工業用地強制釋出、填海新生地及其他措施),達到「不缺地、不缺水」並兼顧「環境永續」之目標。至於以區段徵收增加工業用地,應少用。
捌、「循環經濟+綠能經濟」之結合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741)
按從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38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267 等文中得知,風力(陸域、離岸等)及太陽能(屋頂光電、地面光電與水域光電等)等再生能源,在台灣推展之過程中,會遭遇到各種問題;而這些問題中,「再生能源發展」與「人的健康、安寧、其他生物之生存權及環境保護等間之衝突」,或得以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之介入或其他措施(例如農業用地附屬綠能設施之申請許可與其違法或不當之加强稽核等)平衡之,但太陽能板之回收,目前又應如何有效處理,並兼環保呢?
就此,本文認為,得結合「循環經濟」,發展太陽能板回收新技術,以較低廉成本,回收更多有價值之循環可利用材料,下列新聞報導即為適例。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296907、https://esg.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0691/post/202304070006/%E5%BE%AA%E7%92%B0%E7%B6%93%E6%BF%9F%E6%96%B0%E6%A1%88%E4%BE%8B%EF%BC%9A%E5%BB%A2%E6%A3%84%E5%A4%AA%E9%99%BD%E8%83%BD%E6%9D%BF%E5%81%9A%E6%88%90%E9%8B%B0%E9%9B%BB%E6%B1%A0%EF%BC%8C%E9%82%84%E8%83%BD%E7%94%A8%E4%BE%86%E7%A2%B3%E6%8D%95%E6%8D%89%E3%80%81%E8%A3%BD%E6%B0%AB。
捌、核廢料再利用及土地活化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867)
在前揭「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之策略中,係以「數位國家+綠能經濟」為主,搭配「AI人工智慧產業為基礎之台灣科技島」「循環經濟」等其他策略昌盛之。
而在循環經濟部分,主要係以解決缺水及缺土地等兩缺為目標,並兼顧環境保護及資源再利用之目的,爰提出「土地活化」等思路;又在核廢料之處理上,如以循環經濟之角度去思考,其情形,又如何?兹先簡述如下:
一、土地活化
台灣工業用地看似不夠,但真正問題還是於「屯地」及「不均」https://www.wealth.com.tw/articles/07baab91-39d8-4071-a302-42d13eb8669b。
要解決此等問題,其策略有「污染土地之再利用 https://www.taiwanhot.net/news/600611/%E6%B1%A1%E6%9F%93%E5%9C%9F%E5%9C%B0%E5%86%8D%E5%88%A9%E7%94%A8+%E7%94%A2%E5%AE%98%E5%AD%B8%E5%85%B1%E4%BA%AB%E6%B4%BB%E7%B6%A0%E5%8C%96%E6%8A%80%E8%A1%93」、「閒置工業土地强制釋出及强制收買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372376176163.html#news-article」、「舊工業區之更新(成為產業專區)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67154」、「招商說明會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048710」、「產業投資標的供需媒合平台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35/6822679」、「工業區立體化 https://www.wealth.com.tw/articles/07baab91-39d8-4071-a302-42d13eb8669b」等,可供思考及參酌。
二、核廢料再利用
核廢料再利用,目前有些技術上雖可行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315005620-260408、https://tw.news.yahoo.com/news/%E6%A0%B8%E5%BB%A2%E6%96%99%E5%8F%AF%E5%86%8D%E5%88%A9%E7%94%A8-%E5%AD%B8%E8%80%85-%E6%97%A5%E6%9C%AC%E6%9C%89%E5%85%88%E4%BE%8B-054903199.html,但有些技術,則尚未成熟,例如核鑽石電池 https://news.ustv.com.tw/newsdetail/20221115A069、https://youtu.be/3p-7AFwYv2c、中子反應爐等,而且其等只是提高「再使用效能,最終仍須設置「核廢料最終儲存場」https://earthday.org.tw/archives/1694,而且在核廢料運輸及再利用過程上,也存在著極大的風險。
三、其他循環經濟內容
至於零碳循環經濟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289289 之模式,也值得參酌;循環經濟專業人才之培育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05030243.aspx,也須注意。
玖、氫經濟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2023)
前揭係主張以「數位國家+綠能經濟」為主,搭配「以AI人工智慧產業為基礎之台灣科技島」「循環經濟」等其他思路,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
其中,所謂其他思路,例如「國防工業」等;至於「核融合經濟」及「氫經濟」(註九),目前技術上,雖離商轉尚有不少距離,但長期來看,兩者或也係「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之妙招,也得思考。
