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市兒童遊戲場有拆有封閉,議員促市府保障兒童遊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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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302308

壹、幼照法應明定「午休、活動時間」,立法院法制局:保障兒童遊戲權;各地方政府機關,也須尊重、保障及積極實現「兒童休閒權及其內涵」(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3263
根據2022年9月25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69149,為保障幼兒遊戲權,立法院法制局參考日本針對幼兒所推行的「多吃、多動、多睡」運動,建議午睡及出汗性大肌肉活動等時間規定,均應提升至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之;而為保障幼兒平等參與遊戲,也建議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增訂活動空間應符合安全、融合、無障礙原則。
為提升幼兒園遊戲場設施品質,教育部持續補助公立幼兒園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經費,改善幼兒園公共化遊戲場設施,截至今年7月底,共補助519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以維護幼兒的遊戲安全及權益。
立院法制局指出,「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簡稱「遊戲權」,其意在確保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等相關權利。而為保障幼兒遊戲權,建議午睡及出汗性大肌肉活動等時間規定,均提升至幼照法明定之。
法制局說明,日本於2011年曾進行全國兒童生活調查分析,對兒童心理與身體提出改善計畫,其生活節奏提升戰略就是全國推行「多吃、多動、多睡」運動。因睡眠節奏紊亂會導致不吃早餐與飲食不正常,不補充能量將導致上午活動能力降低及運動不足。且自律神經機能減弱會導致體溫不協調無法自動保護身體,不久就會引起荷爾蒙分泌失調。於此,兒童也會喪失自發性與自主性的行動,引起身體不適及陷入精神不安定的狀況而無法專心學習,最終造成學習能力與體力的下降。
法制局表示,期待兒童自發性、自主性活動,則養成「多吃、多動、多睡」是一件重要的事,更須由主管機關透過政策規劃或法制化方式落實在幼兒身上。依據幼照法授權訂定的「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有規定午睡及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建議均提升至母法位階。
此外,法制局進一步指出,為保障兒童有平等參與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娛樂活動的權利,必須有能提供所有兒童 (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共融式遊戲場」。遊戲器材設備應考量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的安全、健康、使用便利、無障礙的相關規定。
因此,法制局也建議於兒少法中,增訂活動空間應符合安全、融合、無障礙原則的相關規定,以期確保所有兒童遊戲權依據法律得到充分實現。
就此,本文認為,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3 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9條係分別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第一項)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第二項)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第一項)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四、國家報告之提出。