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無故錄影等監票行為,立委籲明顯列舉違法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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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4516

壹、行政法上,例示+概括之立法建議
按有關行政法上,例示+概括之立法建議,在「6綠委呼籲修正過時修款,放寬老農津貼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5078」一文提及:「

壹、例示+概括之立法建議
就此,在「半導體產業受衝擊,立法院法制局籲系統性修正法規」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6801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08月14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24951,受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俄羅斯與烏克蘭戰爭影響,全球半導體供應鏈瓶頸已延燒逾1年,晶片嚴重短缺,各國已將其視為重要戰略資源,紛紛立法保護。立法院法制局表示,我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因市場變化等影響,已逾20年未修正,現行法規應真正符合產業需求且著重實效,有必要整體評估進行系統性修正。
立院法制局指出,我國半導體產業在晶圓代工總產值為全球第一,市占率超過七成;台灣半導體產業總產值,占比為19.8%,達全球第二,僅次於美國;IC設計總產值也是全球第二;晶圓代工和IC封測代工,為全球第一。
然而,全球半導體供應鏈原已受疫情干擾,現又面臨俄烏戰爭,及歐美對俄制裁帶來的更大壓力,致使烏克蘭兩大氖氣供應商傳出被迫暫停運作,氖氣是製造晶片的關鍵原材料,這兩家公司停產可能導致價格上漲並加劇半導體短缺。
法制局表示,全球晶片嚴重短缺,各國已將其視為重要戰略資源,凸顯晶片廠在全球供應鏈的關鍵地位,各國紛紛立法保護積體電路產業的知識;如美國2020年6月提出「晶片與科學法案」,今年7月分別經參、眾議院表決通過,同年8月9日經總統拜登簽署生效,鼓勵美國企業投資半導體製造。
另,韓國去年5月公布「K-半導體戰略」,在未來10年將投資510兆韓元;日本去年11月公布「半導體產業緊急強化方案」,編列7740億日圓,用以投資半導體產業;印度去年12月頒布的激勵計畫,預計為供應鏈挹注約100億美元;歐盟執委會今年2月提出「歐洲晶片法案」,預計投入逾430億歐元。
法制局認為,全球半導體產業供應鏈恐將重組,各國提出半導體相關法案,對我國半導體的競爭優勢是否會受到衝擊,尚待密切關注;我國也應適時檢視相關法規的執行成效。
法制局指出,我國政府強化半導體產業競爭力,主要採研發補助和租稅獎勵,雖已賡續修正「」、「」等,仍應持續適時通盤評估,調整我國產業結構,以因應國際經濟情勢所需。例如我國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已20年未有修正。
究其未修正原因,法制局表示,有人認為該法立法後因技術進步、市場變化,乃至於其他相關法律與業界實踐的變化,半導體產業尋求積體電路布局登記保護者越來越少,使得該法未如預期受到重視。半導體業者重視保護,改採其他策略,如申請專利、等,國內廠商在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相對較少。
法制局強調,現行法規應真正符合產業需求且著重實效,適時檢討立法成效與適用性,進而評估整體系統性調整修正,有其必要性。
就此,本文認為,根據法制局所敍理由,及目前現行「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27」確實已逾20年未修正,已不足因應目前狀況多變的情形,自應適時檢討立法成效與適用性,進而評估整體法制系統及相關行政措施,並調整修正之。
其實,隨著「肺炎疫情的來臨與長期不退」及「俄烏戰爭、等國際情勢之改變與惡化」,很多產業或服務也因而興起或發生改變,而且這些新起或發生改變後之產業與服務,也不會因疫情消減或減緩而消失,如以目前現行法令,確實不足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爰自應依中央法規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相關法令(註一);更甚者,如該等須保障者,恐因時局變代太快,而無法急時修法因應之,就須在修法時,善用「原則+例外」「例示+概括」之立法方式為之,使修正後條款得以保持彈性,適時解決當時實際已發生之問題。
當然,思考如何「得不受修法程序太慢且僵化」之影響,達到「得適時適質修法」之狀態,自是更佳(註二)。」。

