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權益保障又加一,立院三讀開放同志家庭收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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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14/716779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壹、獲准收養女兒,非出於之手?(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111

按有關及其收養子女之問題,在歷次為文中,均基於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理由,認為均應承認其如同「異性婚一樣」具有自由及子女之權利(註一)。

又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9條等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3 綜合觀之,兒童權利公約應
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故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及歧視禁止規定,也須遵守。

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中,有關收養事項,雖僅在第20條明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關於收養之規定。」,而且本案也係沒有血緣關係之收養,但基於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9條、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等相關規定及兒童之最佳利益,本文「就本案法院基於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透過體系解釋及目的性擴張等解釋方法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amp%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790114%23aoh%3D16413415829914%26referrer%3Dhttps%253A%252F%252Fwww.google.com%26amp_tf%3D%25E4%25BE%2586%25E6%25BA%2590%25EF%25BC%259A%25251%2524s&h=AT33xn-qJ6DtvxClBweHJr3tjPRTVn2Js8tM91XKzxSLvLHDa-IJye-YU4j_YXQPyQ4vi17Nufzya_EhXkkbYu6dIUN4CNfxJ6lwIcEhLrZy9sk_Z4M9NAdFkwwLfV129NSvflYo6GEJ1vQzwULo,准許本案當事人就該女兒之收養,予以贊同」。

但因前揭第20條之規定,恐仍會遭到很大的質疑。爰本文建議,基於平等原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等相關規定,乃須就前揭專法或民法予以檢討及修正,使同性者,具有「與異性婚一樣相同」之收養權利與義務,不因「其為同性婚姻,非異性婚」而有不同之

貳、同性婚姻權益再加一,立法院三讀開放同志家庭收養小孩
根據2023年5月16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7167791?from=udn-catelistnews_ch2,我國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雖開放同性婚姻,卻未開放同性婚姻家庭之收養權。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開放同性家庭收養小孩的權利。

依照三讀修正後條文,明定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民進黨立委范雲登記發言,表示要特別感謝一路上,彩虹平權大平台、同志權益家庭促進會、同志諮詢熱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不斷地進行社會對話及遊說。這是她擔任立委後非常重視的法案,從完成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後,相隔將近一年後,在上周協商完成,今天三讀通過。

范雲表示,特別感謝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大力協助,民進黨立委黃世杰任召委的排審,也要謝謝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非常的支持,還有最重要的是民進黨立委團結力挺,跟跨黨派委員的支持。明(17)天是同性婚姻合法化三讀通過的四週年。「很高興,我們在跨國同婚許可後,台灣國會今天三讀通過同志收養,我們終於在法律上,把同志家長還給他們的孩子了!這不僅是兒童權益的保障,也是符合這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范雲表示,未來在台灣,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一樣,可以結婚;也和異性家長一樣,可以一起領養小孩。未來,不分性別、不分性傾向的配偶們、家長們,都可以獲得法律完整的保障,平等成家、成雙。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說,這幾年看到很多國際友人來到台灣,表達對台灣的支持有個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台灣在民主自由,尤其是重視人權做了很多努力,台灣是第一也是唯一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6年前大法官做出釋字748號解釋,2019年前三讀通過,今年1月19日開放登記跨國同性婚姻,今在立法院還要再拼上一塊拼圖,保障同志家庭共同收養的權利,保障跨越血緣的愛。

就此,本文及筆者基於前揭文(請參閱本文壹部分)之看法及建議,對於此次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收「同性婚姻關係之雙方共同收養子女,及一方收養另一方子女(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自是欣見。

[註解]
註一: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490 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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