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47~從「守護台灣」「中華民國昌盛」「循環經濟」到「缺水抽地下水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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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5%BD%B1-%E5%B1%8F%E6%9D%B1%E9%91%BF%E4%BA%95%E6%8A%97%E6%97%B1-%E9%87%8C%E6%B8%AF%E9%84%89%E6%B0%91%E6%86%82%E6%B2%92%E6%B0%B4%E6%8A%97%E8%AD%B0%E6%80%92%E5%90%BC%E8%A6%81%E6%B1%82%E5%81%9C%E5%B7%A5-081519881.html

壹、缺水及循環
就此,在自然法則與 No.4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2289 一文中提及:「……

拾、缺水與累進費率、循環經濟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89570114722983&id=100010100411174&mibextid=Nif5oz
一、水費採累進費率
就此,在「台水檢討水價!鄭文燦:累進費率是必然趨勢」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2080 一文提及:「

壹、水權、身心及其等內涵
就此等事項,在水質優氧化嚴重,環團憂「飲用水」變「藥水」?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8319 一文提及:「
一、適當生活水準與其子系人權
(一)取得足夠食物權
按取得足夠食物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其核心內容的含義是「食物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要,無有害物質,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類食物可以可持續、不妨礙其他人權的享受的方式獲取。」;至於獲取性,涵蓋經濟上的可獲取性和實際可獲取性,而經濟上的可獲取性是指個人或家庭與獲取食物、取得適足飲食有關的開支水平,應以其他基本需求的實現或滿足不受影響或損害爲限。

(二)水權
次按水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以及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之「」,是一項不可或缺之人權,並保人能為個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便於汲取、價格合理的供水。

(三)
再按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7.委員會認爲,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至少有兩條理由可以認爲這樣理解是恰當的。首先,住房權利完全與作爲《公約》之基石的其他人權和基本原則密切相關。就此而言,《公約》的權利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而這一“人身固有的尊嚴”要求解釋“住房”這一術語時,應重視其他多種考慮。最重要的是,應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享有住房權利。其次,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提法應理解爲,不僅是指住房而且是指適足的住房。人類住區委員會和《到2000年全球住房戰略》都:“適足的住所意味著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適足的基本基礎設施和就業和基本設備的合適地點──一切費用合情合理”。8. 因而,適足之概念在住房權利方面尤爲重要,因爲它有助於強調在確定特定形式的住房是否可視爲構成《公約》目的所指的“適足住房”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些因素。在某種程式上,是否適足取決於社會、經濟、文化、氣候、生態及其他因素,同時,委員會認爲,有可能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爲此目的必須加以考慮的住房權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包括:(a)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土地和財産。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式的使用保障,以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b)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可提供性。一幢合適的住房必須擁有衛生、安全、舒適和營養必需之設備。所有享有適足住房權的人都應能持久地取得自然和共同資源、安全飲用水、烹調、取暖和照明能源、衛生設備、洗滌設備、食物儲藏設施、垃圾處理、排水設施和應急服務;(c)可承受性。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各締約國應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在以天然材料爲建房主要材料來源的社會內,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保證供應此類材料。(d)適居性。適足的住房必須是適合於居住的,即向居住者提供足夠的空間和保護他們免受嚴寒、潮濕、炎熱、颳風下雨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建築危險和傳病媒介。居住者的身體安全也應得到保障。委員會鼓勵各締約國全面實施衛生組織制訂的《住房保健原則》5, 這些原則認爲,就流行病學分析而言,住房作爲環境因素往往與疾病狀況相關聯,即:住房和生活條件不適和不足總是與高死亡率和高發病率相關聯;(e)可獲取性。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如老年人、兒童、殘廢人、晚期患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反應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在許多締約國內,提高社會中無地或貧窮階層得到土地的機會應是其中心政策目標。必須制定明確的政府職責,實現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之地,包括有資格得到土地。(f)地點。適足的住房應處於便利就業選擇、保健服務、就學、托兒中心和其他社會設施之地點。在大城市和農村地區都是如此,因爲上下班的時間和經濟費用對貧窮家庭的預算是一個極大的負擔。同樣,住房不應建在威脅居民健康權利的污染地區,也不應建在直接鄰近污染的發源之處。(g)文化的適足性。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築材料和支援住房的政策必須能恰當地體現住房的文化特徵和多樣化。促進住房領域的發展和現代化的活動應保證不住房的文化方維,尤其是還應確保適當的現代技術設施。」。
是「適足住房權」,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在「可承受性」上,則要求「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並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及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而且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