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第二項)前項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第一項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是各級政府機關,應尊重、保障及積極實現「兒童權利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62 第31條所明定兒童休閒權及其内涵(註一);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前揭兒童休閒權及其內涵,檢討、增修或廢止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爰本新聞報導內法制局之建議,本文予以贊同(當然,相關條款,涉及與自由之限制者,依憲法第7條、第23條等相關規定,自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刑罰相當性原則、租税法律主義及量能課能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相關行政措施,如為行政行為,依第4條之規定,須受法律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原則)等行政法上法律原則之拘束)。
另外,除「相關中央主管機關須依前揭建議修訂相關法令及檢討改進相關行政措施」外,各縣(市)政府也須如此,不可卸責。

貳、基市兒童遊戲場有拆除有封閉,議員促市府保障遊戲權
根據2023年5月15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302308,基隆市民政處長張淵翔今天(15日)表示,基隆78處小型遊戲場,43座有安全疑慮的遊具已拆除,另有13座未符合規範待拆,多名基隆市議員替孩童發聲,要求市府在保障兒童遊戲權與符合新法規中,找出兩全其美的辦法。

基隆市議會定期會今天安排民政處業務報告,張淵翔說,衛生福利部修正兒童遊戲場安全設施管理規範,防止發生兒童傷害事件。市府盤點里鄰小型遊戲場共78處,因為經費有限,到今年3月底已拆除有安全疑慮43組遊具,13組遊具未符合規定,暫時封閉。

請議員陳冠羽表示,基隆地狹人稠,如果早年設置的遊具都要符合衛福部修法後的新規範,就會出現被迫拆除。前陣子他到過港路10巷的過港兒童公園會勘,如果要變成合格遊戲場,因為空間有限,現有的2個鞦韆要減少1個,影響到孩子的遊戲權。

市議員吳驊珈要求市府定期巡查遊具安全,暫時封閉的遊具也要防止兒童使用,拆除遊具導致地墊不平整也要改善,防止意外發生;議員張秉鈞促請市府改善里鄰的親子活動空間;議員韓世昱建議舊遊具拆除後,可改設共融式遊具,他並肯定市府增設室內親子遊樂場,讓民眾下雨天也有地方遊憩。

張淵翔說,不符合規範的遊具拆除後,如果有地坪不整等導致危險的地方,民政局和區公所責無旁貸要趕緊修復。中央將有縣市政府更新遊具,市府屆時會改善親子活動設施。

至於過港兒童公園滑梯、鞦韆等處不符合規範,暖暖區長陳儒東表示,會依檢驗報告內容,改善滑梯坡面和安全距離等項目,鞦韆部分則會另行討論可行方案。

就此,基於前揭文(請參閱本文壹部分)所揭相關規定及說明,基隆市政府自應積極實現兒童休閒權及其內涵;其他各縣(市)政府,也同。

[註解]
註一:兒童權利公約第17號一般性意見書-兒童休閒權 (2013.04.19 兒童權利委員會)https://www.cylaw.org.tw/about/crc/28/148 係謂「關於兒童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遊戲和娛樂活動、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第31條)的第17號一般性意見(2013年)*
一. 導言
1. 國際社會早已認識到遊戲和娛樂在所有兒童的生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1959年的《兒童權利宣言》中所作的聲明――“兒童應有遊戲和娛樂的充分機會[……];社會和公眾事務當局應盡力設法使兒童得享此種權利”(第七條)――即證明了這一點。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公約》)進一步強化這一聲明,在其第31條中明確指出:“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