拾、缺水與累進費率、循環經濟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89570114722983&id=100010100411174&mibextid=Nif5oz)
一、水費採累進費率
就此,在「台水檢討水價!鄭文燦:累進費率是必然趨勢」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2080 一文提及:「
壹、水權、身心健康權及其等內涵
就此等事項,在水質優氧化嚴重,環團憂「飲用水」變「藥水」?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8319 一文提及:「
一、適當生活水準與其子系人權
(一)取得足夠食物權
按取得足夠食物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其核心內容的含義是「食物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要,無有害物質,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類食物可以可持續、不妨礙其他人權的享受的方式獲取。」;至於獲取性,涵蓋經濟上的可獲取性和實際可獲取性,而經濟上的可獲取性是指個人或家庭與獲取食物、取得適足飲食有關的開支水平,應以其他基本需求的實現或滿足不受影響或損害爲限。
(二)水權
次按水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以及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不可或缺之人權,並保證人人能為個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便於汲取、價格合理的供水。
(三)適足住房權
再按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7.委員會認爲,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至少有兩條理由可以認爲這樣理解是恰當的。首先,住房權利完全與作爲《公約》之基石的其他人權和基本原則密切相關。就此而言,《公約》的權利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而這一“人身固有的尊嚴”要求解釋“住房”這一術語時,應重視其他多種考慮。最重要的是,應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享有住房權利。其次,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提法應理解爲,不僅是指住房而且是指適足的住房。人類住區委員會和《到2000年全球住房戰略》都闡明:“適足的住所意味著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適足的基本基礎設施和就業和基本設備的合適地點──一切費用合情合理”。8. 因而,適足之概念在住房權利方面尤爲重要,因爲它有助於強調在確定特定形式的住房是否可視爲構成《公約》目的所指的“適足住房”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些因素。在某種程式上,是否適足取決於社會、經濟、文化、氣候、生態及其他因素,同時,委員會認爲,有可能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爲此目的必須加以考慮的住房權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包括:(a)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産。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b)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可提供性。一幢合適的住房必須擁有衛生、安全、舒適和營養必需之設備。所有享有適足住房權的人都應能持久地取得自然和共同資源、安全飲用水、烹調、取暖和照明能源、衛生設備、洗滌設備、食物儲藏設施、垃圾處理、排水設施和應急服務;(c)可承受性。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各締約國應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在以天然材料爲建房主要材料來源的社會內,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保證供應此類材料。(d)適居性。適足的住房必須是適合於居住的,即向居住者提供足夠的空間和保護他們免受嚴寒、潮濕、炎熱、颳風下雨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建築危險和傳病媒介。居住者的身體安全也應得到保障。委員會鼓勵各締約國全面實施衛生組織制訂的《住房保健原則》5, 這些原則認爲,就流行病學分析而言,住房作爲環境因素往往與疾病狀況相關聯,即:住房和生活條件不適和不足總是與高死亡率和高發病率相關聯;(e)可獲取性。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如老年人、兒童、殘廢人、晚期患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反應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在許多締約國內,提高社會中無地或貧窮階層得到土地的機會應是其中心政策目標。必須制定明確的政府職責,實現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之地,包括有資格得到土地。(f)地點。適足的住房應處於便利就業選擇、保健服務、就學、托兒中心和其他社會設施之地點。在大城市和農村地區都是如此,因爲上下班的時間和經濟費用對貧窮家庭的預算是一個極大的負擔。同樣,住房不應建在威脅居民健康權利的污染地區,也不應建在直接鄰近污染的發源之處。(g)文化的適足性。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築材料和支援住房的政策必須能恰當地體現住房的文化特徵和多樣化。促進住房領域的發展和現代化的活動應保證不捨棄住房的文化方維,尤其是還應確保適當的現代技術設施。」。