(四)小結
換言之,源自於「適當生活水準」之「適足住房權」、「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均要求政府「使人民以合理負擔的價格,在市場上取得到所需的住房、食物及水」。更甚者,基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更應理解,政府「使人民以合理負擔的價格,在市場上購買到所需者」,不應僅止於住房、食物及水,更應及於住房、食物及水以外之其他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二、各級政府應積極落實、尊重及實現「適當生活水準」等人權及其内涵
第4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而所謂「尊重」適當生活水準權之義務,乃指國家不得干預人人享有之「適當生活水準」權;「保護」之義務,則指國家應防止制止「第三人」干預人人享有之「適當生活水準」權;至於「實現」之義務,則為透過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行政措施,以一切適當的方法,積極實現人人享有之「適當生活水準」權。

三、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
另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而且是權利也是自由(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

四、環團憂飲用水變藥水
根據2022年6月13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22661,氣候變遷衝擊下,去年台灣面臨百年大旱,全國水庫優養化比例高達六成五。今年雨水較為豐沛,但今年一至三月,全台廿座主要水庫中,仍有七座屬於優養化。環團批水庫上游缺乏管理,農業施肥、濫墾、生活污水含氮、磷營養物質,進入水庫水體,造成藻類大量繁殖,以致淨水場添加更多藥物處理,長期飲用,恐對人體有影響。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水權、身心健康權及其内涵之積極實現,各級政府機關確實須就環團所憂心之問題,積極思考解決之,尤其是「水庫上游之管理」,更是「重中之重」。
另外,除水部分外,空污嚴重、土地污染等,也不利於人民取得足夠食物權、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之積極實現,各級政府機關也須重視,尤其各源頭的管理,千萬不要忽略。」。

貳、水費採累進費率?
即基於水權、身心健康權及基等內涵之積極實現,在基本民生用水部分,須滿足人民在量與質上之需求與要求,並在水費上,須使人民得承受得起,爰民生用水之水費,採累進費率固有其理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99447,但因而使每度水費昂貴,以至於人民無法承受得起,就「與水權及其内涵之要求相背離」,自是不宜;農業灌溉用水於農民,也同。
但在工業用水部分,在水資源不足之情況(水資源不足,各級政府機關,須以水資源循環利用技術、海水淡化等多元方式,累積更多的水資源,例如 https://www.nownews.com/news/6137810)下,以價制量,並「採累進費率」及「獎勵企業水資源循環利用及自尋用水」,或得思考。
而此種,基於「工業用水」與「民生用水與農業灌溉用水」在性質上的不同,而為不同的處理,尚符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即乃合理之。(筆者按:本文相關註解在此略,請參閱原文網址)」。

二、缺水與循環經濟
台灣缺水之處理上,須從下列方向著手。
(一)節流
宣導、鼓勵及獎勵人民與企業節水(例如有效建立節水標章及使用 https://www.waterlabel.org.tw/ShowIntroduction、節水獎勵 https://tw.news.yahoo.com/news/%E9%A6%AC%E6%A1%B6%E4%BF%AE%E6%BC%8F%E7%AF%80%E6%B0%B4%E7%8D%8E%E5%8B%B5-%E6%9C%80%E9%AB%98500%E5%85%83-130221041.html、訂定施行節水獎勵要點或辦法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00131027700-0990114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783、辦理節水宣導活動 https://www.tcnews.com.tw/news/item/17650.html 等)、治理不必要之耗損、以價制量、累進費率及擴大用水大户條款 https://www.isoleader.com.tw/home/iso_news_detail/227170 等。
(二)開源
除伏流水 http://ccsd.ntu.edu.tw/26032306933561122530/21、地下水 https://wq.epa.gov.tw/EWQP/zh/Encyclopedia/WaterKnowledge/Pedia_14.aspxhttps://e-info.org.tw/column/earthday/2003/ea03052901.htm、海水淡化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68529、污水整治 https://www.isoleader.com.tw/home/iso_news_detail/227170 等外,以循環經濟之角度去思考及創造「水循環利用之各種可能性」。例如再生水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68529https://highscope.ch.ntu.edu.tw/wordpress/?p=42998、雨水貯留再利用 https://www.e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6A49FA77501C966&s=D02F9D9DFDF24EC0 等等。
另也可鼓勵及獎勵企業自行尋水,解決自已所需工業用水。
至於新建水庫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2011290003/,及以其他工程 (例如北水南送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31186、引水工程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0114000479-260107 等等)調節與調度各地之水資料,也得思考。
(三)有效管理及利用
在水資源有限之情形下,水資源之有效管理及利用,至為重要,使每一滴水達到最大效能的利用,例如智慧水管理 https://www.wrap.gov.tw/cp.aspx?n=26216 等等。
(四)除各級政府機關自行為之外,鼓勵或獎勵或補助由民間(個人或學術機構或單位)研究相關水資源問題及提出對策,
例如 https://e-info.org.tw/issue/sustain/sustain-00112301.htmhttps://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login?o=dnclcdr&s=id=%22102TKU05087015%22.&searchmode=basic (碩博士論文不少)等等。
(五)其他多元方案。

