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法治問題,從太極門冤案大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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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羅吉強

歐美人權學者參訪團一行共12人四月初訪台,期間曾拜會立法院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舉辦了多場國際論壇,不僅展現他們對台灣的支持與鼓勵,同時也表達對台灣的及後威權時代人權迫害案件的關心,著名的太極門人權迫害案也被學者提及,首任台灣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基督教長老教會的牧師布興.大立也受邀陪同前往監察院拜會,他親身經歷長老教會在台灣受政治打壓的過程,了解信仰自由遭迫害的冤屈與痛苦,呼籲政府應該趁國際學者聲援時,真正平反,並返還其遭違賣的土地,以保障人權並落實轉型正義。

一、太極門案已演變成國際人權案件

此次歐美人權學者參訪團特別提到,太極門人權迫害案已被國際人權組織提案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討論了,顯然該案已經是國際週知的人權侵害案了。細究太極門案的過程,的確充滿了許多國內法學教授都感到難以理解的違法歷程,不但冤案歷時長達27年,其中各個行政機關離譜違法行徑,令人訝異。例如竟能將不能兩立的事實,一方面說是違法詐欺要,另一方面又說是合法所得要課稅,雖然太極門案經刑事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但是當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搶先在刑案未確定之前,就將太極門同一事實的5個稅案,進行分割判決,4個年度判太極門勝訴,一個年度(81年度)判敗訴。

二、行政未迴避又枉法裁判
太極門遂對81年度的敗訴提起上訴,而行政法院共兩審(高等、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遇到黃淑玲法官承審,當時她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已參與,但案子還未判決,黃淑玲法官就升任了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時,又遇到黃淑玲法官承審,她竟然沒有自行迴避,直接駁回太極門的上訴,明顯違反原則,因行政訴訟只有兩審,所以太極門81年度的稅案就這樣判決確定,造成太極門在刑案上雖是無罪、無欠稅,但在行政訴訟中,卻有一個年度判決需要繳稅,非常不合理。

三、最高法院打臉過往枉法裁判結果

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也直指這個(81年度稅案)判決有問題,因為根本沒有審酌相關事實就判決,明確可知根本就是枉法裁判。雖然太極門提出請求,但行政法院卻以「再審已超過5年時效」的理由駁回。而行政執行署要強行拍賣太極門修行土地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曾兩度發函給國稅局跟行政執行署,提醒他們對同一個事實應該做相同的處理,更明白告訴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如果移送不當者,可以撤回執行;已經在執行中的,也應立即聲請,而且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行政執行署也可以依職權停止執行。但這兩個行政單位竟然都不理,依然執意違法強行拍賣,甚至違反程序,提早讓台北及台中國稅局共同承受土地,台灣政府用公權力強搶民產的嚴重惡例,在歷史上再添一筆。

四、法官駁回理由牽強,恐有護航開脫之嫌

而太極門因不服修行土地被違法拍賣,所以依法提起異議,但卻被行政法院以不符程序的理由駁回,但細究看該案法官駁回的理由,實在非常牽強!

(一)行政法院諭知違法勿行,執行署卻仍強行拍賣

該判決是說,面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的事件,義務人或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的理由,僅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事情」,除了上述這些理由以外,都不是行政執行分署可以審究的,所以認為是程序不符而駁回。但是依法來說,「聲明異議」的理由最後一項叫做「其他侵害利益的事情」,針對太極門81年度的稅案,雖然行政法院先有敗訴判決,但之後最高行政法院107判字422號也是針對同一事實的判決,判決內容直接挑明,認為81年度判決有問題,國稅局也因這份(107判字422號)判決,才將太極門同一事實的其他5個年度的稅案更正為0。況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2度明文提醒國稅局跟行政執行署,相同事件應做相同的處理,否則執行下去就是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利益,行政執行署既然之前就已經接到通知,就應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但書的規定依職權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執行署不但沒停止,卻反而提早強制執行,就符合了所謂「其他侵害利益的事情」的構成要件,依法當事人就可以對行政執行署的違法拍賣這件事,提出異議聲明,但行政法院卻駁回不受理,明顯護航行政執行署的違法,官官相護不言可喻。