是「適足住房權」,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在「可承受性」上,則要求「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並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及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而且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
(四)小結
換言之,源自於「適當生活水準」之「適足住房權」、「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均要求政府「使人民以合理負擔的價格,在市場上取得到所需的住房、食物及水」。更甚者,基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更應理解,政府「使人民以合理負擔的價格,在市場上購買到所需者」,不應僅止於住房、食物及水,更應及於住房、食物及水以外之其他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二、各級政府應積極落實、尊重及實現「適當生活水準」等人權及其内涵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而所謂「尊重」適當生活水準權之義務,乃指國家不得干預人人享有之「適當生活水準」權;「保護」之義務,則指國家應防止制止「第三人」干預人人享有之「適當生活水準」權;至於「實現」之義務,則為透過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行政措施,以一切適當的方法,積極實現人人享有之「適當生活水準」權。
三、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
另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而且是權利也是自由(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
四、環團憂飲用水變藥水
根據2022年6月13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22661,氣候變遷衝擊下,去年台灣面臨百年大旱,全國水庫優養化比例高達六成五。今年雨水較為豐沛,但今年一至三月,全台廿座主要水庫中,仍有七座屬於優養化。環團批水庫上游缺乏管理,農業施肥、濫墾、生活污水含氮、磷營養物質,進入水庫水體,造成藻類大量繁殖,以致淨水場添加更多藥物處理,長期飲用,恐對人體有影響。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水權、身心健康權及其内涵之積極實現,各級政府機關確實須就環團所憂心之問題,積極思考解決之,尤其是「水庫上游之管理」,更是「重中之重」。
另外,除水部分外,空污嚴重、土地污染等,也不利於人民取得足夠食物權、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之積極實現,各級政府機關也須重視,尤其各源頭的管理,千萬不要忽略。」。
貳、水費採累進費率?
即基於水權、身心健康權及基等內涵之積極實現,在基本民生用水部分,須滿足人民在量與質上之需求與要求,並在水費上,須使人民得承受得起,爰民生用水之水費,採累進費率固有其理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99447,但因而使每度水費昂貴,以至於人民無法承受得起,就「與水權及其内涵之要求相背離」,自是不宜;農業灌溉用水於農民,也同。
但在工業用水部分,在水資源不足之情況(水資源不足,各級政府機關,須以水資源循環利用技術、海水淡化等多元方式,累積更多的水資源,例如 https://www.nownews.com/news/6137810)下,以價制量,並「採累進費率」及「獎勵企業水資源循環利用及自尋用水」,或得思考。
而此種,基於「工業用水」與「民生用水與農業灌溉用水」在性質上的不同,而為不同的處理,尚符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即乃合理之差别待遇。(筆者按:本文相關註解在此略,請參閱原文網址)」。
二、缺水與循環經濟
台灣缺水之處理上,須從下列方向著手。
(一)節流
宣導、鼓勵及獎勵人民與企業節水(例如有效建立節水標章及使用 https://www.waterlabel.org.tw/ShowIntroduction、節水獎勵 https://tw.news.yahoo.com/news/%E9%A6%AC%E6%A1%B6%E4%BF%AE%E6%BC%8F%E7%AF%80%E6%B0%B4%E7%8D%8E%E5%8B%B5-%E6%9C%80%E9%AB%98500%E5%85%83-130221041.html、訂定施行節水獎勵要點或辦法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00131027700-0990114、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783、辦理節水宣導活動 https://www.tcnews.com.tw/news/item/17650.html 等)、治理不必要之耗損、以價制量、累進費率及擴大用水大户條款 https://www.isoleader.com.tw/home/iso_news_detail/227170 等。
(二)開源