又也在行政院會「台版晶片法案」之修法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0481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11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26060,行政院會17日將通過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第10條之2草案,給予高科技業提供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營所稅,其中前瞻研發支出抵減率高達25%,為產創最高抵減;先進設備為5%,且無天花板,預計明年起實施至2029年產創落日為止。
財經官員解釋,此次修法是鼓勵台灣半導體等產業領先者,更願意投入研發,並在先進製程持續尋求突破,因此適用對象必須是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產業或企業,而適用產業不只半導體,符合條件都可適用,例如5G通訊、等具前景的產業,因此該條文也被外界稱為「護國神山條款」。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營所稅為15%,根據草案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給予25%前瞻研發支出抵減及5%先進設備抵減;兩抵減各自上限為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所稅30%,兩項合計則為不超過50%。
不過,申請公司須符合三大條件,分別為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發費用與研發費用占營收比率(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設備投資也須達一定門檻;比照OECD最低稅負制,有效稅率需在15%以上;近3年內無違反環保、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事、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
由於產創條例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在適用年限方面,草案72條也明定,自2023年適用到產創落日的2029年,長達7年。而修法通過後,預估包括台積電、聯發科、聯詠、瑞昱、聯電、群聯、日月光、南亞科等企業都有機會適用。
就此,本文認為,此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增訂草案,從其條款內容觀之,確實有助於「鼓勵我國半導體、5G通訊及電動車等具有前景產業之研發,及先進製程之持續突破」。
而且尚須同時符合「設備投資須達一定規模等前揭三大要件」,始得申請,加上,此增訂條款,也有七年落日條款;其在適用對象及適用期間上,或尚屬適當。爰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在適用對象上,乃以「等」稱之,並非適當,應以「例示+概括」為之,此得「避免僵化、保持彈性,因應變化」並兼顧「減少不當解釋或惡意之咨意擴充」。
至於「有效税率」「一定規模」「一定門檻」及「情節重大」等事項,縱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子法(法規命令)定之,也須符合授權具體明確之原則(請參閱釋字第443號解釋之意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4&rn=31002)。」。

貳、排富與不排富之間
又是否排富?其涉平等原則,即如「排富之理由合理」且「此排富之理由與目的之達成具合理關聯」,就可基於此合理理由,為合理之(註三)。

參、6綠委籲修正過時條款,放寬老農津貼排富標準
根據2023年03月20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45134立委郭國文、王美惠、鍾佳濱、何欣純、張宏陸、黃世杰今(20)日舉行記者會,指在物價、房價不斷上漲的狀況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中所規範的「排富條款」,依舊為2011年立法之門檻,未與時俱進。對此,郭國文提出修法草案;他強調,老農津貼的檢討週期應從4年改為2年;排富條款也應有「自行檢視」機制,而非每次都要仰賴修法。
郭國文指出,過去10年來,已從93.58漲至104.7,成長11%;房價指數則飆升58%,從79.75漲至126.33;而老農津貼更是依據10年前的房、物價水準,將門檻設為農業外個人所得50萬或動產價值超過500萬。
郭國文認為,若依照目前的房價、物價水準,排富條款應提升至農業外個人所得55萬,或不所得800萬,才是符合現狀的排富條款。他強調,近年來房價、物價上漲幅度較大,加上極端氣候對農業的影響,造成農民生活壓力倍增,因此提出修法,以確保排富條款不會排除通膨下的經濟弱勢。
王美惠表示,雖然勞動部已在2018年針對已在領取老農津貼者,因公告土地增值或房屋標準調高,而房、地總值逾500萬元者,可繼續領取津貼。但仍無法解決尚未加入領取津貼者,因此贊成修法,再放寬排富標準。
鍾佳濱說,現行條例的排富條款,若追溯源頭,其原始依據是「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2002年制定時的標準。他呼籲,農委會提出對案,應充分分析其他部會排富條款設算條件,藉以達到國家政策一致化的目的。
何欣純說,在後疫情、萬物齊漲的時代,許多現行扶助弱勢的法規調整速度跟不上物價波動,導致實質貧困的民眾無法進入救助體系,除了放寬老農津貼排富條款之外,其他有關中央租屋補貼、社會住宅出租、學生就學貸款的適用門檻等,也應滾動調整,多拉社會弱勢一把。
張宏陸認為,放寬排富標準符合時代的需求,更展現暫行條例的初衷,讓需要照顧的人獲得資源。他說,我們站在前人耕耘的土地上,不忘本是最基本的感恩,修訂不合時宜的規定,更是立法者的責任。
黃世杰指出,目前老農津貼的排富條款仍依10年前的物價指數計算,顯然需要修正以反映目前的社會經濟狀況,並有效保障老年農民的權益、落實當初制定該條例的立法精神。