2. 然而,委員會基於對《公約》之下兒童權利落實情況的審查,對締約國對第31條所載權利認識不足表示關切。對這些權利在兒童生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導致沒有為提供適當設施進行投資,保護性法律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以及國家和地方層面的規劃不考慮兒童等問題。一般而言,投資被用於提供有規劃和有組織的活動,但同樣重要的是,必須為兒童創造時間與空間,使他們能夠從事自發遊戲、娛樂和創造性活動,並促進社會支持和鼓勵這類活動的態度。
3. 委員會尤為關切的是,某些特定群體兒童,特別是女童、貧困兒童、殘疾兒童、土著兒童、少數民族兒童等在享有第31條規定的權利和獲得平等條件方面面臨困難。
4. 此外,世界的深刻變革對兒童享有第31條所載權利的機會產生了重大影響。城市人口,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城市人口正在大幅度增加,與此同時,全球範圍內各種形式的暴力――在家中、學校、大眾媒體和街頭的暴力與日劇增。這些暴力的影響,加上所提供遊戲設施的商業化,都影響著兒童參加娛樂及文化和藝術活動的方式。對富裕和貧窮國家的許多兒童而言,童工、家庭工作或教育要求的提高使他們可用於享受這些權利的時間減少。
5. 編寫本結論性意見旨在應對這些關切問題,提高第31條所載權利的地位,促進締約國對這些權利在每個兒童的生活和發展過程中發揮的核心作用的認識和理解,並促請締約國制定措施,確保落實這些權利。第31條所載權利普遍適用於世界上各種各樣的社區與社會,尊重所有文化傳統和文化形式的價值觀。每個兒童不論生活在何處,文化背景如何,其父母的地位如何,都應能夠享有這些權利。
6. 本結論性意見僅在表面上觸及體育運動這一議題,因為它自身就是一項重要議題。就文化生活而言,本一般性意見主要側重與創造性或藝術活動相關的方面,而非第30條所述兒童享有自己的文化的權利這一更廣義的定義。
二.目標
7.本一般性意見旨在促進對第31條對兒童的福祉和發展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的理解;確保尊重和加強適用第31條所載權利以及《公約》所載其他權利,並突出強調影響,以便確定:
締約國在制定旨在實現和充分落實第31條所界定的權利的所有執行措施、戰略和方案方面應盡的義務;
私營部門的作用和責任,包括從事娛樂、文化和藝術活動的公司以及為兒童提供這類服務的民間社會組織的作用和責任;
就遊戲和娛樂方面可採取的所有行動,向包括家長在內從事兒童工作的所有人提供指導。
三. 第31條在兒童生活中的重要意義
8.理解第31條必須採納整體方式,既理解其組成部分,還需理解該條與整個《公約》之間的關係。第31條的各項要素是相互聯繫、相輔相成的,滿足這些要素可豐富兒童的生活。這些要素在一起,構成為兒童獨特和不斷發展的天性提供保護的必要條件。滿足這些要素對童年生活的品質、對兒童享有最佳發展的權利、對促進韌性和實現其他權利至關重要。具體而言,一種環境如果能夠為所有兒童提供遊戲和娛樂機會,就為創造性提供了條件;有機會通過自發遊戲發揮能力,可促進激勵、體力活動和技能的發展;融入文化生活可豐富有趣味的互動交流;休息能夠確保兒童擁有參與遊戲和創造性活動所需的精力和動力。
9.遊戲和娛樂對兒童的健康和福祉至關重要,可促進創造性、想像力、自信、自我效能以及身體、社會、認知和情感力量和技能的培養。遊戲和娛樂可促進學習的所有方面;1遊戲和娛樂是參與日常生活的一種形式,它們具有內在價值,正是因為它們為兒童提供了享受和快樂。研究強調,遊戲對兒童自發產生發展動力至關重要,對大腦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幼年時期。遊戲和娛樂有助於促進兒童談判,重新平衡情感,解決衝突和作出決策的能力。通過參加遊戲和娛樂,兒童在行為中學習;他們探索和感知周圍的世界;嘗試新的想法、角色和體驗,並在這一過程中學習理解和構築他們在世界中所處的社會地位。
10.兒童可在獨處時、與夥伴在一起時或在有成人支援的情況下遊戲和娛樂。兒童的發展可得到關懷和愛護他們的成人的支持,因為他們通過遊戲與兒童溝通。參加兒童的遊戲使成人獲得獨特的洞察力,並能夠從兒童的視角出發理解問題。成人參與兒童遊戲培養兩代人之間的相互尊重,有利於兒童和成人之間有效的相互理解和溝通,並創造了提供指導和激勵的機會。成人參與娛樂活動,包括自願參加有組織的體育專案、競賽和其他娛樂活動可使兒童獲益。但是,如果成人施加過多控制,以致于破壞了兒童自己組織和開展遊戲活動的努力,則會降低可在培養創造性、領導能力和團隊精神等方面取得的收益。
11.參加某一社區的文化生活是兒童獲得歸屬感的重要因素。兒童繼承和體驗其家庭、社區和社會的文化及藝術生活,通過這個過程發現和塑造自身的認同感,並反過來促進對文化生活和傳統藝術的激勵,加強其可持續性。