壹拾壹、循環經濟~核廢料再利用之另一篇新章 (以核廢料來驅動行波反應爐TWR)?(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2218

就核電廠而言,區分第一代至第四代;而未來SMR等第四代反應爐,雖較第三代更先進 https://technews.tw/2022/04/19/nuclear-generation-iv/,但SMR仍為核分裂,並非核融合(大陸、香港稱核聚變),也遭質疑會產生更多廢核料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6805280。至於核融合,雖不會產生核廢料,但目前技術尚未成熟。

但以核廢料(貧化鈾)來驅動行波反應爐(TWR),利用貧化鈾發電後,無需將核廢料移出,不需進行後續之處理 https://greenimpact.cc/zh-TW/article/kxel5/%E7%82%BA%E4%BB%80%E9%BA%BC%E6%88%91%E5%80%91%E8%AA%8D%E7%82%BA%E7%9A%84%E6%A0%B8%E5%BB%A2%E6%96%99-%E5%88%A5%E4%BA%BA%E7%95%B6%E6%88%90%E5%BE%AA%E7%92%B0%E7%B6%93%E6%BF%9F-%E6%AF%94%E7%88%BE%E8%93%8B%E8%8C%B2%E5%88%B0%E5%BA%95%E7%9C%8B%E5%88%B0%E4%BA%86%E4%BB%80%E9%BA%BC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E8%A1%8C%E6%B3%A2%E5%8F%8D%E5%BA%94%E5%A0%86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E8%A1%8C%E6%B3%A2%E5%8F%8D%E5%BA%94%E5%A0%86,爰值得台灣在發展經濟之同時(台灣發展綠能足量及適質後,能源自主可期),也透過循環經濟中「核廢料再利用」之技術與發展,注意及重視「TWR」所產生之經濟能量及能源供應效應(可能無法以TWR或核融合,達到能源自主),在未來台灣「適當的能量配比」及「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上,提供一些助力。

壹拾貳、地熱能發電
按地熱能發電,台灣雖有很好的發展潛能,而且地熱能發電在發電穩定性上,也較風力及太陽能發電為佳,但其也面臨「地熱鑽探 https://youtu.be/HtRxCNCT-kw」「地熱能發電業者與溫泉業者、民宿業者間的,及地熱能發電如何永續(是否對地熱能發電業者之總家數、每家範圍及多少井等項目進行管制)」「部落諮詢,是否擴及至私人土地」「水權是公共財,是否回饋部落」「回注率實際上能否達到90%以上」https://youtu.be/KwUaS6WdyhI 等諸多問題。

這些問題,有些或得透過「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地熱專章 https://www.ndc.gov.tw/nc_14813_36435 之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後,獲得改善;但前揭修正草案,目前尚卡關 (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 3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811 一文),殊為可惜;期望該修正草案得儘快三讀通過,修正後之條款內容,均得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並得適當解決相關問題。