就此,本文認為,該排富標準,已十年未修,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之,以保障老年農民之權益,並依例示+概括之立法模式,「使修正後之條款,保持彈性,適時當時已實際發生之問題」,及兼顧「減少不當解釋或惡意之咨意擴充」。」。

貳、罪刑法定原則
一、罪刑相當原則
(一)罪刑相當原則之內涵
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責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已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刑罰須以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
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罪責相當,刑罰得超過罪責。
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種情狀,以法律規定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犯罪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775號解釋參照)。
(二)罪刑相當原則之實務裁判
實務裁判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0號刑事判決:「罪刑相當原則係有罪判決必須把握之重要事項,攸關被告生命、自由、財產受剝奪之程度,於被害人(或其家屬)之精神慰藉,和社會對於正義之期待,亦有正面意義,刑法第五十七條乃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之十種量刑參考因素,固仍賦予法院自由,但實際運作時,當須確實就各種具體案件妥慎處遇,並受全體法律秩序理念之支配,各罪之宣告刑如是,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亦復如是。我國近年來,要求保障、重視婦幼權益之相關團體,積極參與、投入社會運動,並遊說立法委員將犯罪之態樣及法定刑,全面予以修正(雖然保留在社會法益罪章之列,其實已偏重個人性自主意思之保護),增加、升級或提高,相較於其他犯罪,已屬相對之重度刑罰,甚至在法院審理是類案件,認事不如其意者,譏之以「奶嘴法官」,量刑稍輕者,非之為「恐龍法官」。顧法院審判,必須嚴守裁判主義,如認定被告犯罪,仍不得恣意濫權,或輕率決定刑度,而應切實把握罪刑相當原則,使罪責相副、罰當其罪,至於上揭不雅封號,祇能抱持「有則改之,無則嘉勉」之態度對待,畢竟法院之判決,係可受公評之事項,斯亦為法官之風骨與應有之氣度、修養,同為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揭示「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具體表現。再現今色情工作者,常以「全套」、「半套」作為性器交、口交等類易之暗語,雖然不足為訓,但可見態樣不同,評價應有高低之分,以此推之,則指交(舊法歸類於)當更次之。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第一次所為性器交致使A女之處女膜破裂,第二次為指交(處女膜有無受傷不明),可見犯情不同,自當受差別之評價,乃竟維持第一審所為二次均宣告有期徒刑九年之刑期,而二罪合併應為有期徒刑十七年,相較於殺人或運輸、販賣毒品入境之重大犯情案件,並不遑多讓,是否確實符合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與罪刑相當原則,尚非無再行慎酌之餘地。」、
108年度台上字第 2274號刑事判決:「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第 37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但此原則並非禁止第二審做出任何不利於被告之變更,而是僅止於禁止「原審判決之刑」之不利變更。依此,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其功能僅在為第二審法院劃定量刑之外部界限,只要量刑結果未超出第一審判決之刑,即無不利益變更的問題。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之限制,始為適法,此即所謂「罪刑相當原則」。換言之,縱使不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否,在第二審法院量刑時本必須遵守實體法的規定,尤其宣告刑不得超出法定量刑空間,在此範圍內「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 57 條一切情狀」。倘若第二審認定被告之犯罪情節較第一審為輕微時,基於「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第二審量刑亦應隨之減輕。是「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雖分別出於保障程序上被告之上訴決定權或正確適用實體法的要求,兩者概念應有區別,惟在適用上彼此相互關連。是若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之案件,第二審所認定之犯罪情節,明顯輕於第一審者,若第二審之宣告刑猶等同於第一審,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難謂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無悖。」等可資參照。