12.此外,兒童通過自己的想像遊戲、歌曲、舞蹈、動畫、故事、繪畫、比賽、街頭戲劇、木偶遊戲、節日等活動,複製、改變、創造和傳播文化。隨著他們從大人和夥伴關係中獲得對周圍文化和藝術生活的理解,他們會通過自己這一代人的經驗解釋和調整這種生活的意義。通過與夥伴的玩耍,兒童創造和傳遞自己的語言、遊戲、秘密的世界、幻想及其他文化知識。從兒童的遊戲當中生髮出一種“兒童文化”,從學校和遊戲場所的遊戲,到城市兒童的活動,如玩彈球、自由奔跑、街頭藝術等等。兒童也是率先使用數位平臺和虛擬世界建立新的溝通方式和社交網路的人群,這類網路正在塑造不同的文化環境和藝術形式。參加文化和藝術活動不僅有利於幫助兒童形成對自身文化的理解,也幫助他們理解其他文化,因為這種活動為他們提供了擴大視野和從其他文化和藝術傳統中學習的機會,有利於相互理解和欣賞多樣性。
13.最後,休息和閒暇對兒童發展的重要性不亞於營養、住房、醫療保健和教育等基本要素。如果得不到充分的休息,兒童就缺乏進行有意義的參與或學習所需的精力、動力及體能和心智慧力。剝奪兒童的休息權可能對兒童的身體和心智發展、健康和福祉造成無法挽回的影響。兒童還需要閒暇,即沒有任何義務、娛樂活動或刺激物的時間和空間,他們可以選擇按照自己的意願,以活動或不活動的方式填補這些時間和空間。
四.第31條法律分析
A.第31條,第1款
14.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以下權利:
休息:休息權要求允許兒童能夠從任何種類的工作、教育或消耗體力的活動中充分恢復過來,以確保他們的最佳健康狀況和福祉。這一權利還要求為兒童提供充足睡眠的機會。在幫助兒童實現活動後恢復體力和充足睡眠的權利時,必須考慮兒童能力的變化及其發展需要。
閒暇:閒暇指的是可用於遊戲或娛樂的時間。其定義是自由時間,即不指定用途的時間,在這一時間中不進行正式教育、不工作、不承擔家庭責任、履行其他維持生計的職能或參加個人以外的其他人指導的活動。換而言之,這是主要由兒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處置的時間。
遊戲:兒童的遊戲指的是由兒童本身發起、控制和組織的任何行為、活動或程序;只要出現機會,遊戲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看護人可幫助創造遊戲環境,但遊戲本身並非強制,它受內在動力驅使,遊戲本身就是目的,而非達到最終目的的手段。遊戲有利於發揮自主性、包括身體、心理或情感活動,其形式可能沒有窮盡,可能在團體中或單獨進行。這些形式在整個童年期間不斷變化和調整。遊戲的關鍵特徵包括趣味性、不確定性、挑戰、靈活性和非生產性。這些因素結合在一起促進了遊戲激發的快樂感,並為繼續遊戲提供動力。經常有人認為遊戲並不重要,但委員會重申,遊戲是兒童時代快樂生活的一個根本和重要方面,也是身體、社會、認知、情感和精神發展的一項關鍵要素。
娛樂活動:娛樂是一個總括術語,用於描述形形色色的各種活動,其中包括參加音樂、藝術、手工活動、社區活動、俱樂部、體育運動、競賽、徒步旅行和野營、培養愛好等。娛樂活動包括兒童自願選擇的活動或體驗,或者因為完成這些活動或體驗能夠使兒童立即得到滿足,或者因為他/她認為自己能夠從中實現一些個人或社會價值。娛樂經常在專門為娛樂而設計的空間中進行。雖然許多娛樂活動可能是由成年人組織和管理的,但娛樂應當是一項自願活動。例如,強制或被迫參加競賽和體育運動或強制參加青年人組織都不屬於娛樂。
與兒童的年齡相宜:第31條強調活動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重要性。就遊戲和娛樂而言,在確定提供的時間、可用空間和環境的特性、激勵的形式和多樣性、必要的成人監管程度以及確保安全和保安等問題時,必須考慮兒童的年齡。隨著兒童逐漸長大,他們的需求和願望會發生變化,從希望提供有遊戲機會的場所轉變為提供社交機會,與夥伴相處或獨處的場所。他們還會逐漸探索更多需要承擔風險和應對挑戰的機會。這些體驗符合青少年的發展需要,有利於他們找到認同和歸屬感。
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委員會贊同一種觀點,即兒童及其團體正是通過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來表達他們的特定身份及其賦予生存的意義,並在與影響其生活的外部力量碰撞之後建立他們的世界觀。2文化和藝術表現形式可在家中、學校、街頭和公共場所進行,還可通過舞蹈、節日、手工、慶祝活動、儀式、戲劇、文學、音樂、電影、展覽、影片、數位平臺和視頻等方式實現。文化發源于整個社區;不得剝奪任何兒童創造文化或從中獲益的權利。文化生活來自文化和社區內部,而非自上至下強加於人,國家擔任提供便利者而非供應者的角色。3
自由參加:兒童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要求締約國根據確保保護兒童和增進兒童最大利益的義務,尊重兒童獲得選擇和參與這類活動的權利,避免對其實施干涉。締約國還必須確保這項權利不受到其他人的限制。兒童決定行使或不行使這項權利是個人選擇,因此,其決定應得到承認、尊重和保護。