(二)法官審判草率,竟忽略重要附註內容

該判決認為,本件動產拍賣的執行程序已在109年9月7日就已經完全結束了,而且已經發出去了,也生效了,無法再向被告提出撤銷,或者進行取消給付的訴訟,就是認為當事人聲明說要請求撤銷拍賣,根本沒辦法。但是,其實在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中,該行政執行分署特別有做註記,意思是說「之後如果經法院判決確定拍賣無效或撤銷拍賣,判定命令說要返還時,這張權利移轉證書當然就算失效了,本分署可以命令共同承受之移送機關繳銷,也可以直接註銷,並通知地政機關登記這個事由即可」,所以,既然行政執行署明確在權利移轉證書有這一段特別附加條件,就表示這張權利移轉證書只有暫時的效力,若之後情況有改變,仍可更動,哪算是執行完整結束?可見行政執行署也是心知肚明,知道這件執行案可能有問題,所以預留伏筆,因此法院怎麼可以忽視這段特殊註記的條件內容,而不加以深究行政執行署附記的真實含義,就直接駁回原告的聲明異議,顯然判決的非常草率。

(三)判決結果規避違法事蹟,明顯包庇執行署?

三、該判決洋洋灑灑的寫了許多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的條文,但卻僅強調「在無人應買時,可以承受」的規定,而認定國稅局承受這些土地是依法有據,但是該案拍賣之標的物是土地,土地的執行範圍必須經過鑑界確定,才能認定邊界與價值,以免侵占他人土地,而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發起人陳志龍教授曾公開指出,該案執行的這些土地竟然沒有明確的鑑界紀錄,而且筆錄上也沒有簽名,證明這些土地拍賣前,根本沒有界定明確的範圍,又如何能確定多少價值,所以執行程序明顯有重大瑕疵,可以說是拍賣無效。重大瑕疵本來就是可以聲明異議的理由,而且第2次拍賣的土地數目,卻少於第1次拍賣的土地數,也明顯違法不合理,因為拍賣公告上的土地數目,應該要與原始的查封筆錄記載的一樣,不管減價拍賣幾次,但該執行查封的土地數目都不會更動,由此可見,執行署的查封過程就是有問題。執行前的已錯誤,後續的當然也不會對,所以土地未鑑界、未鑑價,查封的土地數目改來改去,這些都是明顯的執行程序錯誤,依法都是可以聲明異議,但是該案的駁回判決書,卻對這些查封程序的嚴重違法錯誤略而不談,僅避重就輕談些無關緊要的,似乎是想要模糊焦點,感覺是有意要幫執行署脫罪嗎?顯然違反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部分都須注意」的法律原則。

五、促立委修法確實淘汰威權包庇,真正落實轉型正義

太極門案合理合法的聲明異議,竟都會被法官無理駁回,就可以發現法官顯然人權保障概念非常薄弱,無論誰遇到這樣的司法者,人民都不會有公平正義可言,如此恐龍法官,也讓違法行政官員更肆無忌憚。我國淘汰法官的法規始終規範不當,讓違法濫權者很難受到懲處,不斷在人民對司法與行政人員的信任。但是事實上,仍舊有許多有人權的好法官,著名的黃錫富案就是很好的例子,當時遭檢警蓄意構陷起訴的黃錫富,就是因為法官認真調查事實,才揭發真相,而法官也在判決書寫下經典名言告誡所有執法者「執法之前,須先守法」。

如何造就這些良心法官,並且汰除恐龍法官,實現法治公平正義?終究有賴人民覺醒的洪流,應要慎選有真正有人權觀念的好立委落實修法,不只應修法官法,懲處違法濫權的司法與行政人員,其實所有充滿威權與的各種法規都要好好修改,像早就應該廢除的稅捐稽徵法第24、28、39條也都是長期離譜傷害百姓基本的惡法等等,真正落實修法,就能真正落實轉型正義,讓台灣邁向民主人權的自由台灣,台灣的人權冤案才有機會不再發生。




作者簡介

羅吉強
法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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