二、罪刑法定原則
(一)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及財產權之,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具之可能性(釋字第602號解釋參照)。
法院解釋適用刑事法律時,就犯罪構成要件不得擴張或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内容,而擴增可罰行為範圍。
法院組織法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4日施行前,於違憲審查上,視同命令予以審查之刑事判例,尤應如此,否則即有悖於憲法罪刑法定原則(釋字第792號解釋參照)。
(二)罪刑法定原則,依據據通說,派生出如下之四個子原則。
1.禁止
2.禁止刑法
3.禁止以法為法源
4.禁止不明確的罪與刑

三、之要求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依本院歷來解釋,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594、768、793及794號解釋參照)。

參、防無故攝錄等監票行為,立委籲明確列舉違法態樣
根據2O23年5月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4516,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無故拍攝他人進出投票所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對此,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王美惠、羅美玲今(8)日再舉行記者會,要求相關部會應明確列舉違法樣態、執法SOP一致化、投票所外事先清查,以保障民眾的投票自由。

莊瑞雄表示,憲法規範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的方法行之,但過去一直有在投開票所外疑似監攝、記錄選民投票的行為發生,且這些遊走灰色地帶的型式態樣多變,包括:群聚在外泡茶、把攝錄影器放在咖啡杯內、將攝錄影器放在花盆內等,種種行為都讓選民無法自由行使投票權,心生懼疑。

莊瑞雄指出,未來修法三讀後,相關部會應有更周全的處理防範機制,例如在投開票所外是否先進行場域清查,防杜有心人士預先藏匿錄攝影器;另,現行法規定投票所30公尺以內,不得阻擾勸誘他人投票不投票行為,而錄攝影、記錄則是不得在投票所外行使,對於部分投票所設置在校園教室中,法的距離限制是以教室開始計算,還是整間學校計算,內政部及中選會要再加以詳述明定。

羅美玲表示,行政部門應提供現場第一線員警、投票所主任管理員,以及檢察單位,一個明確、可快速有效執法的SOP,方便執員在面對包括違法監控錄影在內的各種妨害投票行為時,可以快速有效地排除。

羅美玲說,在南投立委補選時進行違法監控的全民監票行動聯盟,他們製作的內部教材,裡頭明確指示聯盟志工要在投票所外圍全程錄影計算排隊人數,並低調監票蒐證,這些荒謬的教材內容,已經是在教導志工進行;呼籲行政院儘速召集中選會、檢警單位討論執法的SOP,還給人民正常的選舉秩序。

王美惠指出,每一次選舉,都傳出有心人士在投開票所的現場,用各種手段固票監視民眾投票,會讓很多民眾心生恐懼。因為法律上僅做原則性的規定,導致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不清楚構成違法的要件,所以在第一時間無法立即判斷,進而失去處理的時間。

王美惠表示,中央選務主管機關內政部及中選會,需依權責,主動會同法務部及有關單位,於明年度選舉前,將相關犯罪樣態明確化,並對選務及執法人員做好勤前教育,才不會讓第一線人員在認定上出現困難,進而出現漏洞。……

就此,本文認為,因該修正條款,乃最重乃處以刑責,基於刑罪法定原則,自不得依例示+概括為之,而須以列舉方式,杜絕爭議,爰該修正條款,或尚不違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但如得以「列舉其違法態樣方式」為之,杜絕爭議,並使人民更易預測,更加維繫,自是更佳。

至於執法SOP一致化及投票所外事前清查,以保障人民之投票自由並杜絕爭議,本文原則上也是贊同,但投票所外事前清查,其法律依據為何?清查方式及範圍為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呢?均須釐清。

另外,該修正條款,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也須釐請。

[註解]
註一:例如外送員專法,請參閱「專法」保障「外送員」權益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2926 等文。
註二:相同主張,請參閱「元宇宙之法律課題 No.11」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319 等文。
註三:平等原則及排富與否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新聞疑義254] 排富與不排富之間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3556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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