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立法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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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8232

壹、修正草案,新增公職律師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6622
按有關流浪律師及公職律師等事項,在2012年3月23日所刊【新聞疑義722】解決「流浪律師」,那「」呢?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4032 一文中提及:「
【新聞】
考選部長董保誠將推動「公職律師制度」,授以律師身分,分發到各級政府單位任職。對此法律系教授認為,公職律師制度在國外行之有年,台灣確實有必要跟進。法律系學生則認為,公職律師的薪資如果遠低於業界行情,光是擁有公務員身分,無法吸引優秀人才。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恩說,國外許多專業人員,包含律師、心理師、社工師等,長期被授予公職身分。台灣目前因為沒有公職律師制度,許多公部門面臨行政訴訟時,還得花大錢委託律師事務所處理。他進一步指出,委外律師因為不屬於行政體系,經常在摸不清楚公部門作業「眉眉角角」情況下,雙方溝通產生困難。假如公家機關能有常設的公職律師,將有助於輔佐公家機關依法行政,降低訴訟發生的機率。東吳法律系學生黃○瑾說,站在法律系學生角度而言,推動公職律師制確實可以讓工作機會變多,減緩流浪律師問題。但公職律師領的是國家薪水,難免站在公家角度思考問題,恐無法客觀地替民眾伸張正義。政大法研所謝姓學生則說,之所以會產生「流浪律師」,主要是因為過去大家都把律師當成半個公職來看待,但其實律師證不過是張紙,好的律師除了證照,更得加強法律以外的專業,否則即使律師錄取率上升,市場仍會產生淘汰。政大法研所黃姓學生則認為,假如公職律師的薪水和業界相差太遠,無法吸引太多人報考,更別說有足夠專業輔佐公部門依法行政、降低民怨(中國時報101年3月23日報導:國外行之有年 教授:台應跟進 薪水若低行情 學生:難吸引人)。
【疑義】
按公職律師制度,乃「律師資格+公職」之謂,所以須有「律師資格」才能報考「律師公職」,在報考資格上,就比「一般公職」嚴格,而且「擁有律師資格」之,因受過相當法學訓練並經律師考試之檢核,自比「一般公職」人員,更能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是給予較高之專業加給,尚非無理,也符合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問題是「一般公職人員」經過「自修」(非機關給予協助者)也非不得取得相關專業技能(例如採購人員取得專業證明、辦理建築相關事宜之人員,取得建築師證照等),此種情形是否也應基於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如同「公職律師」一般,給予較「一般公職人員」高之專業加給呢?

又從憲法第15條:「人民之,應予保障。」以及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社會利國際公約第6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之規定來看,推動「公職律師制度」,授以律師公務員身分,分發到各級政府單位任職,也是在確認「律師」有工作之權利,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尚屬合理。問題是「流浪教師」呢?另「開放大量律師錄取名額」後,又要解決「流浪律師」之問題,政府似乎在政策思考上,有點問題;如果每件政策背後都會產生比「原來問題」更大的問題,政府又在政策形成過程及推行前,也未慮及「配套措施」,那某政府重要官員又何必存在?

另外,推動「公職律師制度」,授以律師公務員身分,分發到各級政府單位任職,不一定能夠輔佐公部門依法行政、降低民怨?蓋現今公部門,也有法務人員存在,那為何公部門仍是未能依法行政呢?降低民怨呢?問題還是在於「政府機關首長的態度」,如果政府機關首長能確實依法行政,尊重法律專業,那部署「誰敢不從」;但實務上,弊案的產生、民怨的升高以及未能依法行政之情事屢屢發生,大部分何嘗不是直接或間接源自於政府機關首長呢?最近的「禽流感疫情擴散」、「師大商圈商家與住家的兩敗俱傷」等,不就是如此嗎?

此外,如果律師本身,能以「不進則退」自勵,又如何會被「市場自由機制」淘汰呢?

以上,均值得「考試院考選部」、「各政府機關首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律師本身」等思考之。」。

而今(2023年3月30日),根據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5%BE%8B%E5%B8%AB%E6%B3%95%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6%96%B0%E5%A2%9E%E5%85%AC%E8%81%B7%E5%BE%8B%E5%B8%AB-044639461.html,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增設「公職律師」制度。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面臨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有賴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及協助,為落實的決議,且健全法制,建立「公職律師」的制度有其必要。

法務部表示,因應社會多元發展及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改決議,經廣納各界建議及律師等團體寶貴意見,並蒐集外國立與專家學者論述等,特於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期能藉由律師專業能力,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正配合考試院主管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公職律師未來將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以及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指出,針對專技人員轉任公職,對公部門來說有好處,不僅促成多元人才,由於公務機關常面臨行政訴訟等案,但公務機關沒有專任律師,通常都是委外,未來有了公職律師後,對於公務機關的事物會比較熟悉,信任度也會提升,對於律師職涯發展也多了一項選項,律師公會也支持。

就此,從前揭文可知,公職律師之設置,除得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疏解流浪律師之問題外,也得協助政府機構及公立學校推動相對業務,本文原則上是贊同的;只是前揭文所提問題或疑慮,仍需相關機關、人員及律師本身,思考之。

貳、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立院初審通過

根據2023年5月11日之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初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辦理法律事務,並得代理機關或學校對外訴訟。初審條文也明定,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且需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立院司法委員會今排審「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常務次長黃謀信等人列席。蔡清祥報告指出,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落實司改決議,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因此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

蔡清祥表示,本次修法有4個重點,包括: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黃謀信則說,設立公職律師的考量有三,首先是和機關信任度的問題,因為目前是每個個案分別聘任,信任度不一;其次是業務熟悉度的問題,公職律師長期擔任機關或公立學校,對相關業務比較熟悉;最後是機關秘密的問題,公職律師具有公務員與律師的雙重身分,容易保守秘密。

對於「公職律師」的定義,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另,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公職律師既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也無設主事務所的可能。

至於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也比照司員。初審通過條文載明,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上述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的單位,於「其他」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

就此,基於「律師工作權之保障」及「得使公務較順遂之目的」,與解決部分流浪律師之問題」,爰有關公職律師之設置,本文原則上是贊同的;至於前揭「加入公會」及「迴避規定」,似尚未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本文尚無可指摘之處。但前揭文(請參閱本文壹部分)所提疑慮及問題,相關機關、人員及律師本身,仍應思考之。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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