B.第31條,第2款
15.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的以下權利:
充分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充分參加的權利具有三個相互聯繫並相輔相成的方面:
(一)“接觸”要求為兒童提供體驗文化和藝術生活及瞭解各種不同表達形式的機會;
(二)“參與”要求為兒童個人或團體提供切實機會,使他們能夠自由地表達自己、溝通、表現和參加創造性活動,從而使他們的個性得到充分發展;
(三)促進文化生活”包括兒童有權促進以精神、物質、智力和情感方式對文化和藝術的表達,從而推動其所屬社會的發展與轉型。
鼓勵提供適當的機會:雖然鼓勵提供適當機會的要求具體列舉出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但委員會根據《公約》第4條對這一條所作的解釋也納入了遊戲。因此,締約國必須確保為兒童的參與創造必要和適當的先決條件,以推動和促進實現第31條之下權利的機會。只有在制定了必要的立法、政策、預算、環境和服務框架的前提下,兒童才可能實現其權利。
提供均等的機會:必須為每個兒童享有第31條之下的權利提供均等的機會。
五.第31條與更廣泛的《公約》背景
A.與《公約》一般原則之間的聯繫
16.第2條(不歧視):委員會強調,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所有兒童有機會實現其在第31條之下的權利,不受任何種類的歧視,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身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應尤其關注某些兒童群體的權利,其中包括女童、殘疾兒童、在貧困或危險環境中生活的兒童、貧困兒童、懲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或收容機構的兒童、處於衝突或人道主義危機處境的兒童、農村社區的兒童、尋求庇護和難民兒童、街頭兒童、遊牧民族兒童、移徙或內部流離失所兒童、土著兒童和少數民族兒童、童工、無父母的兒童以及面臨極大學業壓力的兒童。
17.第3條(兒童的最大利益):委員會強調,依照定義,實現第31條之下的權利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考慮兒童最大利益的義務適用于兒童個人及其團體或群組。所有的立法、政策和預算措施以及可能影響到第31條規定的權利、涉及環境或服務規定的措施都必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例如,這一條適用於涉及以下問題的規章:健康和安全、固體廢棄物的處置和收集、居住和運輸規劃、城市面貌的設計和無障礙性、提供公園和其他綠地、確定學校作息時間、童工和教育立法、實施規劃或制定有關互聯網隱私權的法律等。
18.第6條(生命、存活與發展):締約國必須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命、存活與發展。在這方面,委員會提請注意,必須認識到第31條的不同方面對促進兒童發展和提高其能力發揮的積極價值。這一點也意味著用於落實第31條的措施應符合所有年齡兒童的發展需要。遊戲對兒童的發展發揮核心作用,締約國應幫助家長、看護人、政府工作人員和所有從事兒童工作的專業人員提高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和理解。
19.第12條(發表意見權):作為單獨的個體和一個群體,兒童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必要時應對兒童發表意見給予適當支持。兒童在從事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參加文化和藝術活動時有權選擇和發揮自主性。委員會強調,必須為兒童提供促進制定法律、政策、戰略和設計服務的機會,以確保履行第31條之下的權利。例如,兒童在這方面的貢獻可包括參與涉及以下問題的磋商:與遊戲和娛樂相關的政策、影響、學校架構及課程設置的法律或與童工相關的保護性法律、建設公園和其他地方設施、城市規劃和設計對兒童友好的社區與環境,還可向兒童瞭解他們對學校和更廣泛的社區提供的遊戲或娛樂及文化活動等機會的回饋意見。4
B.與其他相關權利之間的聯繫