至於有關地熱能發電相關內容之介紹及說明,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youtu.be/KwUaS6WdyhIhttps://youtu.be/u1iEHIsZrfchttps://youtu.be/KD63HUGT4EIhttps://youtu.be/OhBhZJaaLOohttps://bank.sinopac.com/sinopacBT/personal/article/eco-friendly/geothermal-power.htmlhttps://e-info.org.tw/node/109605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602https://scitechvista.nat.gov.tw/Article/C000003/detail?ID=cacf4cd5-d016-4826-9329-6f07f6c514eahttps://www.bignews.tw/%E6%B0%91%E9%96%93%E9%A6%96%E9%80%9A%E9%81%8E%E7%92%B0%E8%A9%95-%E5%88%A9%E6%BE%A4%E5%9C%B0%E7%86%B1%E9%9B%BB%E5%BB%A0%E4%B8%8B%E5%91%A8%E9%96%8B%E5%B7%A5%E5%B9%B4%E7%94%A28%E5%84%84%E5%BA%A6%E9%9B%BB-67430.html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083253。」。

貳、政府抽地下水應急與養泰國蝦之衝突
即從前揭文(請參閱本文壹部分)可知,有關台灣水資源來源之一係地下水,尤其是當乾早之時,更是當局解燃眉之急,常思考的方式之一。
而此種抽地下水應急之情況,在今年3月又發生,但此次引發屏東泰國蝦養殖者及農民的抗議,擔心因此次15口井的開挖及抽水供高雄地區使用,恐使他們再也抽不到地下水,養殖泰國蝦及灌溉作物,影響他們生計 https://tw.news.yahoo.com/%E5%BD%B1-%E5%B1%8F%E6%9D%B1%E9%91%BF%E4%BA%95%E6%8A%97%E6%97%B1-%E9%87%8C%E6%B8%AF%E9%84%89%E6%B0%91%E6%86%82%E6%B2%92%E6%B0%B4%E6%8A%97%E8%AD%B0%E6%80%92%E5%90%BC%E8%A6%81%E6%B1%82%E5%81%9C%E5%B7%A5-081519881.html
就此,根據報載 https://n.yam.com/Article/20230321340993,南水局為化解民眾憂慮,20日邀集專家學者共同解析屏東地下水蘊藏量、補注速度及安全水位,雖然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屏東縣水情穩定,但縣府要求數據公開透明化,因此,每日監測的即時水位及管理水位必須連結到縣府官網首頁,讓民眾安心(水利署為解決逕自施工鑿井引發的爭議,20日履行承諾召開解析屏東地下水會議,與會包含邀請中央地質調查所、水利規劃試驗所等專業單位,及具地下水專業之專家學者,主要結論如下:
(一)屏東縣具豐富地下水資源,屏東平原年平均蘊藏量(補注量)約達12~20億噸,由陸地向高屏溪流動,目前水情相穩定。南水局依行政院核定「2023年穩定南部地區供水抗旱計畫」於高屏溪左岸屏東側選定鑿井位址,均位於地下水流向之下游,且為鑿深超過120公尺之深井,取水層與民用淺井位處不同含水層,因此,抗旱井抽水屬短期操作,對民井影響有限。(二) 屏東平原屬地下水快速回補區域,只要水利署在里港、九如、海豐、清溪、前進等5口即時地下水觀測井,在取水期間地下水位到達管理警戒水位,停止抽水,以減少對屏東影響。)。
水利署並表示,目前鑿井取水屬短期旱災應變的調度作為,待旱象解除即停止取水,並且會將水井就地封存,並且拆走輸水管及抽水泵。
至於屏東縣府則表示,全國各地區水情吃緊,屏東願意與大家共體時艱,一起度過旱災考驗,但前提是要保障屏東的民生、農業灌溉用水安全。因此,縣府強力要求,水利署的5口地下水觀測除了在水利署水文觀測站公開外,也必須在屏東縣政府全球資訊網首頁揭露,把屏東地下水的即時水位、管理水位清楚透明地提供給縣民及外界檢視,如此一來,相關的施工作為才不會再引起民眾恐慌。

即抽取地下水,在抽取井開挖之前,除「須依據當地客觀之水源資料及相關,判斷適當之抽水地點、井數及深度等」及「與當地民眾詳實和諧溝通」外,對於當地一定範圍內之「農漁民等人民之生計」及「環境(例如抽地下水會不會使地層下陷等)」之影響,也須評估。

更甚者,對於此種短暫或長期之影響,則須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給予合理之補償;如有其他損害,更須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及其他法律相關規定,參酌相關實務裁判之見解,填補其損害。

另外,此事件,更彰顯以循環經濟角度,去思考「缺水」問題之重要性。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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