除伏流水 http://ccsd.ntu.edu.tw/26032306933561122530/21、地下水 https://wq.epa.gov.tw/EWQP/zh/Encyclopedia/WaterKnowledge/Pedia_14.aspx、https://e-info.org.tw/column/earthday/2003/ea03052901.htm、海水淡化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68529、污水整治 https://www.isoleader.com.tw/home/iso_news_detail/227170 等外,以循環經濟之角度去思考及創造「水循環利用之各種可能性」。例如再生水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68529、https://highscope.ch.ntu.edu.tw/wordpress/?p=42998、雨水貯留再利用 https://www.e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6A49FA77501C966&s=D02F9D9DFDF24EC0 等等。
另也可鼓勵及獎勵企業自行尋水,解決自已所需工業用水。
至於新建水庫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2011290003/,及以其他工程(例如北水南送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31186、引水工程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0114000479-260107 等等)調節與調度各地之水資料,也得思考。
(三)有效管理及利用
在水資源有限之情形下,水資源之有效管理及利用,至為重要,使每一滴水達到最大效能的利用,例如智慧水管理 https://www.wrap.gov.tw/cp.aspx?n=26216 等等。
(四)除各級政府機關自行為之外,鼓勵或獎勵或補助由民間(個人或學術機構或單位)研究相關水資源問題及提出對策,例如 https://e-info.org.tw/issue/sustain/sustain-00112301.htm、https://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login?o=dnclcdr&s=id=%22102TKU05087015%22.&searchmode=basic (碩博士論文不少)等等。
(五)其他多元方案。
壹拾壹、循環經濟~核廢料再利用之另一篇新章 (以核廢料來驅動行波反應爐TWR)?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2218)
就核電廠而言,區分第一代至第四代;而未來SMR等第四代反應爐,雖較第三代更先進 https://technews.tw/2022/04/19/nuclear-generation-iv/,但SMR仍為核分裂,並非核融合(大陸、香港稱核聚變),也遭質疑會產生更多廢核料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6805280。至於核融合,雖不會產生核廢料,但目前技術尚未成熟。
但以核廢料(貧化鈾)來驅動行波反應爐(TWR),利用貧化鈾發電後,無需將核廢料移出,不需進行後續之處理 https://greenimpact.cc/zh-TW/article/kxel5/%E7%82%BA%E4%BB%80%E9%BA%BC%E6%88%91%E5%80%91%E8%AA%8D%E7%82%BA%E7%9A%84%E6%A0%B8%E5%BB%A2%E6%96%99-%E5%88%A5%E4%BA%BA%E7%95%B6%E6%88%90%E5%BE%AA%E7%92%B0%E7%B6%93%E6%BF%9F-%E6%AF%94%E7%88%BE%E8%93%8B%E8%8C%B2%E5%88%B0%E5%BA%95%E7%9C%8B%E5%88%B0%E4%BA%86%E4%BB%80%E9%BA%BC
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E8%A1%8C%E6%B3%A2%E5%8F%8D%E5%BA%94%E5%A0%86、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E8%A1%8C%E6%B3%A2%E5%8F%8D%E5%BA%94%E5%A0%86,爰值得台灣在發展綠能經濟之同時(台灣發展綠能足量及適質後,能源自主可期),也透過循環經濟中「核廢料再利用」之技術與發展,注意及重視「TWR」所產生之經濟能量及能源供應效應(可能無法以TWR或核融合,達到能源自主),在未來台灣「適當的能量配比」及「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上,提供一些助力。
壹拾貳、地熱能發電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2289)
按地熱能發電,台灣雖有很好的發展潛能,而且地熱能發電在發電穩定性上,也較風力及太陽能發電為佳,但其也面臨「地熱鑽探 https://youtu.be/HtRxCNCT-kw」「地熱能發電業者與溫泉業者、民宿業者間的利益衝突,及地熱能發電如何永續(是否對地熱能發電業者之總家數、每家範圍及多少井等項目進行管制)」「部落諮詢同意權之行使,是否擴及至私人土地」「水權是公共財,是否回饋部落」「回注率實際上能否達到90%以上」https://youtu.be/KwUaS6WdyhI 等諸多問題。
這些問題,有些或得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地熱專章 https://www.ndc.gov.tw/nc_14813_36435 之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後,獲得改善;但前揭修正草案,目前尚卡關 (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 3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811 一文),殊為可惜;期望該修正草案得儘快三讀通過,修正後之條款內容,均得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並得適當解決相關問題。