20.第13條:言論自由權是自由參加文化和藝術活動權的基本內容。兒童有權以他們選擇的任何方式表達自我,僅在必要時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以確保尊重他人的權利和以及保護國家安全或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21.第15條:兒童有權選擇朋友,也有權參加社會、文化、運動和其他形式的組織。結社的自由是其在第31條之下享有權利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兒童可一同創造在成人和兒童之間很難進行的各種形式的想像遊戲。兒童需要與同性和異性的夥伴以及與擁有不同能力、來自不同階層、文化和年齡不同的夥伴相處,以便學習合作、容忍、分享和隨機應變。遊戲和娛樂為結成友誼創造機會,能夠在加強公民社會、促進兒童的社會、道德和情感發展、塑造文化與建設社區等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締約國必須加強提供機會,使兒童能夠在社區層面與他們的夥伴自由相處。締約國還必須尊重和支持兒童設立、加入和離開社團的權利以及和平集會的權利。然而,決不應強迫兒童參加或加入組織。
22.第17條:兒童有權獲得可帶來社會和文化收益、來自不同社區、國家和國際來源的資訊和資料。獲得這類資訊和資料對他們實現充分參與文化和藝術活動的權力至關重要。鼓勵締約國確保通過不同媒體,盡可能地為兒童廣泛提供與其自身文化和其他文化相關的資訊和資料,使用他們理解的語言,包括手語和盲文,允許版權法給予特例,以便確保以其他形式提供印刷資料。同時必須認真保護和保留文化多樣性,避免文化偏見。
23.第22條:難民兒童和尋求庇護兒童在實現第31條之下的權利方面面臨深刻挑戰,因為他們常常在經受自身的傳統與文化錯位的同時受到東道國文化的排斥。必須努力確保難民和尋求庇護兒童擁有與東道國兒童均等的機會,以享有第31條規定的權利。還必須認識到,難民兒童有權保留和實踐自己的娛樂、文化和藝術傳統。
24.第23條:必須向殘疾兒童提供無障礙和包容性的環境與設施,5使他們能夠享有在第31條之下的權利。家庭、看護人和專業人員必須認識到具有包容性的遊戲的價值,它既是殘疾兒童的權利,也是其實現最優發展的手段。締約國應促進為殘疾兒童提供機會,使其平等和積極地參與遊戲、娛樂和文化與藝術生活,方法包括提高成人和殘疾兒童夥伴的認識,以及提供與其年齡相宜的支援或援助。
25.第24條:實現第31條規定的權利不僅可促進兒童的健康、福祉和發展,而且有關生病和/或住院兒童享有第31條所載權利的適當規定可對促進兒童康復發揮重要作用。
26.第27條:生活水準不足、不安全或過於擁擠的條件、不安全和不衛生的環境、食物不足、強迫從事有害或剝削性工作,上述這些情況都了兒童享有第31條所載權利的機會。鼓勵締約國在制訂有關兒童,尤其是在自己家中沒有機會遊戲和娛樂的兒童的社會保護、就業、住房和使用公共場所的政策時,考慮這些政策對第31條之下兒童權利的影響。
27.第28和29條:教育必須以在最大程度上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為導向。實現第31條所載權利對遵守第29條所載權利至關重要。兒童要發揮最大潛力,需要文化和藝術發展以及參加運動和競賽的機會。委員會還強調,第31條之下的權利能夠使兒童的教育發展獲得積極收益;包容教育和具有包容性的遊戲相輔相成,應在幼教(學前)以及在小學和中學階段的每一天中為這類教育和遊戲提供便利。雖然遊戲對所有年齡的兒童都很重要和必要,但在就學的前幾年尤其具有重要意義。研究表明,遊戲是兒童學習的重要方式。
28.第30條:應鼓勵來自族裔、宗教或語言少數群體的兒童享受和參與自己的文化活動。締約國應尊重來自少數群體的兒童及土著兒童的文化特性,確保給予他們與來自多數群體兒童均等的權利,使他們能夠參加反映其自身的語言、宗教和文化的文化與藝術活動。
29.第32條:委員會注意到,在許多國家,一些兒童從事繁重的工作,導致他們被剝奪了在第31條之下的權利。此外,有數百萬兒童在整個童年時代的大部分時間中與其家人一樣擔任家庭工人或從事不危險的工作,得不到充分的休息或教育。各國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所有童工,使他們免受侵犯其在第31條之下權利的待遇。
30.第19條、第34條、第37條和第38條:暴力、、以非法或任意手段剝奪自由以及強迫在武裝衝突中服役等情況嚴重阻礙,甚至完全剝奪了兒童享有遊戲、娛樂和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的能力。受到其他兒童的欺負也可能成為享有第31條之下權利的主要阻礙因素。締約國只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兒童免于遭受這類行為,才可能實現上述權利。……」。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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