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9257
壹、娛樂體育票券轉賣高於定價 就算「黃牛」/文化部提文創法修正草案 體育署也將比照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8081)
根據 2023年4月14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77355,疫後生活逐步回歸正常,黃牛票更加猖獗。文化部政務次長王時思昨於立法院公聽會指出,文化部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刪除「轉售得有十%以內合理費用」規定,只要賣得比票面金額高就算觸法。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在另一場記者會也表示,將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廿四條之一,體育票券轉售超過定價就會罰鍰,與文創法修法方向一致。
在立院公聽會上,消基會董事長徐則鈺建議,黃牛不應只限於娛樂體育票券,包括代購蛋黃酥等物品、醫院代掛號,試圖營利行為就該罰。
消費者代表賀仲薇提及,很多觀眾支持實名制,優點是購票者就是入場者,可避免轉賣。王時思回應,業界反映實名制增加成本,但文化部願意對實名制輔導、獎助,鼓勵業界實施,接下來也將研議檢舉獎勵制度來遏止黃牛。
利用掃票機器人搶票違法
另外,文創法修法也針對黃牛加以定義,除了以超過票面號水金額或定價販售票券,凡透過不正方式,如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均予處罰。
另一方面,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蔡易餘昨舉行記者會,要求體育票券比照藝文票券作法,取締黃牛。莊瑞雄說,文化部的文創法草案起初還保留轉售得有十%以內合理手續費與相關費用,後來回應民間訴求刪除。但同樣經常有黃牛的體育賽事,就不適用於此法,舉例上個月剛結束的棒球經典賽,台灣與巴拿馬之戰,原價二六○○元的內野票喊到三六○○元、對古巴連一千元的外野票都哄抬到一五○○元。另職棒總冠軍賽、「魔獸」霍華台加盟後的桃園雲豹賽事、「恰恰」彭政閔引退賽等,甚至是免費的HBL高中籃球聯賽總決賽,都能看到黃牛哄抬票價。
蔡易餘補充,前陣子舉辦WBC世界棒球經典賽,邀請知名的終結者Mariano Rivera來台開球,不少球迷反應搶不到票,黃牛卻透過掃票機器人,一次大量買賣票券牟利。
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回應,將增訂運產條例第廿四條之一,轉售超過定價將予罰鍰。另修正販售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對於退票機制詳細規範,購買票券非供自用而轉售圖利將不予退票。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有關黄牛之定義及對黃牛予以處罰,原則上均予以贊同,但「實名購票制」,實就隱私權(註一)、契約自由(註二)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極為嚴重,如何適度訂定相關規定,以符比例原則,恐仍須多加思考及斟酌。
又對黄牛之行為,處以罰鍰,乃就人民財產權(註三)予以限制,本次修正草案中,相關條款所明定之罰鍰金額及處罰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也值得探究。
貳、「嚴懲黃牛」修法過了! 賣黃牛票最重罰50倍、關3年
根據2023年5月12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9257,國內外當紅歌手演唱會一票難求,更常遇到「黃牛」搜刮門票後大敲粉絲竹槓,讓民怨高騰。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嚴禁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價格或定價販售,違者最高可處50倍罰鍰。而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等相關設備購、取票者,例如使用掃(搶)票機器人等,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文創產業發展法》增訂第10條之1說明,本條文所稱之藝文表演票券,指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另因藝文表演票券有一定時間、獨家供給且數量限制之特性,於熱門場次常有票券供不應求之情形,因此本條文僅就文化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票券做規範。
而考量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雖有對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因此,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
此外,修法施行後,本法規定所稱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於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而考量黄牛之不法所得為額暴利,故處以10至50倍罰鍰罰之。
而現在藝文表演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黄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惟以電腦程式購票,以不正方式增加購票速度,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因此修法後也做規範,並將祭出刑罰。
對於協助推動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主管機關得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協助、獎勵及補助。而主管機關調查或取締相關違規行為,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而對於檢舉查獲相關違法行為,修法後也明定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格守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演唱會經濟為台灣的藝文產業及地方發展帶來商機,但也產生了黃牛越養越肥、越養越大尾的弊病。過去黃牛罰不到、也罰不怕;未來,我們將能讓黃牛罰得到、更罰得痛!
吳思瑤說,查緝黃牛有四大配套,分別以「入法明定」及「附帶決議」方式來擴大規範。首先針對加強查緝部分,修法後明定黃牛犯罪樣態,並提高罰則,不法獲利可裁處票券金額10倍至50倍,更針對以不正方式大量掃票的行為,裁處三年以下有其徒刑及3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設置檢舉制度,給予吹哨者檢舉獎金,民間一起抓黃牛。
吳思瑤也提到,另將責成文化部推動鼓勵而不強制的售票實名制,透過補助提高誘因。此外,也將督促文化部建立換票平台,透明、公開、合理的換票機制,保障藝文展演票券正常化流動。
但吳思瑤也強調,她主張研議制定「黃牛防制專法」,再擴大融合現行《鐵路法》、《社維法》,應修尚未修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醫療法》,將交通、藝文、運動產業、醫療甚至更多新興黃牛犯行類別,整合跨部會所有政策工具,強化查緝作為,打擊黃牛才更有力。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本次文創法修正修款,明定黄牛犯罪樣態予以禁止,並提高罰則,不法獲利可裁處票券金額10倍至50倍,另就不正方式大量掃票行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初看,尚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註四),爰原則上贊同(註五)。
但修法施行後,相關主管機關查稽屬實後之「裁」罰,須注意「不得不分情節是否輕微或重大,一律處罰最高5O倍或最低10倍」(註六)。
另外,此裁罰基準,須儘速合理訂定,以利有所依循。
至於吳立委所主張之「黃牛防制專法」,本文認為,也值得思考;又責成文化部推動「鼓勵但不强制的售價實名制」、督促文化部「建立換票平台」及本次修正條款明定「設置檢舉制度」,對於有效遏制黄牛行為,均有所助益,而且售價實名制僅鼓勵而不強制,也非限制人民隱私權,爰原則上也贊同。
[註解]
註一:隱私權之內涵與其限制,及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健保資料大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1896 等文。
註二:契約自由及其限制,請參閱店家拒1單罰15元,合理嗎?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994 等文。
註三:財產權內涵之形塑及其限制,請參閱修法「禁永久屋」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40 等文。
註四:罪刑相當原則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少將詐2880元判4年半,不合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24 等文。
註五:但是否符合體系正義?仍須再釐清。
註六:這是裁罰實務上,常發生之問題,因而訴訟者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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