至於有關地熱能發電相關內容之介紹及說明,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youtu.be/KwUaS6WdyhI、https://youtu.be/u1iEHIsZrfc、https://youtu.be/KD63HUGT4EI、https://youtu.be/OhBhZJaaLOo、https://bank.sinopac.com/sinopacBT/personal/article/eco-friendly/geothermal-power.html、https://e-info.org.tw/node/109605、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602、https://scitechvista.nat.gov.tw/Article/C000003/detail?ID=cacf4cd5-d016-4826-9329-6f07f6c514ea、https://www.bignews.tw/%E6%B0%91%E9%96%93%E9%A6%96%E9%80%9A%E9%81%8E%E7%92%B0%E8%A9%95-%E5%88%A9%E6%BE%A4%E5%9C%B0%E7%86%B1%E9%9B%BB%E5%BB%A0%E4%B8%8B%E5%91%A8%E9%96%8B%E5%B7%A5%E5%B9%B4%E7%94%A28%E5%84%84%E5%BA%A6%E9%9B%BB-67430.html、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083253。
壹拾參、綠能經濟之困境及突破
利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30032&flno=3 所稱之風力(陸域、離岸等)、太陽能(屋頂、地面及水域等)、地熱能、海洋能、生質能、水力等去發電,並發展經濟,即本文所稱之綠能經濟。
其乃「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緩解台灣缺電」及「能源轉型,強化台灣能源自主」,很重要的其中一環。
而台灣綠能之發展中,與循環經濟、數位國家、氫經濟、核融合經濟、AI人工智慧經濟及國防工業等各種經濟之發展一樣,必遇到不少問題;而這些問題,在「理性思辯與溝通協調」「新技術的不斷創新」及「相關法制之建構與修正」等情形下,均在不斷地被克服或正在克服中(請參閱本文各篇幅及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第一册,有關綠能經濟相關篇幅)。
爰風場建設困難,經濟部說「合法圖利廠商,協助其突破困境」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303671,本文是贊同的,而且經部也有此責任。
另外,台灣五缺問題,乃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首先須面臨之問題,其妥善解決之之道,除本文所提策略外,2024年總統選舉各政黨候選人,又打算如何解決呢?
[註解]
註一:2024年各政黨總統候選人須回答之問題,尚有台灣二十年内會缺電嗎?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008。
註二: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3466 及 No.2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7989 等文。
註三: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31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164 一文。
註四:筆者很早就在說明有關知因果如何了因果,請參閱從「和平權」、「發展權」看「俄烏戰爭」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317、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9618 等文。
註五: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29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9925、No.30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083、從「守護台灣」「中華民國昌盛」到「綠能經濟」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9679 等文。
註六:就台灣五缺,行政院提出之解決方案如下連結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31d71971-d0d9-4a76-9862-af1922dea3ac。
註七:有關三合一人才事項之相關說明,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40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629 等文。
註八:風力及太陽能等再生能源,在台灣推展之過程中,所遭遇到之問題及其解決之道,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38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267 等文。
註九:氫經濟之相關內容,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itri.org.tw/ListStyle.aspx?DisplayStyle=01_content&SiteID=1&MmmID=1036276263153520257&MGID=111062716284551341、
https://learnenergy.tw/index.php?inter=knowledge&caid=4&id=699、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B0%A2%E7%BB%8F%E6%B5%8E、https://scitechvista.nat.gov.tw/Article/c000003/detail?ID=dec6a9e2-7f99-4f19-9639-41ccd77161f8。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